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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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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备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统建住宅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房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和接受经营性项目转入资产的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应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作增加负债和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转入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作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四、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三十一条  试运行期的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三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  基建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为企业的盈余公积金,非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建收入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虚列基建收入或擅自扩大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主要有: 
    1。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7。封面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后,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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