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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承他私人愿望的存在。
对自恨之知觉究竟如何呢?在哈姆雷特、理查三世等戏剧中或此处所引用的诗句中所表示的,并非专指诗人对于人类心灵痛苦的真知灼见而已。很多人在短期或长期内,会如此地经验过自恨与自卑,他们也许会有“我恨自我”或“我轻视自己”的感觉。但此种自恨的主动感觉只会发生于悲痛之际,而当悲痛消失时也就跟着消失了;通常他们并不会怀疑到这种感觉──或思想──系起因于对“失败”、“愚蠢”、犯错感或因了解了某些心理障碍而引起的暂时反应。因此他们对自恨之败坏与持续作用并无知觉可言。关于以自责所表示的自恨形式,其知觉的差异范围过于广阔而无法作任何一般的叙述。那些将自己封锁在“自以为是”之壳内的心理症患者,都不会自责,以致无法知觉。与此相反的有自谦型,他们坦白地表达出自责与罪恶感,或由其极端的道歉或自衡行为中,可看出他无意中所显示出的此种感觉。这种个人在知觉上的差异的确是有其意义的,后面我们将讨论它们的意义何在以及如何发生的?但这些并不能证明自谦型的人可知觉到自己的自恨情形;因为即使是那些知道“自我控告”的心理症患者,也不知此种控告之强度与破坏性有多大,他们亦不知其内在之无效性,而易于将其视为他们高度道德感的证实。他们并不怀疑其确实性,而且事实上只要他们用一种神圣完美的眼光来判断自己的话,就无法再如是怀疑。
然而,几乎所有的心理症患者都晓得自恨的结果;感到罪恶、卑下、束缚、痛苦。至少他们还不知道他们已产生这些痛苦的感觉与自我评价,同时即使他们有一丝知觉,也会被心理症的自负所遮蔽。他们并不因感到被束缚而诉苦,反而以能“不自私……去私欲……牺牲自我……责任的奴役”等为傲;这些或许能掩饰反抗自我的众多现象。
我们从这些观察中所得到的结论乃是自恨本质上是种潜意识的过程,在上次的分析中,我们曾注意到病人并不知这种冲突的存在。其根本理由是大部分的过程都已被“外移”了,例如,自恨的表现被认为并非产生于个人与自己之间,而是产生于个人与外界之间。我们可以约略地区别自恨的积极与消极“外移作用”;前者乃是力图将自恨导向外界以抗拒生活、命运、风俗或人们。后者之憎恨乃停留于对抗自我,但却又被觉察与感受系来自于外界。在这两种方式中,内在冲动的紧张性因转变为人际间的冲突而告消减,下文我们将讨论此种过程所可能表现的形式及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此地之所以介绍它,只因为自负的许多变化可以很好地加以观察并以其“外移作用”的形式来描述它。
自恨的表现实与人际关系中憎恨的表现相同。用记忆犹新的史例来说明后者,即希特勒对犹太人之怨恨,我们知道他邪恶地威迫与控告他们、屈辱他们、公开玷辱他们、用各种形态与方式剥夺并摧折他们,他摧毁了他们对未来的希望,最后则全面的折磨并杀他们。在日常生活、家庭,或竞争者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这些憎恨正以更公开或更隐秘的形式表现出来。
我们现在将研究自恨的主要表现及其对个人之直接影响,一切的表现都已被大作家观察到了,而个人所能提出的大部分资料,自弗洛伊德以后,在精神医学文献上曾被描述为系自责、自贬、自卑感、无能享受、直接之自毁作用、被虐待狂等等的倾向。然而,除却弗洛伊德“死欲”的观念及弗朗兹·亚历山大与卡尔·梅宁哲的附加阐述外,似无一广泛的理论可以说明所有的这些现象。虽然弗洛伊德的理论也提及与此临床现象相似的资料,但他仍是基于不同的理论前提,因此,他所提出的问题解释以及有关的治疗也就随之而完全改变了。在下一章中我们将讨论这些差异。
为了不失详尽,我们先区别自恨所产生的六种样式或表现,但需记得他们彼此间有重复之处。略言之,他们是对自我冷酷的需求,残酷的自责、自卑、自摧、自苦与自毁。
