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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一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量分离出来,将它们中的一部分出售给另一方,但保留其他部分;
(2)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该组应收款项的服务权以收取一项费用(所收费用超过服务成本),由此也形成一项服务权资产(见第50段)。
49.为说明第47段的运用,假定账面价值为100的应收款项以90出售。出售企业保留对这些应收款项服务的权利,以换取预期超过服务成本的费用;但服务权的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在这个例子中,损失10应予确认,而服务权则以零记录。
50.以下例子说明出让方如何核算服务权予以保留的销售或证券化交易。某企业发起的贷款1000,在9年的预计年限内,按年率10%收取利息。该企业将本金1000,以及按年率8%收取利息收益的权利,以1000出售给另一个企业。出让方将持续地对这项贷款提供服务。合同规定,履行这些服务的补偿是收取未出售的那部分利息收益的一半(即,200个基点中的100点)。剩下未出售的那部分利息收益的另一半,即为利息剥离应收款项。在转让日,包括服务权在内的贷款的公允价值规律1100,其中40属于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60属于利息剥离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贷款账面价值1000按如下方法分摊:
占公允价值 分摊的
公允价值 总额的百分比 账面价值
已售贷款 1000 91。0% 910
服务资产 40 3。6% 36
利息剥离应收款项 60 5。4% 54
总 计 1100 100。0% 1000
出让方将确认贷款出售利得90;即净收款1000和分摊的账面价值910之间的差额。出让方的资产负债表上也将报告资产36和利息剥离应收款项54。服务资产是一项无形资产,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核算。
确认…终止确认…与新金融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资产终止确认
51.如果企业转让整项资产的控制权,但转让中产生了新金融资产(即新产生的金融资产;译注),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则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些新金融资产或新金融负债,并按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交易利得或损失:
(1)因转让而收到的款项;
(2)已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可能承担的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减取得的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再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
52.第51段的例子有:
(1)出售一组应收款项,同时承担一项义务,在这些应收款项的回收额低于特定水平时,对应收款项的购买者给予补偿;
(2)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之服务的权利,以收取一项费用。将要收到的费用少于服务成本,从而导致对应该项服务义务的负债。
53.以下例子说明第51段的运用。A将特定应收款项转让给B;一次性收取固定金额。对于从B收取的现金,A不承担支付未来利息的义务。但是,A向B担保特定金额的应收款项违约损失。交易的结果,A失去但B却获得了对该应收款项的控制;实际损失中超过担保金额的部分将由B来承担。现在,B不公拥有内含在应收款项中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还拥有从A获服担保的合同权利。根据第51段的规定:
(1)B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该应收款项,而A应将该应收款项自其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因为该应收款项已出售给了B;
(2)担保应处理为因转让而产生的单独的金融工具,A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而B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实务中,B可将该担保包括在应收款项中。
54.在极少情况下,新金融资产和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在这各情况下:
(1)如果形成了新金融资产但不可以可靠地对其予以计量,则该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应为零;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应确认利得或损失:
①(因转让应收款项而)收到的款项;
②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以前的账面价值,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
(2)如果承担了新金融负债但不可以可靠地对其予以计量,则该金融负债初始账面价值的确定,不应导致对该项交易确认利得;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事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要求确认准备,则应确认损失。
第95至102段对何时应认定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提供了指南。
55.为说明第54段(2),因转让应收款项而收到的款项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不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而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负债。
56.如果按本准则的规定将担保确认为负债,则应持续地将该担保确认为担保方的负债,并以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则以其原入账金额)予以计量,直至其逾期。如果担保涉及大量的项目,则该项担保的入账价值应依据所有可能结果和相关概率通过加权平均法确定。
确认…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57.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也就是说,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剔除。
58.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符合第57段的条件:
(1)债务人通过偿还债权人解除了债务。其中,用于偿债的通常有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商品或劳务。
(2)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或与债权人协商,在法律上解除了对该项债务(或其一部分)的主要责任(债务人可能给予了担保的事实,并不必然地意味着不符合这项条件)。
59.付款给包括信托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有时称作“实质上消除”),本身并不能解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要责任,因为并非法定解除。
60.尽管法定解除(因法院的裁定或由债权人)将会导致一项负债的终止确认,但是,如果不符合第35至57段为被转让非现金金融资产设立的终止确认条件,企业仍应确认一项新负债。不符合这些终止确认条件时,已转让资产不应从出让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同时,出让方应确认与已转让资产有关、金额可能等于已终止确认负债的一项新负债。
61.在借入方和借出方之间交换条款几乎不同的债务工具,属于旧债务的清偿,其应导致终止确认该项债务并确认一项新债务工具。类似地,现存债务工具条款的重大修改,不管是否由于债务人发生重大的财务困难,均应作为原债务的清偿。
62.就第61段而言,如果新条款下的现金流量(含支付的费用扣除收到的费用后的净额)折现值,则说明新旧条款完全不同。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作为清偿核算,则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应确认为一部分清偿利得或损失。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不作为清偿核算,则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应作为对该负债账面价值的调整项目并在已个性借款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63.已清偿或转让给另一方的负债(或其一部分)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未摊销成本,与为此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64.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会解除债务人进行支付的现时义务,但在承担主要责任的那方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仍有进行支付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
(1)应按其担保义务公允价值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2)应将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①收到的任何款项;
②原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的未摊销成本)减去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确认…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的部分终止确认或与
新金融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终止确认
65.如果企业转让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给其他企业,而将剩下的部分保留;或转让整项金融负债,但同时产生一项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一项新金融负债,则该企业应按第47至56段的规定核算此类交易。
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66.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成本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