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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手册-生命线-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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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谓产品的适用范围,是指本法对哪些产品适用。

    二、本法所称的产品,比经济学上产品的定义范围要窄。

    三、“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是对产品经营活动范
围的规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对地域适用范围的规定。

    五、本法所称产品,包括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特殊产品。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生产者、销售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和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本法所说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的产品质
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
任。

    五、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
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品
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危害
十分严重,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降低我国产品的
国际信誉,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加禁止,
本法在总则中明确作了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
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
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高产品质量途径的规定。

    一、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途二、采用先进的科
学技术,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

    三、采用国际标准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

    四、对产品质量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励企业加强
和改善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这也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
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本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包括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和产品质量的行业监
督。

    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

    三、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属于行业
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生产企业自行设
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经过生产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使出厂
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

    二、“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
要求;或者不符合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质
量状况的产品。

    三、“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得以处理品或者劣质品作
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工业产品必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规定。

    一、本法中所称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是指《标准化法》中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对全国经济技
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技术规范。

    三、“行业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所制定的需要在全国某个
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四、判定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是否合格,以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依据。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
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
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
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
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
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三、“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
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我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
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承担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具体工作的认证机构,
必须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或者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部门认可,方具
有开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资格。

    四、“质量管理”,是指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通过质量体系中的
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现所有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

    五、“认证证书”,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是指
由认证机构颁发给获准认证的企业的一种证明文件。

    六、“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是指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实行企
业自愿申请原则。

    七、“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过
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产品质量的检验,通过颁发产
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的活动。

    八、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
术要求;对于我国的名、特、优产品,当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时候,可以
依据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对于我国与
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双边、多边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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