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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木克于丑,旺于寅、卯,故主此三时。
卷四
乌梅丸证
属性: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
静而复时烦,此非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故吐蛔。吐蛔者,乌
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伤寒脉微厥冷烦躁者,在六七日,急灸厥阴以救之。此至七八日而肤冷,不烦而躁,是纯阴无阳,因藏寒而厥,
不治之证矣。然蛔厥之证,亦有脉微肤冷者,是内热而外寒,勿遽认为藏厥而不治也。其显证在吐蛔,而细辨在烦
躁。藏寒则躁而不烦,内热则烦而不躁。其人静而时烦,与躁而无暂安者迥殊矣。此与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
不能食,食即吐蛔者,互文以见意也夫蛔者,虫也,因所食生冷之物,
与胃中湿热之气,相结而成。今风木为患,相火上攻,故不下行谷道而上出咽喉,故用药亦寒热相须也。此是胸
中烦而吐蛔,不是胃中寒而吐蛔,故可用连、柏。要知连、柏是寒因热用,不特苦以安蛔。看厥阴诸证,与本方相
符,下之利不止,与又主久利句合,则乌梅丸为厥阴主方,非只为蛔厥之剂矣。
乌梅丸∶
乌梅(二百枚) 细辛(六两) 干姜(十两) 黄连(十六两) 当归(四两) 附子(六两,炮去皮)
蜀椒(四两,出汗) 桂枝(六两,去皮) 人参(六两) 黄柏(六两)
上十味,异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药令相得,内臼
中,与蜜杵三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服,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蛔从风化,得酸则静,得辛则伏,得苦则下。故用乌梅、苦酒至酸者为君,姜,椒、辛、附、连、柏,大
辛大苦者为臣,佐参、归以调气血,桂枝以散风邪。藉米之气以和胃,蜜之味以引蛔,少与之而渐加之,则烦渐
止而蛔渐化矣。食生冷则蛔动,得滑物则蛔上入膈,故禁之。
卷四
白头翁汤证
属性:热利下重者,白头翁汤主之。
暴注下迫属于热,热利下重,乃湿热之秽气郁遏广肠,故魄门重滞而难出也。《内经》曰∶“小肠移热于大
肠为虑瘕。”即此是也。
下利欲饮水者,以有热故也,白头翁汤主之。
下利属胃寒者多,此欲饮水,其内热可知。
下利脉沉弦者,下重也,脉大者为未止,脉微弱数者为欲自止,虽发热不死。
前条论证,此条言脉,互相发明。复出发热二字,见热利指内热,
不是协热。沉为在里,弦为少阳,此胆气不升,火邪下陷,故下重也。脉大为阳明,两阳相熏灼,大则病进,故
为未止。微弱为虚,利后而数亦为虚,故欲自止。发热者,热自里达外,阴出之阳,故不死。
下利微热而渴,脉弱者令自愈。
发热而微,表当自解矣,热利脉弱,里当自解矣,可不服白头翁而待其自愈也。乃渴欲饮水之互文。
下利脉数,有微热,汗出令自愈。设脉复紧为未解。
汗出是热从汗解、内从外解之兆。紧即弦之互文。
下利脉数而渴者令自愈。设不瘥,必圊脓血,以有热故也。
脉数有虚有实,渴亦有虚有实。若自愈,则数为虚热,渴为津液未复也。若不瘥,则数为实热,渴为邪火
正炽矣。
下利寸脉反浮数,尺中自涩者,必圊脓血。
寸为阳,沉数是阳陷阴中,故圊血。今脉反浮,是阴出之阳,利当自愈矣。涩为少血,因便脓血后见于尺
中,亦顺脉也。前条是未圊脓血,因不瘥而预料之辞,此在脓血已圊后,因寸浮尺涩而揣摩之辞,不得以必字作
一例看。
伤寒六七日不利,复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
六七日当阴阳自和,复发热而利,正气虚可知。汗出不止,是阳亡而不能卫外也。有阴无阳,指内而言。此
为亡阳,与热利之发热不死、汗出自利者天渊矣。
白头翁汤∶
白头翁(二两) 黄连 黄柏 秦皮(各三两)
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去滓,温服一升。
