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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者,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共计已
③
逾万万” 。这一点也不是虚言。在全国平定后,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
①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
② 《清圣祖实录》卷一○八。
③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九。
④ 嘉庆《大清会典》卷一五一。
① 杜臻:《粤闽巡视纪略》。
② 据 《清圣祖实录》。
③ 《清史稿》卷一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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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为再次恢复一度下降的人丁数和耕地数,几乎每年都对1个省或数省实
行蠲免全年钱粮。到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户部库存已达5000余万两时,
康熙决定从五十年(1711年)开始,实行各省分三年轮免钱粮一周。三年中
共计免“天下地丁”赋银3800余万两。
蠲免钱粮深得地主阶级的拥护,因为地主土地多,受益最大,佃农没有
土地,得不到实惠。因而如江西等地爆发了佃农抗租风潮,“康熙癸巳(五
十二年)圣祖仁恩下逮,除赋蠲租,原为掌田(业主)免其钱粮,乃零所谓
佃长者,竟倡为 ‘除赋则除掌田者赋,蠲租则捐耕者租’之说,一倡百和,
①
此年秋收,粒棵不纳于田主”。对此种情况,康熙也承认,“蠲免钱粮,但
及业主,而佃户不得沾恩。伊等田租亦应稍宽”。于是下令规定,“嗣后凡
②
有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三分,永著为例” 。佃户所
蠲免的三分,从田租中扣减,多少减轻了佃户的负担,相对缓和了阶级矛盾。
蠲免毕竟是消极的。为了根治水灾和沟通漕运,康熙对黄河进行了整治
工作。康熙初期,黄河泛滥对沿河各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农业生产构成了严
重威胁。康熙元年(1662年),黄河决口,大水冲倒郑州城,“中牟县去十
之七”。江淮一带,康熙六年桃源决口,洪泽湖猛涨,“高邮水高几二丈,
③
城门堵塞,乡民溺毙数万”;康熙九年淮黄暴涨,淮扬地区“百姓田亩庐舍
④
被淹”。黄水泛滥也威胁着漕运。于是从康熙十六年起,委派原安徽巡抚靳
辅为河道总督,开始修复淮黄故道的工作。靳辅在施工上贯彻康熙“不扰民”
精神,尤其改顺治时的民夫金派为雇募,使治河达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政
⑤
治效果。康熙的心事也算最终了却 。
康熙五十一年 (1712年),开始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赋
役政策。其根据是,“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
①
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依照内容,
国家丁银征收,被固定在按康熙五十一年丁册应征总额上。尽管这并不是免
除丁银,但随着全国丁口的增加,丁税分担从整体说,应该是相对减轻了。
“户口日增,地未加广”,透露着一位君主的忧患意识,“永不加赋”则是
清圣祖对其后世子孙唯一垂留的祖法,咸丰以前的清帝都不敢妄行增加。
④雍乾时期赋役制度的改革和永佃制的发展。雍正时期的赋役制度改
革,恰恰是从“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技术性问题开始的。因为当丁
银维持常额不变时,丁口必须维持在“现在丁册”水平以上,才能减轻税负。
这从全国来说,减轻的趋向是明显的,但从局部来说则不一定。清代的地方
基层行政组织沿袭明代的里甲制,户口和赋役由里甲专管。当一甲在册人丁
因死亡或免役(年满60)减少时,必须有可顶补的“滋生人丁”(16岁),
才能维持原来的税负水平。当时规定的顶补办法是,先由本户新添者 (“丁
系于户”)顶补,如本户没有,由亲族丁多者顶补,如还没有,由同甲粮多
① 《雩都县志》卷一三。
②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四。
③ 《清史稿》卷一二六。
④ 《清圣祖实录》卷三三。
⑤ “朕听政以来,以三藩及河工、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未尝偶忘,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清阮葵生:
《茶余客话》卷一)。
① 《清史稿》卷一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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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顶补。这样,就发生了如下情况:一甲之内滋生人丁多,除顶补外,尚有
余丁,按丁税原额分摊,税负就轻;一甲之内滋生人丁恰够顶补,税负不变;
一甲之内滋生人丁少,丁多者亲族或粮多者负担就较重。而且,若由同甲粮
多者顶补,则又是将丁税移到了地税。很自然,这种顶补办法会造成税负不
均和征收上的不便。另外,地方的下层官吏往往通过造册从中舞弊,或同缙
绅地主勾结将后者税负转嫁到百姓头上。特别是,当人户因各种原因流散时,
①
就会出现“户倒累甲”、“丁银难收”的局面。这不仅引致农民抗税,而且
影响财政收入。
雍正即位 (1723年)后,为稳定国家丁税收入,开始推行“摊丁入亩”
②
制度,下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在中国
封建晚期,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已逐渐松弛,将固定的丁税摊入当地的田赋,
将它和土地捆绑在一起,是最牢靠的办法。
至于具体计摊方法,政府不作统一规定。因此当时在福建、山东、河南、
河东、河西、江西、广西、湖北等省采取的是按田赋银(两)计算应摊丁银。
江苏、安徽以税田 (亩)为基础,参考土地等级,计算应摊丁银。湖南等省
则以地粮 (石)为基准,计算应摊丁银。由于各地丁税额是既定的,不管哪
种方法,都极为方便。
“摊丁入亩”制度的施行,也是对各个阶层利益的调整。它客观上体现
了地多多负担,地少少负担,没地不负担的合理承担原则。根据雍正六年(1728
年)和乾隆元年(1725年)规定,缙绅地主必须按占有土地计摊丁银。自耕
农土地有限,影响不大,如山东按田赋银 (两)计算,应摊丁银为1钱1分
5厘,湖南按地粮 (石)计算,应摊丁银为1毫到8钱6分。至于无地的佃
农,就不再负担丁税。
雍乾时期赋役制度的另一项改革,是实行耗羡归公。所谓耗羡,就是官
府在征收钱粮时加收的预计损耗结余。预计损耗包括:碎银铸成银锭时的“火
耗”,粮食储运过程的“雀耗”、“鼠耗”,以及“脚耗”(脚钱)。这些
名目由于被正式列作附加税,因而同田赋发生联系。但朝廷对各种损耗率没
有统一的法令规定,耗羡就成了合法的贪赃来源。顺治初期曾一度禁止征收
火耗,但始终没有禁绝。康熙在整理田赋中,也曾想禁收火耗,曾两次申禁,
并许民以控告之权,但后来也不了了之,所谓“居官但在地方安静,即于火
①
耗些微取之,有何不可”。康熙的暖昧态度,客观上对官吏的任意加派起着
怂恿作用,以致有些州县官征收火耗有“每两至四五钱,等于半倍田赋”,
②
在偏僻州县甚至“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康熙后期在一些地方发生的
农民暴动,与地方官员借火耗勒索也有关系。如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