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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账难销-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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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随着冷战的加剧,特别是中国革命日趋取得胜利,亚洲的民族解放运动日益高涨,共产主义的影响日益扩大,美国在远东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不得不在蒋介石之外另寻一个新的、可靠的跳板与基地。而这一时期的日本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还是思想文化上,都具备了深受美国青睐的条件:已经向美国俯首称臣,在政治上接受了至少在形式上接受美国赐予的政治制度,军事上已经按照美国的设想实现了非军事化,思想观念上不像其他亚洲国家那样对西方文明表现出排斥心理,并且很快予以接受,在经济上拥有亚洲其他国家无以伦比的工业力量和坚实的工业技术基础,因而日本就成为冷战中美国用来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理想阵地。于是,美国改变了对日政策,在经济上,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复兴日本,并努力恢复日本在国际上的地位,在赔偿问题上,开始由原来的积极推进赔偿转变为阻挠赔偿、反对赔偿,最终在1949年5月份单方面中止了赔偿。
  总之,1945—1949年第一阶段的国家赔偿受到了世界形势尤其是亚洲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影响,受到了美国世界政策特别是远东政策的左右。战争赔偿本来是日本对周边邻国所遭受的侵害的一种物资上和精神上的补偿,但是因美国世界政策,和日本代替中国成为美国远东战略核心而遭受严重挫折,仅仅剩下一点点表面上的象征意义,而那些少得可怜的、作为赔偿品拆迁到受偿国的破旧无用的、过剩的军需工业设备又使得这一点点象征意义也荡然无存了。因此,亚洲各受害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赔偿。
  然而对于日本来说,由于这种赔偿的实施,使那些陈旧的战时军需工业设备被拆迁到邻国,为后来的设备更新、改造清除了阻力。强制性拆迁赔偿在客观上对日本的设备更新起了积极作用。赔偿的实施过程与日本战后初期的经济结构转换过程基本同步,也不妨说,它已被纳入为日本从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转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9世纪英国最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J。S。穆勒认为,国家迅速从灾难中恢复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人口是否减少。如果“有效人口”当时没有灭绝,以后又没有挨饿,那么,一旦他们原有的同样技能和知识、未被破坏的土地,那些未被损坏或仅部分损坏比较坚固的建筑物,他们就几乎拥有了达到原有产品总量的一切必要条件。到战争结束时,日本不但拥有亚洲最多的和水平最高的技术人员与熟练的技术工人,而且,“对战后日本经济重新起步具有重要意义的(作为条件)工业生产设备”特别是“钢铁、造船等可作为后来重工业发展基础的骨干产业”的损失“比较轻微”,作为主要动力工业的水力发电则完全没有遭到破坏。战后初期的赔偿又将这些主要工业设备完好地保留下来,日本在战争中掠夺到本土的财富自始至终没有归还,它们与美援一起,成为日本经济复兴与飞跃发展的最有利的前提。


铁账难销——步履维艰的中国民间索赔(图)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政府打官司了。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政府打官司了。
  斗转星移,时光飞逝。转眼间,半个多世纪前的那场世界大战早已成为历史。国家与国家间的战争结束了,破裂的关系可以重修旧好,但真正遭遇战争的是国家的老百姓,他们失去家园、失去亲人、失去欢笑的痛苦可以修补吗?
第一节 此“战争赔偿”非彼“战争赔偿”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政府打官司了。
一、民间索赔的法理依据 
  前面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赔偿性质都是属于国家赔偿。赔偿有政府间的战争赔偿;也有民间的受害赔偿。受害国的政府有权向加害国索赔;受害国的民间团体和个人也有权向加害国索赔。民间受害者既可以向加害国的政府索赔;也可以向加害国的加害团体进行索赔。
  由战争造成的创痛直接受害的便是民间。“有一个价值高于国家,这价值就是人。众所周知,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就国际法而言,保护个人的条款优先于保护国家的条款。”①
  日本政府和企业借口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说中国政府放弃了政府间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就是放弃了一切索赔权;这是不合情理的。只要把日中联合声明的条文与其他国家的有关条文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区别。中国政府放弃的只是“政府”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代表民间受害团体和个人放弃民间索赔权。
  国际法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法严惩之外,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还应对受害国和受害国国民进行正式的道歉和战争赔偿。
  历史上,战败国向战胜国支付战争损失赔偿之事例不胜枚举。仅在中国多灾多难的近代,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一个个卖国条约中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每每掏空清政府的国库。放眼世界,一战后,德国向战胜国支付了837820万马克;二战接近尾声时,日本政府对其发动的侵略战争已回天乏力,承诺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其中第11条:“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第10条:“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民,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施以法律之裁判。”由此可推知,日本政府在与中国政府缔结合约之际,就已从经济上和法理上担负起赔偿的义务。
二、日本的解释是抽自己的耳光
  虽然大多数交战国在缔结和约时,并没有将战争赔偿细分,只是笼统地提出总的赔偿金额,但是这时的战争赔偿已不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始见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此时,从战争造成的实际损害看,无论从理论还是逻辑上,战争赔偿的内容都应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国家主权、军人、国有财产、历史文化等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即国家赔偿;另一方面是受害国国民在战争期间因遭到敌国军队、军人不分皂白地屠杀、强暴及施放细菌性、化学性武器等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即民间受害赔偿。二者在赔偿的对象、方式、性质与途径上均存在差异。事实上,这种分类在历史上也有先例。1956年10月19日签署的《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规定苏联与日本双方互相放弃对对方国的请求权,但1991年3月26日,在日本国参议院内阁委员会上,外务省欧亚局高岛有终审议官代表政府的意见指出:“虽然根据《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的规定,日本和苏联相互放弃请求权,但是,我以国民一个人的名义,依从苏联国内法向苏联或苏联国民的请求赔偿权并没有放弃”。1951年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和美国双方均放弃了战争赔偿权。然而,1999年1月,在美国总统克林顿执政时期,美国联邦法院对二战时期受到美国政府强制收容的日本平民对美国政府的起诉做出了支持原告要求的判决,判令美国总统向原告谢罪和美国政府向日本国做出人均5000美元的赔偿。
  因此,尽管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对日索赔权,但在抗日战争期间所有遭受伤害的中国国民都还有要求日本政府或相关责任人谢罪赔偿的权利。


对日民间索赔全纪录(1)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近十年来,随着中国国民人权和法律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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