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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在三十岁左右,从事建筑方面的工作。他可能驾驶一辆跑了很多里程的面包车,到处寻找目标。他总摆出一副硬汉子的样子,与妻子或女朋友保持着正常关系,但喜欢支配女人。他可能随身携带精心挑选的武器,事后再毁灭证据。他可能对该地区很熟悉,根据情况选择弃尸地点。他可能犯罪时很冷静,会屡屡杀人,直到被抓获为止。
史蒂文·彭内尔是个31岁的白人男子,从事电工工作,驾驶一辆跑了很多里程的面包车,到处寻找目标,摆出一副硬汉子的样子,已经结婚,但喜欢支配女人,随车携带着一套精心准备的“强奸用具”,知道警方注意到他之后开始试图销毁证据,对该地区了如指掌,并且根据情况选择弃尸地点。他作案时很冷静,而且一杀再杀,直到被捕。
马迪金建议让一位女警察装扮成妓女作为诱饵,此后警方果真追查到了他。在两个月的时间里,雷内·拉诺在公路上漫步,一直等待着一个驾驶面包车且符合侧写描述的男子在她身边停下车。警方尤其对车内的地毯感兴趣,因为在其中一名受害者身上找到了属于车用地毯的蓝色纤维。拉诺被告诫如果确有面包车停下来,不要上车——尽管她身上装了窃听器,她完全有可能断送性命——但要发现尽可能多的线索。当一名符合侧写特征的家伙终于停下车时,她隔着打开的乘客座一侧的车门跟他攀谈起来,为她的服务费叽里呱啦地讨价还价。她注意到蓝色地毯之后,就开始夸奖他的面包车,一边交谈,一边漫不经心地用指甲刮起一些地毯纤维。联邦调查局化验室证实,它们与以前的采样是一致的。
在审判彭内尔的过程中,我被传唤去就本案的识别标志作证。被告方试图说明,这些案子不可能都是同一人所为,因为在惯用手法的诸多细节上存在差异。我则清楚地表明,不管惯用手法如何不同,这些谋杀案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肉体和精神上折磨受害者。在一起案子中,作案者用钳子夹受害者的乳房,并割掉乳头。他把其他人的手脚捆绑起来,割伤她们的腿部,抽打她们的屁股,或者用锤子敲击她们。因此,尽管折磨的方法不尽相同——你愿意的话,不妨称之为惯用手法——但识别标志却都是从折磨受害者并从其痛苦的喊叫中获得快感。这并不是完成谋杀所必须的,却是他获得快感所必须的。
即使史蒂文·彭内尔仍然活着并且读了这些文字,他在将来犯罪时还是无法改变自己的行为。他也许能设计出不同的或者更巧妙的方法去摧残女人,但是他无法克制自己不去进行摧残。
如前所述,让我们大家感到幸运的是,特拉华州具有良好的审判制度和行为准则,在1992年3月14日彭内尔被用注射毒药的方式处死。
我们成功地运用识别标志分析方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是1991年将它用在对小乔治·拉塞尔的审判中。他因一年前在西雅图棒打并勒杀三名白人女子的罪名受到指控,她们是玛丽·安·波尔赖克、安德烈亚·莱文和卡罗尔·玛丽·比瑟。我们科的史蒂夫·埃特做了侧写分析,然后我前去出庭作证。在这几起案子中,起诉方知道,他们无法根据一起谋杀案的证据就做出他在三起案子中有罪的判决。警方在波尔赖克被杀一案中掌握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据,认为它可以证明他也是另外两起案子的元凶。于是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把三起案子捆绑在一起。
拉塞尔不是你认为会犯下这些令人发指的罪行的那种人。尽管长期有小偷小摸的劣迹,他是个三十多岁的英俊黑人男子,既善辞令又迷人,交际圈子很广。即使默瑟艾兰当地警方过去曾以多项指控拘捕过他,也无法相信他会犯谋杀罪。
时至1990年,跨种族的强奸谋杀案仍不多见,但随着社会变得愈发开放和宽容,人们开始不把种族因素太当一回事。对拉塞尔这类比较沉着冷静、成熟老练的人来说尤其如此。他经常与黑人女子和白人女子约会,在两个种族中都有朋友。
