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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阻碍人性关系的因素,一般而言,势必也会在爱情的关系上发生作用。此种说法就我们的观点而言是不证自明的,但仍需提出来说明一下,因为很多人都具有这种错误的观念,以为只要夫妻(或配偶)间能获得性满足,则任何爱情都将会是美好的。实际上,虽然有人认为如果性关系主要是基于心理症的基础,则可能会暂时缓和紧张的程度,或有助于维持彼此间的关系,但是性关系并无法使人性关系因之变得更为正常(健康)。因此,讨论婚姻或其相似的关系中所引起的“心理症的困难”,对于目前我们所陈述的原因,并无任何裨益之处。但心灵内的过程却也会特别地影响了爱与性对于心理症患者所具有的意义与作用。因此,我想藉着提出有关此种影响的特性之一般观点,而将本章所陈述的在此做一个结论。
爱情对于心理症患者所具有的意旨与意义,随着个人解决方法的种类而大不相同,因此无法对此作一个通论。但有一项阻碍因素常是普遍存在的:根深蒂固地觉得自己不可爱。此地我并不认为这是因为他不觉得他被某些人喜爱,而认为乃是由于他的信念所致;这也许就等于他在潜意识里确信没有人爱过他,或曾经能够爱他一般。哦,他可能相信别人喜爱他乃是为了他的容貌、他的声音,为了他的帮忙,为了他所能给予他们的性满足。而不是真正为了他本身而爱他,因为他根本是不可爱的。如果事实表现与此种想法相抵触的话,则在不同的情况下他可能就会放弃此种想法;或许那个人真的是孤独的,需要依赖别人的,或是一味衷心意愿的……等等。
但即使他知道了这个问题,他也不会去解决它,却会以两种含糊的方式去应付它,他并未注意到这两种方式是互相矛盾的。一方面,即使他并不特别喜欢爱情,他却会紧抱着一种错觉:在某时某地,他必会碰见那个“道道地地”爱他的人。另一方面,他表现出与他对自信所怀抱的相同态度:他认为可爱乃是一种与既有的可爱特质迥然无关之特性。而且,因为他将可爱与人格特质分开了,所以他觉得它不可能因未来的发展而会有所变异。因此,他遂表现出了一种“宿命论”的态度,而将他的不可爱视为是一种神秘而无可改变的事实。
自谦的类型最易了解他在怀疑自己之可爱这一点,而且,我们已知道这种人是最努力在企图培养他自己的可爱特质的。至少关于容貌是如此的。然而尽管他对爱情极度表兴趣,他却不(自发地)了解下面这问题的根源何在:究竟是什么因素使他确信他的不可爱?
其主要因素有三。第一,心理症患者爱的能力已受损伤。此种能力必定会损失的,因为在本章中我们已讨论过好多因素:他过于照料他自己、过于脆弱(对别人的批评或攻击过于敏感)、过于惧怕人们等等。“觉得可爱”与“我们自己真能爱”间的关系,虽然常可辨认出来,但是对于我们之中的极少数人而言,却具有深刻而重要的意义。然而,事实上,如果爱的能力获得了健全的发展,则我们便不会为自己是否可爱的问题而烦恼了。因此,我们是否真的被别人所喜爱,也就勿庸挂齿了。
心理症患者感到自己不可爱的第二个因素,乃是他的自恨及自恨的外移。只要他对自己不称心──真的憎恨或藐视──则他可能便因之无法相信别人会喜爱他。
这两种因素在心理症中既强烈又普遍,这也说明了“不可爱”的感觉在治疗中是不易除去的。我们可在病人中发觉到它的存在,而且可以检验出它对爱情生活的影响。但它也只有减低这些因素至较没有那么剧烈时为止。
第三种因素较无直接关系,但居于其他理由之故,仍值得一提。此即因为心理症患者对于爱情的期望远胜过爱性本身所能给予的(“完美无比的爱”),以及期待一些与爱情所能给予的不相干事物(譬如,爱情并无法治愈他的自恨)。而且,因为他所得的爱并无法满足他的期望,所以他很容易觉得自己“真的”不被喜爱。
爱的期望,其种类十分繁多。大体而言,它乃是许多心理症需要的满足,这些需要往往其自身是相对立的,譬如,就自谦的类型而言,这种期望就是一切心理症需要的满足。将“爱”用以满足心理症的需要,使爱不只变为是渴望的,而且是急需的。因此在爱情生活中,我们同样可以发觉到,存在于人性关系中的那种不协调现象:需要愈多,则需要的能力愈减低。
