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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伤寒溯源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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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烦。骨节苦疼。目眩恶寒。食则反吐。谷不得前。愚谓动气既在脐下。邪气不惟在里。已入阴矣。万无发汗 
之理。凡汗之出也。必藉阳气鼓动。然后阴液外泄。邪既在阴。无阳气以蒸动津液。故发汗则无汗也。心中 
烦而目晕。虚阳上奔也。骨节疼而恶寒。阳气虚而阴寒盛也。食则反吐而不纳谷者。胃中虚冷也。此皆误 
汗亡阳之变也。其不可下条中。又有动气在右。不可下。下之则津液内竭。咽燥鼻干。头眩心悸也。既无舌苔 
黄黑。又非胃脘绕脐硬痛。自无可下之理。果属虚邪而妄下之。自然胃中之津液内竭。虚火上炎。而咽燥 
鼻干头眩心悸也。又云。动气在左。不可下。下之则腹内拘急。食不下。动气更剧。虽有身热。卧则欲蜷。若 
动气在左。皆属少阳厥阴本无实邪。下之则胃中阳气伤败。寒在中焦。所以腹内拘急。食不能下。而动气更剧也。 
此时虽有虚阳浮散于外而身热。其卧则如少阴之状而欲蜷卧矣。动气在上。不可 
下。下之则掌握热烦。身上浮冷。热汗自泄。欲得水自灌。若动气在上。则近于胃。如舌苔黄浓。胃脘绕脐硬 
痛而下之可也。倘胃中空虚而下之。四肢为诸阳之本。而实禀气于胃。所以脾主四肢。误下则胃阳伤败。 
故虚阳暴厥。而掌握中热烦也。四肢虽热厥。而身上反浮冷矣。孤阳欲绝。而热汗自泄。欲得冷水自灌洗也。 
此所谓真寒假热。阳虚暴脱之变。人但知误汗可以亡阳。而不知误下之亡阳尤甚也。又云。动气在下。不可下。下 
之则腹胀满。卒起头眩。食则下清谷。心下痞也。动气既在脐下。已属三阴部分。又误下之。则胃阳大损。 
脾脏虚寒。故腹胀满。元气虚甚。卒起而头眩眼花也。凡三阴下利清谷。皆以四逆汤主治。此因误下大伤阳 
气所致。然虚痞条中。仲景原云。此非结热。但以胃中虚。客气上逆。故使硬也。此八条。乃动气误汗误下之 
变症。未知果出之前哲。或叔和之臆见。今姑从其说而强解之。未知然否也。至于脉濡而弱。弱反在关。濡 
反在巅。微反在上。涩反在下等语。其究归于阳气不足。厥而且寒。为阴经误汗之变。何不直言濡弱微涩 
之阴脉。而多此四个反字。更多在关在巅。在上在下等隐怪之语。且巅字之义。殊属难解。不知以头之巅顶 
为巅为上乎。抑以脉之上候为巅乎。或以寸口为巅为上乎。此种秘语。岂可作训后之词。后复有其形相像根 
本异源。食则反吐。谷不得前。及口虽欲言。舌不得前。又有舌萎声不得前。及迟欲从后救安可复追还等语。 
词义鄙俚。文理纰谬。绝非长沙口角。故皆弃而不录。读者鉴之。 

附录
铢两升合古今不同辨论
属性:陶隐居名医别录云。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虽有 
子 
谷黍之制。从来均之已久。根据此用之。汉书律历志云。虞书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五数者。一十百千万也。五声者。宫商角征羽也。 
五度者。分寸尺丈引也。五量者。龠合升斗斛也。五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权者。所以称物平施。知轻 
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铢者。物由微成着。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之重也。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 
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两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 
均也。阳施其气。阴化其物。皆得成就平均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权之大者也。 
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此班固之说也。其以千二百黍为十二铢。是以百 
黍为一铢。而陶隐居以十黍为一铢。乃十之一耳。自西汉至梁。虽多历年所。其多寡之不同。乃若是耶。 
恐不能无误谬也。李巡云。黑黍中之一稃二米者曰 。古之定律者。以上党 黍之中者。累之以生律度量衡。 
