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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為 (3) 分別﹖謂三界行中所有心、心所。 何等
為 (4) 真如﹖謂法無我所顯拢撬蟹且磺醒哉Z安
足處事。 何等為 (5) 正智﹖謂略有二種。一、唯出
世間正智。二、世間出世間正智。
《瑜伽論》中,更進一步以「相有何相﹖答︰分別所行
相。名有何相﹖答︰言說所依相。分別有何相﹖答︰相為所
行相。真如有何相﹖答︰正智所行相。正智有何相﹖答︰真
如為所行相」 (大 30; 697a8…12) 說明此五事的定義 (相)
和關係。茲整理其要點,首先可知︰「名」(naman) 是言說
之所依。其次、其餘的四者可分成二組︰
(一)「相」( nimitta )是「分別」( vikalpa) 之所行
(認識對象 ),而「分別」是以「相」為所行。所以在三界
( 迷妄之世界 ) 之中, 「相」 ( nimitta ) 和「分別」
( vikalpa ) 是為「認識對象」和「認識作用」的關係。
(二)對應此一關係, 「真如」( tathata )是「正智」
( samyag…jn ana ) 之所行 ( 認識對象 ), 「正智」是以
「真如」為所行。所以在真實世界之中,「真如」(tathata)
和「正智」 ( samyag…jnana ) 亦成一對的認識關係。
其次,有關瑜伽行派獨自所提出之五事和阿達磨佛教之
五事的關係,《瑜伽論》中有作如下的論述︰
問︰如是五事幾色﹖幾心﹖幾心所有﹖幾心不相應行﹖
幾無為﹖答︰ (1) 相通五種。 (2) 名唯心不相應
行。 (3) 分別 。 (4) 正智通心及心所有 。 (5)
真如唯無為。(大 30; 697c5…8)
此可以整理如下,即︰
(1)相︰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
(2)名︰心不相應行。
(3)分別。
(4)正智︰心、心所。
(5)真如︰無為。
32 頁
若分析阿達磨佛教中五事的成立過程,可知其分類的方
法大抵是︰最初是「色」 ( 物伲。”惶崞穑诙桥c此相
對立的「心」被提出 ( 色、非色、心、非心的分別 ), 第
三是和心相應的「心所法」被提出,第四是和心不相應的「
心不相應行」被提示出來 ( 心相應、 心不相應的分別 )。
以上之四種屬於有為法;與此等對立的,第五則是舉出無為
法 ( 有為、無為的分別 )。 相對於此,《瑜伽論》之分類
的方法則是︰
首先,歸迹⑦_磨中,由色、非色、心、非心、心相應
、心不相應、有為、無為等分別所形成的五事 ( 色、 心、
心所、心不相應所、無為 ), 而以相 ( nimitta ) 作為所
有的認識對象的一個概念。但因為探究名稱和事物的不一致
性,(裕А23)故特別提出心不相應行之一的名 ( naman ) 而
列為第二。又把心、心所法依凡夫和拢叩恼J識作用之區別
,再分類為(3)分別 (vikalpa)、(4)正智(samyag…jnana)。
最後則是將無為法名之為真如 (tathata)。
又《瑜伽論》中,以此一獨特的五事作為實在與否的基
準, 配合瑜伽行派所特有的真理觀──「三自性」(遍計所
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 ) ──作如下的論述 (大 30;
704c23…5) ︰
問︰三種自性、相等五法。初自性 (遍計所執性) 五法
中幾所攝﹖答︰都非所攝。問︰第二自性 (依他起
性) 幾所攝﹖答︰四所攝。問︰第三自性 (圓成實
性)幾所攝﹖答︰一所攝。(裕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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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А23) 橫山紘一(1979; 58~67; 1975;114)提示說︰《瑜
伽論》中,依於把諸法分為名(naman)、事(vastu)
、自性(svabhava)、差別(visesa)等而觀察的方法
(四種尋思),可排除虛妄分別,而生出四種的如實
智(大30; 490b2ff;; BoBh(W) 53。3)。又《攝論》
中,在言及應觀察名稱和事物都只不過是自己心中
的產物而已之段落(大31; 142c21~23; MAS p。168。
18) ,亦提到有關名稱和事物彼此相互為客塵之尋
思(大31; 653c8~9)。
(裕А24) 瑜伽行派的論書裡,有關三種自性和相等五事的關
係,有各種異說。依《成唯》卷八(大31; 46c29~
47a20),如以下的圖表所示,可以舉出四種。參考
菅沼晃1970;舟橋尚哉1972;葉阿月1975。
(1)《瑜伽論》(2)《中邊》(3)《楞伽》(4)《攝論
等 (世)》
────────────────────────────
依他起性: 相、名、 相、分別 分別 名
分別、正智
────────────────────────────
遍計所執性: 名 相、名 義
(相、分別)
────────────────────────────
圓成實性: 真如 正智、真如 正智、真如 正智、真如
────────────────────────────
33 頁
即是︰(1) 依他起性包含在相、名、 分別、正智,(2)
圓成實性包含在真如,相對於此,遍計所執性則不包含在五
事的任何一者。所以,根據此五事為基準,遍計所執性被認
為是不實在的。(裕А25)
為了理解為何以五事為實在的基準,或許探究有關「事
」( vastu ) 的語義是一個重要的關鍵。 關於此點, 佐佐
木現順(1958; 113…8)曾如下地論述 1 vastu Vedic skt。;
吠陀語) 、 2 vatthu ( Pali; 巴利語 ) 、 3 vastu
(Buddhist skt。; 佛教梵語)等有關「事」的三種語言形態
的關係。即︰ 1 vastu ( Vedic skt。 ) 的原意是場所、家
( dwelling place )。2 vatthu ( Pali ) 除了保持此一原
意,進而附加上 a real thing; object; reason; basis;
subject … matter 等五個哲學性的意涵。 3 vastu
(Buddhist skt。) 則更被當作 「絕對的實在」 (e。g。 LAS
147;6 vidyate tathata…vastu arya nam gocaro yatha;
漢譯《楞伽經》中, 此一 vastu 被譯為「事」、「本有」
、「妙物」)的意思來使用。若借用此一語義解說的論點而
探究此「唯事」之「事」的話 , 我們必須特別注意「事」
( vastu )的 a real thing (實物)之意涵。
總合上述幾個段落以來所考察的結果,可歸結如下︰
1 說一切有部阿達磨論師依於五蘊、六處、十八界之教
說而開創色、 心、 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等五事
(法)之說。
2 瑜伽行派一方面接受此「色」等五事(法)之說,更進
而發展出「相」等五事(法)之說,而且將後者與「三
自性說」相結合。(裕А26)
3 五蘊、六處、十八界等三科,色、心、心所、心不相
應行、無為等五事(法),相、名、分別、正智、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