在前一章里,当我讨论对自我的需求时,我们将此视为心理症患者为修正自己,使自己变为理想自我的手段。然而我们也已经说过,内心的指使构成了一种强制系统,一种暴行,而当人们无法完成他们时,可能就会报以休克或惊慌的反应。在此种场合下,我们更能完全地了解何者说明了此种强制性,何者迫使“努力尝试”如是激昂地顺从内心的指使,以及为什么对“失败”的反应会如此的剧烈?“应该”之被自恨所决定一如被自负所决定一样,当无法达成他们时,自恨之愤怒就会因此而爆发。他们可比之为拦路抢劫,其中抢劫者持左轮手枪指着被抢者说:“将你所有的东西给我,否则我就杀了你。”就抢劫本身的行为而言,可能要比他所说的两种要求要来得较为仁慈些。被威吓的人藉顺从而自救是可能的,但“应该”却无法被满足。同时,就死亡的结局而言,被射杀似乎远比苛且活在自恨的痛苦阴影中要较为不残忍,在这里引用一封病人的信:“他的真我被心理症所遏制,此种心理症就像是他原先为了用来保护自己而设计的法兰克斯坦巨兽。然而,你活在极权国家里与活在私自的心理症中是几无差别的,无论你偏好那一种方式,最后都必丧生在一集中营内,这个集中营的主要目的在于仅可能痛苦地破坏自我。”
事实上就特性而言,“应该”乃是自毁的,至今我们只知道其破坏性的唯一一点:“应该”将人置于狭窄的紧衣之内,剥夺人内在的自由。即使他想将自己塑造成完美的行为主义者,也只有当他牺牲了他情感与信仰上的自发性行为及其真实性时方有可能实现。实际上“应该”就象政治暴行一样,目的在泯灭个性,他们创造了一个类似斯汤达尔在《红与黑》一书中所描述的巢窠一般,在这种环境下,任何个人的思想与情感都受到怀疑,它们(指应该)需要绝对无疑的顺从,甚至于连这种服从都被觉得不是顺从。
此外,许多“应该”在它们的内涵里表现出了自毁的特性。我很喜欢举出三种“应该”以为说明,它们都是在病态的依赖性情况下所产生的,就那种情况而言,我可详尽地加以说明:我应该伟大得足以完全忘却发生于我身上的事,我应该能够使她爱我;以及我应该为“爱”而完全牺牲一切!这三种“应该”结合在一起,势必会使病态的依赖性长存不灭。另一“应该”,需求一个人为其亲戚、朋友、学生、雇工等等负起全责。他应该能解决每人的问题,而使人迅速获得满足。这暗示着只要任何事情出了毛病,都是他的错误。如果有位朋友或亲戚因某些理由而诉苦、受批评且由此感到烦恼,或不满意或想要获得某些事物,则这种人会被迫而变为无助的牺牲者,他必定会感到自己有罪且必须将每件事妥善办好。引用一位病人的例子来说,他就像是盛夏旅馆受困扰的经理:客人永远是对的。任何不幸,事实上是否真是他的过错,这都已无所谓了。
最近有本法文书《目击者》将这种过程描述得真是淋漓尽致。主角与他的弟弟去航;木船漏水了,正好暴风来袭,他们因此不幸地翻覆而沉没了。因为弟弟有条腿受伤,所以无法在汹涌的海浪中浮游,他注定要被淹没了。书中的英雄(主角)于是便扶着弟弟力图游向海岸,但他很快地就了解了他无法这么做。因为事实上只有一条路可行,两个都淹没或者英雄自救。他很清楚的了解到这种局势,于是他决定自救。然而他同时觉得自己就像是个谋害者一般,对他而言这念头是何其地真实,因此他确信别人一定会将他当做谋杀者,但他的理由并无用处且不能发生作用,因为他依着在任何情况下他应该负责任的这个前提而行。的确,这是种极端的情势,但这英雄的情绪反应正确地说明了当人们被此种特别的“应该”所驱策时心中所怀藏的感觉为何。
个人也可将对自己有害的工作加诸于自己身上。在杜思妥也夫斯基的著作《罪与罚》一书中便可找到此种“应该”的例子。拉斯尼克可夫为了证明他具有拿破仑的能力,遂觉得他应该能杀掉一个人。就如杜思妥也夫斯基所明确表示的,除了拉斯克尼可夫对世人的多种愤怒外,没有一件事会比“杀害”更使他仁慈的灵魂感到可厌了,他必须欺骗他自己去完成这件事。他在实际上所感觉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