后人以此黍定之。终不协律。或曰 乃黍之中者。一稃二米。此黍得天地中和之气而生者。盖不常有。有 
则一穗皆同二米。粒并均匀而无大小。故可定律。他黍则不然矣。此黍粒大小不同之辨也。而其多寡之殊。 
自当以班志为准。陶说为非矣。至于斤两之不同。乃今古异制。所以轻重绝殊。后人不加考订。故有古方不 
可治今病之说耳。按唐苏恭云。古秤皆复。今南秤是也。后汉以来。分一斤为二斤。一两为二两。古方惟张 
仲景而已。若用古秤。则较为殊少矣。元李东垣云。六铢为一分。即二钱半也。二十四铢为一两。古云三两。 
即今之一两云。二两。即今之六钱半也。李时珍曰。蚕初吐丝曰忽。十忽曰丝。十丝曰 。四 曰HT 。十 曰 
分。六HT 曰字。二分半也。十HT 曰铢。四分也。四字曰钱。十分也。六铢曰分。二钱半也。四分曰两。二十四铢 
也。 
八两曰锱。二 
锱曰斤。二十四两曰镒。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两。三十斤曰钧。四钧曰石。一百二十斤也。今古异制。古之 
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愚谓二十四两。准官秤十二两。即后汉一斤分为二斤。一两分为二两之说也。 
东垣谓古云三两。即今之一两。又非一斤分二斤。一两分二两之法。乃一两分三两矣。则二十四两。岂能准 
官秤之十二两哉。宋沈括梦溪笔谈辨钧石法云。石者。五权之名。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 
自汉已如此。所谓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石之重为石。 
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以此较之。则汉之一两。约宋之二钱七分。 
若以古之三两计之。则宋之八钱也。又不及东垣李氏所谓古之三两。即今之一两矣。笔谈又云。予 
考乐律。及受诏改铸浑仪。求秦汉以前之度量斗。每斗计六斗。即当今一斗七升九合也。秤三斤。当今十三两也。一斤。 
当今四两三分两之一也。一两。当今六铢半。乃二钱六分也。为升。则中方古尺二寸五分十分分之三。即今尺一寸八 
分百分分之四十五强也。又以此与钧石法较之。则秦汉以前之法。较汉秤又觉稍轻。而实相去不远矣。若统论之。李 
东垣之一两。准古秤三两。犹未详加考较。尚觉粗疏。失之太重。不若沈存中以儒臣兼理天文乐律。奉诏改铸浑仪。制 
熙宁晷漏。象数历法。靡不通晓。则其理深学博。运思精密。有非东垣李氏之所能几及者。又如李时珍之所谓今古异 
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此言非由考订而来。乃以臆见强断之词也。倘据此用之。宁毋失之太少乎。若果如此说。 
如仲景之五泻心汤。及小陷胸汤中之黄连。旋复代赭汤中之代赭石。桂枝大黄汤中之大黄。桃花汤中之干姜。皆用 
古秤一两而分三次服之。若以一钱准之。又分为三次服。则每服止三分三 矣。其何以治最剧最险之危证乎。 
恐不若以宋秤准之。犹是二钱六七分。尚有三次分服之理。又恐今秤更重于宋元秤。并不得二钱七分矣。但一时无从考 
较耳。如东垣但据隋唐间复古之权量。所谓三而当一者。而不知宋时之权量已大于唐。元时之权量又大于宋矣。 
东垣元人。竟不知宋时制度。今有明三百年来。其立法之更换。人事之变迁。又不同矣。岂可以今比昔。 
而曰古方不可治今病哉。况汉之一两。为宋之二钱七分。至元则约二钱半矣。越有明以来。恐又不及二钱半矣。 
其水之一升。即以寻常升斗之升。当以二合半准之。约即今之一饭瓯也。药之升合。即刀圭方寸匕中之升合也。 
当以陶隐居之升法准之。见小柴胡汤加减法中。 

附录
权量考(见日知录)
属性: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当今一升。秤三两。当今一两。尺一尺二寸。 
当今一尺。左传定公八年。正义曰。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隋书律历志言梁陈根据 
古斗。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当官斗一升三合四勺。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大业初。根据复古斗。 
梁陈根据古秤。齐以古秤一斤八两为一斤。大业初根据复古秤。今考之传记。如孟子以举百钧为有力人。三十斤为钧。 
百钧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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