将爱与性区分得过于清楚,可能就如同将性与爱看得过于密切(弗洛伊德的看法正是如此)一样地不十分准确。然而,因为在心理症中,性兴奋或性欲常会与爱的感觉脱离,所以我想对“性”在心理症中所扮演的角色作一些特别的说明。性在心理症中仍保有其作用。无疑地,它乃是满足肉欲以及与异性密切接触的工具。此外,性的完美作用,在许多方面还能增加自信感。在心理症中,所有这些作用都变得更明显,且担当了不同凡响的角色。性行为变得不只在于减除性紧张,而且也可以除去多种非性的精神紧张;因此在“受虐狂”的行为中,他们成了排除自卑的工具,或者在“施虐狂”的行为中,他们会藉着性的堕落,或折磨他人而作为达成自苦的手段;于是他们遂变成是缓和焦虑的最常见方法之一。他们并不了解此种关系,甚至于不知道正置身于此特殊的紧张之下,或正处于焦虑中,而只感到性冲动与性欲正在不断激增。然而,在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明确地观察到这些关系。譬如,有个病人,当他一感受到他的自恨时,他就会突然兴起欲与女人同床的幻想或意念。或者,当他诉说着自己深感自卑的某些弱点时,同时会具有折磨或加苦于比他更弱者的虐待幻想。
此外,自然的性作用──建立密切的人性接触往往会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是一个著名的事实,对于孤癖者(与人脱离关系者)而言,性乃是他与别人沟通的唯一桥梁,但它并不一定代表人类的亲密行为。它也可以表现于匆忙之中,人们匆忙地冲陷于性关系里,而不给自己机会以找出彼此间的共同点,或给自已机会去建立喜爱与体贴。当然情感上的关系后来也可能会由此演化而生,但可能性仍是不大。因为最初的冲陷(迫切的需要),往往是表示着他们正过分地被禁忌了,以致无法发展其正常的人性关系。
最后,性能力与自信间的正常关系,转移到性能力与自负的关系上。性的作用(迷人的或悦人的)、对象的选择、性经验的量或其变化──都成了“自负”的问题,而与愿望及享乐无关。在爱的关系中个人的因素愈减低,纯粹的性因素就会愈增高,则潜意识里对于“可爱”的关怀就愈会变为意识里对于“诱惑”之关怀【参阅第五章,自卑的讨论】
在心理症中,“性能力”所具有的渐增作用,并不一定会导致比正常者更广泛的性活动。或许会,但他们同时也必须担当起更大的禁忌之责。无论如何。与正常者作一个比较乃是困难的,因为变异太大,尽管远在“正常”的范围之内,其性兴奋、性欲的强度或次数,或性的表达方式却会有很大的差异。然而,有一项明显的差异,在某方面正与我们所讨论的有关想像【】的问题相似,性能力被用以解决心理症的需要。为此,性能力常担当了一种“不当的”重要性。此外,居于同样的理由,性的功用可以轻易地就被阻碍了;譬如,发生恐惧、产生许许多多禁忌、存在着同性恋的错综问题,以及性变态等。最后,因为性活动(行为)(包括手淫与幻想)及其方式系由心理症的需要和禁忌所决定(至少一部分是由此所决定的),所以它们便常具强迫性。所有这些因素会使心理症患者发生下列的情形:他之发生性关系,并非为了他想要,而是因为他应该取悦他的伴侣;因为他必须具有被希求或被喜爱的迹象;因为他必须缓和某些焦虑;他必须证明他的胜利与潜能等等。换言之,性关系非由他的实际愿望及情感所决定,而是被那种为了满足某些强迫性的需要之驱力所决定。即使他无意使其伴侣堕落,但他的伴侣已不再是个个体之存在,而只是一具“性”的“物体”而已(弗洛伊德)【若就性道德的观点而研究此一主题,英国哲人约翰·马克慕雷(Jonh Macmurray)在他的著作《理性与情感》(Reason and Emotion)中,就提到真诚的情感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