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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伤寒论条辨-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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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则反虚阳明。阳明属土。土虚则木益贼其所胜也。 
(二)厥阴。中风。脉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风脉当浮。以厥阴本微缓不浮。故微浮。则邪见还表。而为欲愈可诊。不浮。反不然。 
(三)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厥阴属木。王于丑寅卯之三时。正气得其王时。邪退而病解。在六经皆然。夫以六经各解于三 
时而三阳解自寅至亥。三阴解自亥至卯。厥阴之解。至寅卯而终。少阳之解。自寅卯而始。何也。 
曰。寅为阳初动。阴尚强。卯为天地辟。阴阳分。所以二经同王。其病之解。由此而终始也。然 
则三阳之王时九。各不相袭。三阴之王时五。太阴与少阴同子丑。少阴与厥阴同丑寅。何也。曰。 
阳行健。其道长。故不相及。阴行纯。其道促。故皆相蹑也。 
(四)厥阴病。渴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厥阴属木。木生于水。欲饮水。求生也。少少与。润之也。愈。木得润则生也。 
(五)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 
四逆见少阴篇。厥见下。盖厥为四逆之极。阴阳既不相顺接。下则必至于脱绝。故禁勿用也。 
(六)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 
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反。音板。应。平声。反。犹左也。言不顺于道也。黄芩汤。寒药也。彻。亦除也。应。亦 
当也。反能食者。胃欲绝。引食以自救也。中。以胃言。死。谓万物无土不生也。 
(七)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 
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 
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 
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食以之食。与饲同。索。当作素。数。音朔。食。以饲之也。素。常也。谓以素常所食之饼 
饵饲之。以颐其情也。一说无肉曰素。谓不令犯食禁也。不发热。言所食之饼化消而无患。故曰知 
胃气尚在也。暴热。谓厥而猛然得热。见阳回之意也。故曰其热续在。期之旦日夜半愈也。旦日。 
明日平旦。朝而阳长之时也。夜半。阴尽阳生之时也。所以然者。以下至夜半愈。乃 
反复申明上文之意。数以候热。痈脓者。厥阴主血。血热持久。则壅瘀。壅瘀则腐化。故可必也。 
(八)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 
先厥。起于阴也。后发热。阳胜也。见厥。谓复厥也。 
(九)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 
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此承上条而言。汗出。咽中痛。阳胜而热上行也。湿则痹。咽中痛而曰痹者。痰亦湿也。厥 
以得湿为阳回。故发热虽无汗。而利亦必自止。便脓血。亦协热也。 
(十)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 
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应。平声。厥者必发热。寒极而热复也。前热者。后必厥。阳极而内陷也。厥深热亦深。厥 
微热亦微。以大概言也。厥应下之。谓邪在里也。口伤烂赤。厥阴之脉。上与督脉会于巅。其支者。 
从目系下颊里。环唇内。所以误汗则热散乱。而唇口伤也。 
(十一)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 
日。故知自愈。 
厥五日。热亦五日。阴阳胜复无偏也。当复厥不厥。阳气胜也。阳主生。故自愈可知也。 
(十二)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此揭厥而明其义。以申其状。案脉经流注。手之三阴。从腹走至手。手之三阳。从手走至头。 
足之三阳。从头下走至足。足之三阴。从足上走入腹。然则手之三阴。与手之三阳。相接于手。 
足之三阴。与足之三阳。相接于足。阴主寒。阳主热。故阳气内陷。不与阴气相顺接。则手足厥 
冷也。然手足为四肢。王之者脾也。脾为阴。阳不与阴相顺接。而手足逆冷。又可知也。 
(十三)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为蛔厥也。蛔厥者。 
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 
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痢方。 
乌梅丸方 
乌梅(三百个) 细辛(六两) 干姜(十两) 黄连(一斤) 当归(四两) 附子(六枚) 
蜀椒(四两去汗) 桂枝(六两) 黄柏(六两) 人参(六两) 
上十味。异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药令 
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 
滑物。臭食等。 
脉微而厥。统言之也。肤冷。言不独手足。以见阳气内陷。与上文互意也。躁无暂安时。言热 
深且极也。脏厥。言非在经。皆互词也。寒。言尚未变热也。桂枝姜附。细辛蜀椒。胜寒而退阴也。 
人参固气。当归和血。除烦而止呕也。乌梅之酸。连柏之苦。安蛔使之静也。盖蛔之为物。类有 
情识。闻酸则伏。得苦则安。利本湿热。所以滞下。得苦则泄。惟酸能收。故虽曰治蛔。 
而下利脓血。可通主也。 
(十四)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 
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热少厥微。邪浅也。所以手足不冷。而但指头寒。默默。谓无言也。不欲食。厥阴之脉挟胃 
也。烦躁则内热。故以小便利。色白。为热除也。欲食。邪退而胃回也。厥而呕。胸胁烦满者。 
厥阴脉。挟胃。贯膈。布胁肋也。便血。肝不纳也。 
(十五)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 
者。其后必便脓血。 
邪在表则热。入里则厥。厥少则邪散。热多则正复。故病为当愈也。热不除至末。与上条末 
三句互相发明。 
(十六)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此反上条而言。进。谓加重也。 
(十七)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 
灸。所以通阳也。阳不回。故于法主死也。 
(十八)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肾主躁。不得卧。脏气绝也。 
(十九)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此与上条大意同。 
(二十)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 
厥七日而下利。阳不复而里虚也。 
(二十一)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 
发热而利。里虚邪入也。故曰有阴。汗出不止。表阳外绝也。故曰无阳。 
(二十二)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结胸。小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 
关元在脐下三寸。为小肠募。故小腹满。按之痛。不上结于胸。阳虚也。下结于膀胱关元者。 
阴寒胜。故曰冷结也。 
(二十三)伤寒五六日。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为亡血。下之。死。 
濡。音软。亡。与无通。腹濡。邪在经而里阴虚也。脉者血之府。脉虚。故知无血也。血亦 
阴。下之死者。重亡其阴也。 
(二十四)伤寒脉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 
促。谓短促。阳气内陷而脉不至。故厥逆也。灸。通阳也。 
(二十五)伤寒脉滑而厥者。里有热也。白虎汤主之。 
滑以候热。然而厥者。热本寒因。故曰里有热也。与太阳下编第十三条。文相反而意则同。 
互相发明者也。故治同而方见彼。 
(二十六)手足厥寒。脉细欲绝者。当归四逆汤主之。 
当归四逆汤方 
当归(三两) 桂枝(三两去皮) 芍药(三两) 细辛(二两) 通草(二两) 甘草 
(二两炙) 大枣(二十五枚擘) 
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日三服。 
寒。与逆同。本阳气内陷也。细则为虚。阴血不足也。当归芍药。养血而收阴。通草细辛。 
行脉而通闭。桂枝辛甘。助阳而固表。甘草大枣。健脾以补胃。夫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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