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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道传--又四十年-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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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她们女犯出去放茅(即集体去厕所),王太太看见王先生在窗台的外边晾猫眼睛。还有一次王先生腹泻,她听见打饭的人大声喊:“王明道拉肚子,吃软食!”她就知道他身体不好了。 
那时犯人可以给家里写信,要些鱼肝油丸和食母生。王太太身体不好,王先生身体也不好,怎么向家里说呢?不能在信上说知道他的事啊!她动了个脑筋,就写道:“安宝身体也软弱,也需要吃点。”安宝是王太太二哥下面的一个已经去世的哥哥,与王先生同年,有时她们家就拿王先生当安宝。只要一说安宝,老太太就知道指的是谁了。后来老太太回信说:“你有一份,安宝也有一份。你放心吧!” 
他们在丁监时,王先生也看见过王太太。有一次,他们两人走了个对面,但是谁也不能跟谁说一句话。 
一九五九年九月,他们都调到乙监。王太太调到那里时,曾玉华已经先调到那里了。有一天,又是她告诉王太太说:“王明道在后边小过道那里放风呢!”从缝里一看果然是的,她看见他那张脸太愁苦了。 
在乙监呆了一、两个月。到十一月自然灾害(大饥荒)开始时,整个草岚子的犯人都搬到功德林看守所去,草岚子改作别用。功德林在得胜门外,原是一个道教的庙宇,后来建成一所监狱。这个监狱的结构很像蜘蛛网,中间是一个办公室,四通八达,可以通到各个监房。朝鲜战争时抓到的美国战俘都是送到那里去,里面有很好的淋浴设备,还有英文书给那些战俘们看。 
在功德林不提讯,也不劳动,他们在那里过的冬。那年天气最冷,吃的也最差。住了大约三个月,到一九六零年二月春节前夕,就调到北京市自新路看守所(简称南所)去了。 
南所在北京监狱的旁边,彼此只是一墙之隔,有门可以进出。南所一般是已经结了案的犯人等候判决的地方,一经判决,立即送往北京监狱或其它劳改单位服刑。可是无论是王先生或是王太太,都在南所呆了五、六年之久。归根结底,政府并没有意思要关他们一辈子,还是希望他们能有转变,出去参加三自会,为政府效力。 

第 二 十 八 章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犯人在监号里彼此不能随便讲话; 一个监号跟另一监号的犯人更是不能; 甚至连打个招呼或作个暗示都不可以; 即便亲如夫妻或父母、子女; 也同样不许可。邂逅遇之; 还要装作没有看见。这是监规; 谁也不能违反。 
犯人每到一个新的地方都要照相。王先生他们这批犯人调到南所之后不久; 就排队去照相。正轮到王太太要照的时侯; 她一眼看见王先生也站在那里。她想他没戴眼镜; 肯定没有看见她。她真想“嗯、嗯”几声叫他听见; 但又怕人发现; 所以还是乖乖地把名条别上; 照过相走了。其实王先生也看见她了; 穿着一件黄色的棉袍在那里照相。南所每礼拜五晚上都在大院子里放电影; 犯人全都去看。他们二人在那里见过两三次; 但不能说话; 王先生心里感到很难过。 
王太太调到南所时; 一九五七年被捕的宋天婴和肖语中两位姊妹已经判了刑; 送到北京监狱去劳改; 并且开始可以接见家属了。那时南所还没有浴室; 南所的犯人洗澡都要到北京监狱去。王太太去监狱洗澡; 有两次都正逢接见日。一次她看见肖语中的姑姑和妹妹语平带着孩子去接见; 她们老远看见她; 就笑眯眯地向她点点头。第二次她看见肖语中的母亲肖太太跟语中接见; 肖太太还向她招招手; 但她由于监规的缘故; 不敢有任何表示。 
一九六二年下半年; 王先生开始吐血: 一天早晨他正在洗脸槽盥洗时; 忽然觉得恶心要吐。吐出来一看; 全都是血。此后一连吐了好多天; 每天都是大量的血。他想他不久就要死了; 妻子和儿子均不在旁; 就这样死去; 他有点不甘心。南所的医生给他治疗; 叫他服用雷米封(即异烟肼); 并且严严地告诉他说:“你吃饭、喝水、大小便; 都不许动! 若是发生了危险; 你自己负责。”王先生想:“不许动; 我怎么能吃饭、大小便呢? 发生危险; 那就是说我死了; 我人都死了; 还负什么责?” 
