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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注金匮要略-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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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栝蒌牡蛎散方x 栝蒌 牡蛎(熬等分) 
上为细末。米饮服方寸匕。日三服。 
不瘥。承上文而言。用百合洗方。而渴仍不解之谓。洗之而渴不瘥。是中焦之营阴涣散。不能上供喉舌。而阳 
独亢之应。牡蛎静藏水底。有收摄真壬之象。栝蒌滋阴清热。且根性上蔓。是又升其清润于廉泉舌本者。加 
之服以米饮。则引入胃中。而胃液立起。其主之也。不亦宜乎。 
百合病变成热者。百合滑石散主之。 
x百合滑石散方x 百合(一两) 滑石(三两) 
上为散。饮服方寸匕。日三服。当微利者止服。热则除。 
膀胱之化机不运。则阳热由小肠而上浮胸膈。故上条见渴症。又从胸膈而外浮于表分。故此条见热症也。 
滑石分理阴阳。为中下二焦清利之品。配百合以收摄其气。则水道下泄。而阳热自除矣。微利。即止服。阴虚。 
不得过以分消伤津液也。首条言本症曰欲饮食。或有美时。或有不用。是百合病原无渴症。又曰如热无 
热。是百合病原无热症。则前条之渴。此条之热。俱因一月不解变出。故两曰变成也。 
百合病见于阴者。以阳法救之。见于阳者。以阴法救之。见阳攻阴。复发其汗。此为逆。见阴攻阳。乃复下之。此 
亦为逆。 
见于阴。谓百合病之成于下后者。盖下后。则真阴损伤。而真阳涣散。阳法救之。即滑石代赭。及百合洗方之 
类。其意在敛气归宗。故曰阳法也。见于阳。谓百合病之成于汗吐后者。盖汗吐后。则阳液损伤。而阴气涣散。 
阴法救之。即百合知母。及栝蒌牡蛎之类。其意在添精润脉。故曰阴法也。反此则逆。总见百合病之始终不 
可汗下。况用吐乎。李氏旧注。以阳亢阴盛。解见阴见阳。大谬。盖阳亢之说。犹于变渴变热二条。影射得去。至 
阴盛一边。试问本篇诸条治法。将何所指乎。皆以不知百合一病。尽因伤损阴阳二液。以致或阴或阳。为之 
懒散浮荡故也。 
狐惑之为病。状如伤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闭。起卧不安。蚀于喉为惑。蚀于阴为狐。不欲饮食。恶闻食臭。其面 
目乍赤乍黑乍白。蚀于上部则声嗄。甘草泻心汤主之。 
x甘草泻心汤方x 
甘草(四两) 人参(三两) 半夏(半升) 黄芩(三两) 黄连(一两) 干姜(三两) 大枣(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温服一升。日三服。(以日三服计之。则再煎下。当有取三升三字。) 
此虚邪阴火。逼伤胃中真阳。而为上浮下陷之症也。狐性善疑。惑、炫惑也。言或眠或起。或上或下。或前或后。 
令病者自疑。医者炫惑之义。状如伤寒。指头疼发热而言。默默欲眠者。胃中真阳。为虚邪阴火所伤。不能自 
振。而有遁伏少阴之象。故下文不欲饮食。恶闻食臭二症。同一根蒂也。目不能闭。卧起不安者。虚热上冲。而 
阳气又有虽微而不能自伏之势也。蚀者。非真有虫食之义。谓阴热败物。有湿朽霉烂之象。如虫之食物者 
然也。盖虚邪阴火之气。由中焦而上冲。则历胃脘及肺。而喉嗓为结聚之处。下陷则历小肠至膀胱。或由大 
肠。而前后二阴为结聚之处。故皆为蚀也。面目为神气之所会。火升。则烘然而赤。阳伏。则黧然以黑。气陷。则 
夭然以白。邪热有升降。气机有起伏故也。喝者。声出自闭。如吆喝之状。盖所以自禁其上冲之气耳。上部、凡 
喉舌牙花皆是。主甘草泻心汤者。甘草甘能守中。重用之以为君。则干姜之温。在胃阳。人参之补。在中气。半 
夏降上逆。芩连清标热。则中焦之真阳复。而虚邪阴火自熄矣。或曰。阳与火似为同类。今曰虚邪阴火。逼 
伤真阳。敢问其所以异。且既曰火。而复用辛热之干姜。何也。答曰。真阳。体温用醇。不焦不杀。三春太和之气 
也。虚邪阴火者。不特与真阳不同。亦与实邪阳火有辨。阳火有根有焰。生于木而死于水。故天地之酷热。可 
以风散。可以雨解。阴火无起无止。生于水而伏于金。故雷电之火光。阴雨则见。晴明则藏。干姜辛温。辛为金 