四物皆苦寒除湿胜热之品也。白头翁临风偏静,长于驱风。盖脏腑之火,静则治,动则病,动则生风,风生热
也,故取其静以镇之。秦皮木小而高,得清阳之气,佐白头以升阳,协连、柏而清火。此热利下重之宣剂。
卷四
热厥利证
属性: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
汗者,必口伤烂赤。
其四五日来,恶寒无热可知。手足为诸阳之本,阴盛而阳不达,故厥冷也。伤寒三日,三阳为尽,四五日
而厥者,三阴受邪也。阴经受邪,无热可发。阴主藏,藏气实而不能入,则还之于府。必发热者,寒极而生热也。
先厥后热,为阳乘阴,阴邪未散,故必复发。此阴中有阳,乃阴阳相搏而为厥热,与阴厥亡阳者迥别也。欲知
其人阳气之多寡,即观其厥之微甚。厥之久者,郁热亦久,厥之轻者,郁热亦轻,故热与厥相应耳。若阳虚而不
能支,即成阴厥而无热矣。热发三阳,未入于府者,可汗;热在三阴,已入于府者,可下。阴不得有汗,而强发
之,此为逆也。阳邪不能外散而为汗,必上走空窍,口伤烂赤所由至矣。然此指热伤气而言。若动其血,或从口
鼻,或从目出,其害有不可言者。下之清之,谓对汗而言。是胃热而不是胃实,非三承气所宜。厥微者,当四
逆散,芍药、枳实以攻里,柴胡、甘草以和表也。厥深者,当白虎汤,参、甘、粳米以扶阳,石膏、知母以除
热也。
脉滑而厥者,里有热也,白虎汤主之。
上条明热厥之理,此条明热厥之脉,并热厥之方。脉弱以滑,是有胃气,缓而滑,名热中,与寒厥之脉微欲
绝者,大相径庭矣。当知有口燥舌干之证,与口伤烂赤者照应焉。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故知自愈。
阴盛格阳,故先厥;阴极阳生,故后热。热与厥相应,是谓阴阳和平,故愈。厥终即不厥也,不过五日,即六
日不复厥之谓。愈指热言。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饮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
胸胁逆满者,其后必便血。
身无大热,手足不冷,但指头寒,此热微厥亦微也。凡能食不呕,是三阴不受邪。若其人不呕,但默默不
欲饮食,此内寒亦微。烦躁是内热反盛。数日来,小便之难者已利,色赤者仍白,是阴阳自和,热除可知。不欲
食者,今欲得食,不厥可知矣。若其人外虽热少厥微,而呕不能食,内寒稍深矣;胸胁逆满,内热亦深矣。热
深厥深,不早治之,致热伤阴络,其后必便血也。此少阳半表半里症,微者小柴胡和之,深者大柴胡下之。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其后必便脓血。
伤寒以阳为主,热多当愈,热不除为太过,热深厥微,必伤阴络。医者当于阳盛时预滋其阴,以善其后也。
四日至七日,自发热起至厥止而言。热不除,指复热四日。复热四日句,语意在“其病当愈下”。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凡厥与热不相应,便谓之反。上文先热后厥,是阳为主;此先厥后热,是阴为主。热不及厥之一,厥反进
热之二。热微而厥反胜,此时不急扶其阳,阴盛以亡矣。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
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脉和者,期之是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
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是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
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病虽发于阳,而阴反胜之,厥利,此胃阳将乏竭矣。如胃阳未亡,腹中不冷,尚能化食,故食之自安。若除
中,则反见善食之状。如中空无阳,今俗云食禄将尽者是也。此为阳邪入阴,原是热厥热利,故能食而不为除中。其人
必有烦躁见于外,是厥深热亦深,故九日复能发热,复热则厥利自止可知。日热续在,则与暴出有别。续热三日来,其
脉自和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