王先生大量吐血后; 身体很弱。就在这个时候; 法院通知提讯。那天他刚走出大楼; 就看见王太太端着一个水盆站在那里; 不禁一阵心酸; 顿感咫尺天涯; 不胜悲痛之至。 
王太太在南所虽然见过王先生; 但到底他住在哪里; 她并不知道; 当然更不知道他在吐血。有一天; 一条短裤被风刮到地上; 女监的人拾起来; 放在她们炕上。王太太老远看见就想:“这块布怎么跟我买的一模一样; 也是白绒布带兰条子?”走过去一看; 原来就是她给王先生做的三角短裤。因为没洗干净; 而且被风吹到地上; 滚了很多的土; 显得很脏。她就拿来洗洗干净; 又把破了的地方补好; 拿去交给队长说:“这是王明道的短裤; 是我亲手做的; 给风刮到地上; 不知是谁拾回来的。请队长交给他; 好让他知道在这里丢了东西; 还能找回来。”队长真的交给他了。他当然不知道是怎么来的; 可是她却由此知道王先生就住在这个楼里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一九六三年初王先生还在吐血的时候下来的。起诉书是根据草岚子胡同看守所的审讯; 把他所交代的那些假罪状都罗列上去; 呈请法院判刑。起诉书是这样写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 诉 书 
(六一)京检分反起字第四七号 
被告王明道; 男; 六十岁; 北京市人; 住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 捕前系基督教传道人; 现在押。 
被告刘景文; 女; 五十一岁; 浙江省定海县人; 住北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捕前系基督教传道人; 现在押。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经我院审查; 认定上列被告犯罪事实如下: 
一。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于解放后一贯破坏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和社会各项政治运动。当我抗美援朝运动时; 被告王明道积极向教徒进行反革命宣传; 声称:“基督教徒不可参军”“基督教徒不能捐献飞机大炮”等; 阴谋破坏我抗美援朝运动; 在三反运动期间; 被告诬蔑三反“有许多说谎、残暴的地方”; 并煽动教徒反对“三反”运动。当兵役法公布后; 被告曾多次利用讲道的机会破坏兵役法; 叫嚣“动刀的必死于刀下; 基督徒不可当兵服兵役”; 肃反运动展开后;被告王明道召集了长久隐藏在机关、学校内的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黄少府、尤一波、陈以和、顾成华等十余人; 了解运动情况; 布置抗拒运动的手段; 密谋破坏肃反运动。 
二。 被告王明道; 经常散布反革命言论; 恶毒诬蔑现社会为“弯曲悖谬”“淫乱邪恶”的社会; 谩骂共产党为“恶人”“属魔鬼的人”; 并大肆造谣“政府要消灭教会”“迫害基督徒”等; 阴谋利用宗教挑拨、煽动教徒敌视社会主义社会; 坚决与政府对抗。此外; 还经常挑拨教徒与非教徒的关系; 诽谤群众检举犯罪分子是“彼此陷害; 彼此恨恶”等。 
三。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竭力破坏全国基督徒发起的“三自爱国运动”; 诬蔑“三自”运动 
是“教会与世界行淫”; 是政府“假借三自爱国运动消灭教会”; 攻击谩骂教会参加爱国活动的人士为“政府的走狗”“披着羊皮的豺狼”。被告刘景文并在教徒聚会中宣读王明道的反动文章; 煽动教徒坚决不要参加三自爱国运动; 鼓动已参加“三自”爱国组织的教会和教徒退出“三自”爱国组织。由于被告王明道、刘景文的策谋鼓动; 致使北京、长春、青岛等地一些教会退出了“三自爱国运动”组织。 
四。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匪国民党昌黎县党部书记长梁立志。梁犯于日伪时期经常住被告之处。解放后梁犯隐瞒身份潜藏被告会堂内达三个月之久。 
五。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因反革命罪被政府逮捕; 于一九五六年九月政府从宽处理教育释放。释放后;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仍坚持反动立场; 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 曾多次向教徒宣扬“在监狱承认的罪行是夸大了”;承认了错误是“失败了; 软弱了”。被告王明道并表示冤枉; 企图鼓动被宽大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和反动教徒坚持反动立场与我顽抗。被告还多方策划继续抗拒三自爱国运动; 谩骂参加三自爱国运动的教徒是“犹大”“淫妇”; 并扬言“我过去怎样反对他们; 我今天还是与他们势不两立”。整风运动时;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又与其反革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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