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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从自身的经验中或别人的经验中得出相同的结论:所谓的因果关系的锁链被打破了,他们采取了似乎“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行动,之所以不可思议,原因在于,在这一行动与他们以往行动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最合理的预测是相矛盾的。
不仅是因为斯宾诺莎和莱布尼兹发现无法适当解释无意识动机这一事实,使意志自由的传统讨论蒙受损失,还有别的原因,这些原因也应对这种看来是无谓的讨论负责。我将在下文提及某些错误,在我看来,这些错误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错误之一便是习惯于说人的选择的自由,而不是指具体的个人的选择自由。[我们甚至可以在A。法勒这位作家的著作中发现这种错误。法勒那些论自由的著作是对自由的最精彩、最透彻、最客观的分析。他写道:“选择,就其定义而言,就是指两者任择其一。两者任择其一便是真正的、心理学上的选择,它可以得到人们所选择的观察的事实所证明。有时人们没有选择这各观察的事实,这不能表明这一事实对选择没有任何意识。”(《论意志自由》,伦敦,1958年,第151页]我在以后将要试图说明的是,只要人们是一般地谈论人的自由,而不是谈论个人的自由的话,那么人们只是运用一种抽象的方法进行讨论,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正是因为一个人有自由去进行选择,另一个人才会失去自由。如果将自由应用到所有人的身上,那么,我们不是在进行抽象的讨论,就是在论述康德和詹姆士所说的纯道德的主张。在传统的关于自由的讨论中存在着另一个困难,也就是说,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即用一般方法来讨论善与恶的问题。似乎人可以在“一般”的善与恶之间选择,可以自由地去选择善。尤其是从柏拉图到阿奎那的这些古典作家,都具有这种倾向。这种抽象的观点使讨论陷入一片混乱之中,因为面对一般选择,多数人总是趋“善”避“恶”。但象这样的“善”“恶”之间进行的选择是不存在的──只存在着具体的特殊的行动,其中的一些行动是行善的手段,另外一些行动则是作恶的工具,假如我们已对善和恶下了适当的定义的话。我们在选择问题上的道德冲突是发生在我们作出具体决定的时候,而不会发生在选择一般的善和恶的时候。
传统讨论的另外一个缺点在于这样一个事实,这种讨论通常是论述自由与选择的决定论的对立,而不去探讨各种程度不同的意愿。[莱布尼兹是论及“无必然性倾向”的最少数的作者之一。]正如我在下文试图说明的那样,自由与决定论的相对立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各种意愿与其各自的强度相冲突的问题。
最后一点,即表现为乱用“责任”这个概念。在绝大多数场合下,“责任”这个概念是用来表明这一事实──我受惩罚,或我遭到责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个概念与我是否允许别人来责备我或我是否要责备自己并无什么区别。如果我发现自己是有罪的,我就是惩罚自己,如果别人发现我有罪,他们就会惩罚我。此外,责任这个概念还有一种含义,这与惩罚或“犯罪”无关。在这个意义上,责任仅仅是指“我知道,我已经这么干了。”事实上,我的行为一旦被看作是“罪恶”或“犯罪”的话,这种行为也就被异化了。刚才干这件事的不是我而是个“罪人”,是个“坏蛋”,是“另外一个人”,这个人应该得到惩罚;我们不用提及这个事实也可以明白,犯罪感和自我责备的感觉产生了悲观失望、自我厌恶和对生活的厌弃。这个观点已为伟大的哈西迪克(Hasidic)导师之一,德国的伊萨克·美尔(Issac Meier)作了精彩的表述:
