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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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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计量。通过辛迪加贷款取得的贷款是发起的贷款,因为各借出方参与了该贷款的发起,直接为债务为提供了资金。
    20.由企业购入而非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应适当地归类为持有至到期、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定义…定义的详细说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1.如果金融资产不能适当地归为三种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即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则其应归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属于同类资产组合的组成部分,且对该资产组合存在某种交易方式,使企业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则该项金融资产应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定义…嵌入衍生工具
22.有时,一项衍生工具可能是包括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在内的混合(组合)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结果,组合工具的部分现金流量,以类似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的变动方式变动。这种衍生工具有时称作“嵌入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使得本由该合同要求的现金流量的一部分事全部根据特定的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等进行修改。
    23.嵌入衍生工具在符合以正月条件时,应与主合同分开,并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作为衍生工具核算;
    (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没有密切关系;
    (2)与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相同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3)混合(组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如果嵌入衍生工具被分开,则当主合同本身就是金融工具时,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如果不是,则按其他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
    24.在下列例子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密切关系(见第23段(1))。在这些情况下,假定第23段(2)和(3)的条件也符合,则企业应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来核算。
    (1)企业所持权益工具的卖出期权与主权益工具没有密切关系。
    (2)嵌在企业所持权益工具中的买入期权,从持有者角度看,与主权益工具没有密切关系(从发行者有权要求这么做入期权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此时,该买入期权应排除出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3)将债务展期(至到期日)的期权或自动展期条款,除非在展期时对市场利率同时进行调整,否则与主债务合同没有密切关系。
    (4)由于内含在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按权益指数计算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即利息或本金按权益股份的价值指数确定),与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没有密切关系。
    (5)由于内含在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按商品指数计算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即利息或本金按商品价格指数确定),与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没有密切关系。
    (6)嵌在债务工具中的权益转换特征,与主债务工具没有密切关系。
    (7)以大额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务(不包括可按累积金额买回或卖出的债务,如零息债券)的买入或卖出期权,与该债务没有密切关系。
    (8)嵌在主债务工具中并允许一方(“受益方”)将资产(企业可能实际拥有,也可能不实际拥有这项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担保方”)的安排(称作信用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工具没有密切关系。
    25.另一方面,在以下例子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有密切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按本准则的规定,企业不应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来核算:
    (1)嵌入衍生工具与利率或利率指数相联系,其能改变根据主债务合同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额(也就是说,本准则不允许将浮动利率债务作为具有嵌入衍生工具的固定利率债务处理)。
    (2)债务工具发行时,如果嵌入利率上限等于或高于市场利率,或嵌入利率下限等于或低于市场利率,且该利率上限或利率下限与主工具不具有杠杆关系,则该嵌入的利率下限或上限被认为与债务工具的利率有密切关系。
    (3)嵌入衍生工具是以外币表示的一串本金或利息支付。这种衍生工具不应与主合同分开,因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要求,整个主货币项目的外币折算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4)主合同不是金融工具,该合同要求按以下货币进行支付:①该主合同的重要一方所处的经济环境中的货币;②在国际商业交往中日常用作对购入或交付的相关商品或劳务进行标价的货币(如对原油交易进行标价的美元)。也就是说,这种合同不应视作是一项嵌入了外币衍生工具的主合同。
    (5)嵌入衍生工具是预付期权,该期权的执行价格不会形成重大利得或损失。
    (6)嵌入衍生工具是嵌在利息或本金剥离中的预付期权。该嵌入衍生工具有以下特征:①最初因为将收取金融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分离而形成(此处所指金融工具本身不包含嵌入衍生工具);②不包含没有在原主债务合同中所列的条款。
    (7)对于租赁主合同,嵌入衍生工具是指:①与通货膨胀有关的指数,如租赁付款比消费价格得出的指数(假定该租赁不是通过举债运作的,且该指数与企业自身经济环境中的通货膨胀有关);②基于相关销售确定的或有租金。
    (8)嵌入衍生工具是利率或利率指数,它不会用下列方式改变根据主合同支付的净利息额:①持有者将不收回几乎全部账面投资,或②(就属于负债的衍生工具而言)发行者将支付超过两倍于开始时的市场利率的利率。
    26.如果本准则要求企业将嵌入衍生工具从其主合同中分开,但企业不能在购买时或在随后的财务报告日单独地计量这项嵌入衍生工具,则企业应将整个组合合同视作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
确认…初始确认
27.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谨金融负债(有关金融资产的“正常方式”购买见第30段)。
    28.根据第27段的规定,企业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9.以下是运用第27段中的原则的若干例子:
    (1)不附条件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应在企业成为合同的一方,从而拥有收取现金的法定权利或承担支付现金的法定义务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由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或劳务的确定承诺而将予购买的资产和将要承担的负债,只有到合同双方中至少一方履约以致于该方有权收取资产或有义务交付资产时,才能以予确认。例如,收到确定订单的企业不能在承诺时就确认一项资产(发出订单的企业也不能确认一项负债),而应延迟到所订的商品或劳务已装运、交会或运出后再行确认。
    (3)但是,与以上(2)相反,远期合同;;在未来日期以确定价格购买或销售特定金融工具或商品(受本准则限定)的承诺;;应于承诺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不应等到交换实际发生日再来确认。当企业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通常相等,结果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净额为零;只有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净额(即不为零的情况)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但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面临着价格变动风险。无论从买方还是从卖方角度看,在企业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该远期合同就满足第27段的确认原则,即使在当日公允价值净额可能为零也是如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可能在未来成为一项净资产或负债,这要取决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该远期合同中标的工具或商品的价值;
    (4)当金融期权的持权者或立权者成为该合同一方时,该金融期权应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5)已计划的未来交易,不管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是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因为,直到财务报告日,企业没有成为由于未来交易而能够在未来收到资产或要求在未来交付资产的合同的一方。
确认…交易日会计还是结算日会计
30.“正常方式”购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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