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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关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军工产品,是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
原材料、元器件。
二、1987年5 月25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科工委发布了《军工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3年9 月1 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任何法律都具有生效时间。
二、我国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大体上有3 类:一类是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 54 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是规定生效时间在法律公布时间之后,一般为几个月,也有规定1 年以上的,
如《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 月4 日公布,1990年10月1 日起施行。三是特殊的
规定,如《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
3 个月之日起试行。经济法的生效时间,多数属于第2 类的规定。
三、本法自1993年2 月22日公布,为什么不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呢?
主要是考虑我国产品质量工作长期以来是依靠行政法规和规章,今后则主要依靠
法律,对本法的学习、宣传,需要有一段时间。同时,还有一些准备工作要做,
如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
四、本法没有规定废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行政法规,因此,本法
施行后,这些条例继续有效。当然,与本法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