“凡是在谈论和回想他所做过的坏事的人,都是在思考他作恶的罪行。这种人所想的正是他所迷恋的事,也即是他用自己的整个身心去迷恋的事,所以说他们仍在卑鄙地迷恋着罪恶。他无法确定能改变自己,因为他的精神是下贱的,他的心是枯朽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悲愁的情绪会向他袭来。假如你处在这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办呢?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去掩盖丑行,但丑行毕竟还是丑行。已经犯了罪或不曾犯过罪──这会给在天国的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当我在沉思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也正在为获得天国的欢乐而修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弃恶从善’的原因──彻底摆脱恶行,不用恶的方式而用善的方式来思考,假如你做错了事,那就用正确的行动来补偿。”
同样的精神体现在旧约“Chatah”这个字中。这个字通常被译成“罪恶”,实际上却意指“迷失”(道路);它并不具有“罪恶”和“犯罪”这些字所含有的谴责的性质。同样,“忏悔”在希伯来语中叫“teschubah”,意即“归来”(回到上帝,回到自身,回到正道上来),它也不含有自我谴责的意思。所以犹太法典用“归来的主人”这个术语意指“忏悔的罪犯”,甚至认为这个罪犯比那些从来没有犯过罪的人还要高明。
假如我们同意谈论在两种具体的行动过程中进行自由选择(具体的个人同这两种行为相冲突)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一个具体的,普遍的例子:吸烟或不吸烟之间的自由选择开始我们的讨论。以一个烟癖很大的人为例。这个人在读到关于吸烟会损害健康的报导后,便用出戒烟的决定。他“决定不再抽烟了”。这个“决定”其实并不是什么决定,只不过说出了一种希望而已。虽然他已“决定”戒烟,而且,第二天的心情很愉快,但隔了一天,他的情绪就很坏了。到了第三天,他就不想显得那么的“不合群”,以后便怀疑起这份有关健康的报导是否正确。于是他又继续抽烟,尽管他已经“决定”停止抽烟了。所有这些决定都不过是些想法、计划、幻想而已;它们具有很少或根本就不具有现实性,除非人们作出实在的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当我们将一支香烟放在他的眼前,等他作出是否抽烟的决定;过一会儿,又让他决定是否抽另外一支香烟,等等,这时这种选择才是实在的选择。一个具体的行动通常需要人们作出某一决定。在这种场合,问题就在于人究竟是否有不抽烟的自由,或者说,人是否就是不自由的。
这里会出现几个问题。假定这个人不相信关于吸烟的健康报告,或者即使他相信这一点,他以为宁可不失去这种抽烟的乐趣,也不愿多活20年。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存在选择的问题。但是,问题可能只是被掩盖了。这的有意识的思想不是别的,可能就是那种即使努力也不能取得戒烟成功的感情的文饰。因此,他喜欢佯称任何戒烟都是不成功的。然而不管选择的问题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选择的本质都是相同的。这就是在由理性指导的行为和与此相对立的、由非理性的感情所控制的行为之间的选择。斯宾诺莎认为,自由是以“合适的思想”为基础的,而这些“合适的思想”决定着保证个人精神和智慧的展开获得充分发展的行动。在斯宾诺莎看来,人类的行为理所当然是由感情或理性决定的。当人受情感支配时,人就要遭奴役,爱理性控制时,人就能获得自由。
非理性的情感是指那些操纵人、迫使人去干与自己真正的自我利益相违背的事,从而削弱和毁坏他自身的力量,使他遭受苦难的种种欲望。自由选择的问题不是在两个同样善的可能性之间进行的选择;也不是在去打网球还是去散步之间的选择,更不是在去拜访一个朋友还是留在家里看书之间的选择。包含着决定论或非决定论所说的自由选择,总是指选择较好的、摈弃较坏的自由──较好与较坏通常是按生活的基本道德问题来理解的──也就是在进步或倒退,爱与恨、独立与依赖之间的选择。自由不外是听从理性、健康、幸福、良心的呼声而反对非理性情感愿望的能力。就这方面而言,我们同意苏格拉底、柏拉图、斯多噶派和康德的传统观点。我所要强调的是,服从理性指令的自由是一个可以进一步研究的心理学问题。
让我们回到那个面临选择抽烟还是不抽烟这一例子上来,或者换个角度来探讨这个人是否有遵从理性意图的自由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并能相当确切地预言,这个人是不会遵从他的理性意图的。假使他是一个深为母亲形象所束缚,并具有一种口腔接受定向的人,他便是一个对别人有所期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