基于三起谋杀案并非同一凶手所为这一假设,公设辩护律师米里亚姆·施瓦茨在公审前向金县高级法院法官帕特里夏·艾特肯提出了请求,要求将三起案件分开审理。法院批不批准他的请求直接关系到拉塞尔是否会被判为三个案子的凶手。检察官丽贝卡…罗和杰夫·贝尔德要求我解释这些案件之间有什么联系。
我提到了每起案子都采取了闪电式攻击这一惯用手法。由于三起凶杀案是在前后七个星期内发生的,我不认为作案者有必要改变惯用手法,除非他在某起案子中出了差错,觉得有必要加以改进。不过更具说服力的倒是识别标志。
三名女子都一丝不挂地摆放成挑逗淫荡的姿势,案发现场所表现的性成分一次比一次升级。
要杀害这些女子,采取闪电式攻击是必要的。把她们摆成淫荡的姿势却不然。
我解释了摆姿势与布置之间的区别。犯罪过程中出现布置时,那是作案者试图通过引导警方相信与实际案情不符的情况,将案件调查引入歧途。比如,当一个强奸犯试图使自己的侵入看起来像是一次普通盗窃时,那就是布置。它是惯用手法的一个表现。而摆姿势则属于识别标志。 ’
“我们不会一连遇到那么多由不同作案者作案的摆姿势的案例,”我在听证会上作证说,“把受害者像道具一样摆弄从而留下特定的信息……这些是发泄愤怒的犯罪,是显示权力的犯罪。他要追求的是捕猎的刺激,是杀戮的刺激,是事后处置受害者以及从根本上击溃现存体制所带来的刺激。”
我很有把握地说:“十有八九这是单一凶手在作案。”鲍勃·凯佩尔是该州检察长办公室首席刑事调查官,曾是格林河专案小组的老资格成员,他出庭作证支持了我的看法。他指出,在他调查过的一千多起谋杀案中,只有大约十起出现了摆姿势,没有一起具有这三起案子的全部成分。
我们此时并没有说拉塞尔就是凶手。我们所要说的就是,其中一案的凶手即是全部三案的凶手。
被告方打算聘请一位专家对我的说法进行反驳,并作证说我对识别标志的看法是错误的,这三件案子不是同一人干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聘请的那个人竟然是我在局里的老同事以及研究系列杀人犯的搭档罗伯特·雷斯勒,他已从局里退休,但仍然在该领域从事咨询工作。
我认为对于任何像我和鲍勃这样在侧写和犯罪现场分析方面富有经验的人来说,这些案子都相当棘手,但为一人所为的迹象是很明显的,因此我感到极其惊讶,他居然会愿意站出来替对方作证,要求把案子分开审理。直言不讳地说,我觉得他大错特错。但正如我们多次承认过的,我们所从事的工作远非一门精确的科学,因此他当然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我和鲍勃在这以后在不少问题上意见相左,其中最显著的或许莫过于杰弗里·达默是否精神失常这一问题。鲍勃站在被告一方,认为他精神失常。我则赞同为起诉方作证的帕克·迪茨的看法,他没有精神失常。
而后我更为吃惊的是,鲍勃声称他有其他事务缠身,根本就未出席拉塞尔一案的审判前听证会,而是派了另一位已退休的特工拉斯·沃佩格尔替代他。拉斯是个聪明的家伙,曾是国际象棋冠军,可以与10名对手进行车轮大战。但侧写不是他的主要专长,而且我认为事实对他也不利。所以,在他反驳我的观点之后,丽贝卡·罗对他进行了盘诘,让他好一阵子下不了台。听证会结束时,艾特肯做出了裁决:基于我和凯佩尔就三案凶手为同一个人的可能性提出了识别标志证据,准予一并审理三起案子。
我在庭审时再度利用识别标志的证据,对被告方提出的多重凶手作案这一观点予以反驳。在卡罗尔·比瑟被杀一案中,辩护律师施瓦茨认为,她的男友既有作案机会,也有作案动机。我们在查办强奸凶杀案时,总是把配偶或情人作为调查对象,但我坚信这是一起“陌生人”出于性动机作下的凶杀案。
由六男六女组成的陪审团经过四天审议最终做出了裁决,小乔治·沃特菲尔德·拉塞尔犯有一项一级谋杀罪和两项恶性一级谋杀罪。他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被送往该州防备措施最严格的沃拉沃拉监狱服刑。
自从在西雅图虚脱昏迷以后,这是我第一次回到那里。在经历了格林河杀手案的重挫之后,能重返那里并协助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