之味。辛温。又为晴之象。此古圣人本先天庚金伏丙火之理。以定方也。于干姜又何疑焉。 
蚀于下部。则咽干。苦参汤洗之。 
x苦参汤方x 苦参(一斤) 
上以水一斗。煎取七升。去滓。熏洗。日三。 
下部。凡前阴及腿缝皆是。阴火毒于下。则阳液干于上。以少阴上系咽喉故也。夫阴热朽烂。皆属气血弛纵 
所致。苦参。味苦气寒。苦以坚之。寒以敛之耳。 
蚀于肛者。雄黄散熏之。 
x雄黄散方x 雄黄(一两) 
上一味。为末。筒瓦二枚。合之。烧向肛熏之。 
雄黄气重。能排邪而引正。加之火烧烟性。又能驱秽燥湿故也。二条俱承首节诸症。及面目之或赤或黑或 
白而言。 
病者脉数无热。微烦。默默但欲卧。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鸠眼。七八日。目四 黑。若能食者。脓已成也。 
赤豆当归汤主之。(汤字当作散字) 
x赤豆当归散方x 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曝干) 当归(十两) 
上二味。杵为散。浆水服方寸匕。日三服。 
此阴火之结于下焦血分者。营行脉中。血热而短。故脉数。气不病。故无热也。胸中液短者必烦。然因无表热。 
故虽烦而亦微也。默默欲卧。少阴受热之应。下焦阴血中结热。故移其热于少阴耳。汗出者。血得热而蒸其 
液于外。犹之地得热而潮其湿于上也。肝之为脏。开窍于目。肝统血。故血热者。目赤如鸠。赤为火之色。黑为 
烬之气。初得之为初炎之火。故赤。七八日四 黑者。火亢甚。而呈烟煤之象也。下焦血热而短。血热甚。则上 
移其热于胃。血短甚。又借资津液于胃。故善饥杀谷而能食也。夫以血热血短之故。以致善能杀谷而食。岂 
非气壅血败而成脓。有以见此抽吸胃精之症耶。故知之。赤小豆味甘。脐黑而色正红。甘则解毒。脐黑则走 
下焦阴分。色正红则其入血可知。加之浸令芽出。芽性上锐而走气分。与补血之当归相配。明系欲其直走 
下焦之血分。既补其血。并解其毒。且使之上锐而行提其血中之结气。服以浆水者。浆水味酸性寒。酸则取 
其入肝。寒则取其解热也。下卷十六篇、下血而在大肠之近处者。亦主此汤。则其从下焦而补之升之清之 
散之之义。可并见矣。 
阳毒之为病。面赤。斑斑如锦纹。咽喉痛。吐脓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鳖甲汤主之。 
x升麻鳖甲汤方x 
升麻(二两) 鳖甲(手指大一片炙) 当归(一两) 甘草(二两) 雄黄(半两研) 蜀椒(炒去汗一两)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顿服之。老小再服。取汗。 
此阴火之郁于上焦气分。而残暴其血中之清阳者。气分属阳而受毒。故曰阳毒。与俗称阳火亢热之毒不 
涉。阳气受阴火之毒。不能载血流行。面为诸阳之合。故独赤。斑斑如锦纹。气病而不与血相入之象也。咽喉。 
为清气上出之道。气从阴火之化。故痛。气伤则脓。气伤而血亦与之俱伤者。故吐脓亦吐血也。五日可治。五 
日以内尚可治。七日不可治。谓七日以外则不可治矣。见急宜治之。迟则必死。警惕之词也。盖此及下文二 
条。系邪火销铄真水之症。五日以内。为五行之生数。生而未成。则邪火尚易扑灭。故可治。七为火之成数。燎 
原之势。便不可向迩矣。况七日以外乎。故不可治也。所谓五日可治。而主升麻鳖甲汤者。妙哉仲景。诚聪明 
睿智。高视九天九地之下。而秋毫不遗者也。夫此症。原为阴邪之火。郁于上焦气分。而残暴其血中之清阳。 
故用鳖甲为主。以鳖为水族疥虫。得金水之正。后天之水能制火。先天之丙伏于庚。合先后天而两治。阴邪 
之火。焉有不服者哉。且鳖性属阴。而其甲属天象。是为阴中之阳。与补血之当归相合。则峻补残暴之阴。而 
尤能行血中之气矣。雄黄、蜀椒。俱属味辛气重之品。味辛则能制伏阴火。气重。则又能专引鳖甲、当归。而入 
于气分矣。且雄黄之气重于散。而不使阴火之毒。内郁于气机。蜀椒之气重于敛。而不使阴火之毒。上炎于 
喉咽。然后以甘缓守中之甘草。兜托诸药之性。高理于上焦。以轻浮疏泄之升麻。薄引阴火之邪。分散于玄 
窍。顿服者。取其力并也。老小再服。非老人小儿另行作服。盖一升分作再服之义。旧注谬甚。 
阴毒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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