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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物资超储积压或储备不足风险、物资使用质量低劣风险、物资价格失控风险、资信低的供货商定点供货风险和审计建议无效风险等。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的基本过程。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回复、定点供货目录、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和物资质量标准等。
(二)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进行合理分析
内部审计人员应关注如下事项:被审计单位不做反馈和反馈不充分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或误解的事项;反馈意见中说明不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等。内部审计人员应逐项分析上述事项的具体原因,并且特别注意反馈意见中对于问题原因的分析是否具有针对性,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具体。。
(三)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通过现场访问、直接观察、测试和检查文件等方式,编制“后续审计面谈结果小结”和“后续审计跟踪记录表”等工作底稿。
(四)评估采纳审计建议所达到的效果。
(五)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方法。物资采购后续审计主要采用审计分析方法、详查法、抽查法、终点审计法、重点审计法、函证法和查询法等方法。
终点审计法是通过某一环节的重点审计,反馈前续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例如通过物资采购后续审计,验证供货商选择、物资验收、价格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馈物资采购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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