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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图腾”式的崇拜仍然存在,但财富的概念却在悄悄地增加着“公共财富”的内容——不但是那种能够掌握在手的、产权清晰归己的财富应当创造,那些不在手的、产权不归己而必须共有的财富,如清洁的空气、清澈的河水湖水、干净美丽的居住环境,都应当去创造。而后者,更多地表现为对于个人财富创造欲望的限制,对于资源采用的节制,和对于公共财富的珍惜与保护,更不用说过于浪费了。这显然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财富“图腾”崇拜,而非那种初级的物质财富欲望。“公共的”其实就是自己拥有的一份财富,如果为个人攫取更多的产权归己的财富而失去了公共的财富,人类社会的生活就增加更多的痛苦而不是幸福。在国人的心目中,我们还远远没有这等对于财富的崇拜,“公共的财富”通常是作为非己的财富来看待的,或者是作为“他人”的财富来看待的,永远不在自己的掌握之中的财富就不是自己的财富。这等初级性的财富“图腾”,激扬着人们无限制地对于公共财富的浪费或是无限制地攫取。当我们看到长江上游森林植被被破坏得相当严重时,当我们看到近海的渔民不得不“休渔”而维持往后的日常渔业生活时,我们的心不是在一阵阵地发紧么?我们的这等财富“图腾”越是外化和显化,我们对于这等财富的追求热情越为高昂,我们是不是会离国人的福址越来越远?对此,我们是否应当生出应有的警惕?
时下我们正在热热闹闹地扩大内需来刺激经济的增长。政府官员、企业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各界都为此耗尽了心思。这显然还是那种简单性的财富“图腾”在支持我们的行动。是的,中国人的物质财富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财富的创造还应当更多地加以实施,但那种试图依靠浪费性的开支来保证某种数量的指标实现,不能不说是财富“图腾”的过于激励了,或者说是财富“图腾”的内涵过于狭窄了。我们生活中的温饱已经不存在问题。城镇居民住的虽然还不宽敞,但八千万平方米的空置房在表明,这里存在的是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而不是住房的供应总量不够。肥胖症的出现,现代空调病的产生,等等,都表明我们生活中已经有了相当部分的浪费而不是正常的需要。如此事例,不胜枚举。所有这些对于财富的追求,都在我们的自然环境等方面制造了亏空,以一种浪费而双重地失去了国人的幸福。我们是不是要做些改造我们人自身的工作,以便这等地球上高等的灵长动物自觉地深入到人性中去树立起全新的财富价值观,让那种对财富的追求力量,转化为人与自然万分和谐的适配过程,减少现代文明的种种弊病?西方人在这方面觉醒了,东方人呢,我们呢?
一九九九年《财富》全球论坛在中国举行,提升了国人对于财富的追求欲望。这并非是件坏事,相反,它是大好事。中国人也是地球上的生灵,它同样少不得如此的欲望和如此欲望下的驱动,这也是中华民族强盛的基本源泉,但我们需要更加关注的,是人类社会进步中的那种植根于人性中的东西,它究竟是种全部幸福力量,还是也深含有反幸福的力量。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在这方面的觉醒,特别是对于自己心灵中深层意识的改造,应当加以足够的重视和理解。人类社会在现阶段,还是以民族国家的形式存在着,民族国家的进步和发展,有赖于各民族国家自己的觉醒和对外的交流。既然在我们的秉性中,有着对于财富追求的本能欲望,理解和学习其他民族和国家的优秀因素,改造本能的欲望,让人对于财富的追求加入与自然和谐的要素,在财富观念里加入更多的公共财富成份,真不失为一着进步价值的好棋。中国人的祖先曾有过“天人合一”的深刻理念,强调人对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今天来理解这等思想,不能不赞叹我们祖先的远见卓识。说到此,一句话,国人心目中有着财富的“图腾”,我们也需要这等“图腾”,但更需要如此“图腾”下对于财富的重新理解。没有自然和谐环境的财富,是种痛苦的财富,或是拥有财富的痛苦;惟有与自然和谐环境的财富,才是人类社会真实的幸福所在。
我想,我们应当有更多关于财富和财富“图腾”的反省。
自由主义如是说
? 刘军宁
十八、十九世纪是人类有史以来变化空前的时代,自由主义以一个主导性的意识形态的姿态应运而生。在经历了来自近一个世纪的左翼意识形态的几乎是颠覆性的挑战之后,到了二十世纪的今天,随着反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在体制和信仰上的崩解,自由主义迎来了强有力的复兴和史无前例的扩展。人类文明又再次找回了它曾经迷失了的正确方向。曾经如此昌盛的极权主义今天已是昨日的黄花。连绝大多数的社会党和社会民主党都撤回了对公有制的温和版本——社会所有制的支持,转而主张私有制和自由企业制度。这些政党一旦执政,就迅速把若干年前他们国有化的企业立即私有化。
个人的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和一切立场的出发点。在这一意义上,可以把个人主义看作是自由主义的另一种表述。自由主义对个人及其自由有独特的看法。个人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充分的自由权来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每个个人在享用自己的自由的同时都应该尊重他人自我实现的权利。每个人都具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在价值上却是平等的。《论自由》的作者穆勒认为自由的价值是不证自明的,倒是那些反对自由的人才负有举证的义务。
自由主义及其各种流派都主张要求个人自由,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个人自由的原则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权不服从专横的外部强制,也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义务不对他人行使强制。如康德所说,只有使每个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可以同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和谐共存的范围,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享受自由。
自由主义最主张的就是个人的自由,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为了让每个人享受同等的自由而对个人的自由通过以一个人的自由为价值内核的法律来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义虽然痛恨强制,但并不要求废除一切强制,而只是要求把强制限制在可能的最小范围之内,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自由主义主张保障人们的自由,但并不保障人们得到某种具体的东西,如幸福或福利。具体的成功或幸福只能由个人运用自由来为之奋斗。换言之,自由主义只允诺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确保自由选择的结果。一旦把个人自由的原则扩展开来,自由主义就必然主张个人有生命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反抗压迫权等公民权利,有信仰自由、思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自由。
自由的秩序是一种自我生成、自我发展、互相借鉴的秩序,是经过漫长演变才形成的。在这种秩序中,每个人可以追求自己的目标,同时也依赖于先辈和同时代人所创造的制度和传统。鉴于此,自由主义认为,社会是可以改进的,但只能循序渐进。
按照自由主义的理解,对个人的诸项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就必然要求对政府的目的、职能、规模、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以确保不致由有限政府变成无限政府。限制政府的外在手段,首先是宪政和法治。自由主义认为,法律是针对个人行为的普遍规则,适用于未知的未来事件,并且划定了个人受保护的范围。自由主义反对人治,主张法律之治。此种法治必须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人类社会及其制度只有在自由原则的支配下才能不断完善。因此,就需要有一种公共秩序来保障个人自由。只有一个社会的文化把自由主义的理念普遍社会化之后,才能够确保法律和制度安排在实践中能够保证个人自由。
阿尔顿说过,“自由不是我们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能够做我们应做之事的权利”。(Liberty is not the power of doing what we lika;but the right of being able to do what weought。)大多数人都是爱好和平、安分守法、诚实可靠的公民,他们愿意对他们的家庭尽职尽责,为所欲为的人在世上并不多见。政府没有能力为每一位公民制定出人生的蓝图,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法律。相反,按照自由主义的理解,自由就是每个人,包括个人与政府,都服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