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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2-04-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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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
  你问到,如何从“科斯定理”发展起“制度决定论”,进而发展起“制度与产权学派”,又要我作答。你真是一个很懂经济的人,因为你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学习成本”。其实你原本可以找一些书自己读去,只不过你认为,读经济学书对于你一个人文学者来说,“学习成本”可能会比我的通俗介绍要高得多。但我再次提醒你:你在节约了学习成本的同时,提高了风险成本,因为我介绍的仅仅是我的看法。
  上次信中与你已经谈到,从“科斯定理”中已经能得到这样的结论:“产权规定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那么,产权又是由什么东西规定的呢?就是由制度。经济学上讲的制度,意义较为宽泛(就其意义宽泛这点类似于“产权”)。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是这样解释制度的:制度是人类设计的一种强制,用以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系统化。它是由正式强制、非正式强制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构成的。
  我对诺斯的话向你作些解释。从诺斯的话中可看出,制度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正式强制”。我们又叫其“成文法”,即写在纸面上、由立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制订的、有据可查的各种规则、章程及宪法、法律;第二部分是“非正式强制”,又叫习惯法,包括道德、习俗、一个民族的传统、信仰等等;第三部分是“制度的实施特征”,其实就是保证成文法以及习惯法能在一个社会中被遵守与尊重所采取的方法。比如,成文法要被遵守,往往依靠的是国家作为第三方的力量或者说国家暴力机器;而习惯法被尊重则往往依靠个人的自觉。
  从制度的内容看,制度无非是一个社会对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这正是制度与产权学派所言的“制度的功能”。而在社会对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产权又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正如我上封信中所言,“科斯定理”中“产权”的意义绝不限于财产权利,而是泛指一切法律所界定的权利。在某些场合,甚至由自然发展起来的权利也是“产权”。可见我们也可以将“制度的功能”概括为“界定产权”。
  产权如何界定直接决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故产权至关重要;而产权如何界定又恰是制度的基本功能,所以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制度至关重要!因为最终决定资源配置效率的就是制度。
  科斯以及其他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就是这么认为的。这里也就显示了制度学派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分歧所在。西方主流经济学总认为,现代经济学是研究人对经济行为的选择以达到个人效用最大化。这里蕴含着一种假设:个人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而科斯等制度学派人物则认为,个人总是力图使效用最大化,但能否达到最大化,则不是个人能够决定得了的,得取决于制度安排。
  科斯论证说,每个人都想将最少的钱用得最值,都想在买东西时价格最便宜而买到的东西却最好。但这说明不了什么。草原上快饿死的狼追赶一只兔子,狼与兔子都得尽最大努力奔跑,因为如果狼追不到兔子,狼要饿死;而兔子如果被狼追到了,兔子要被狼吃掉。这时的狼与兔子其实就是与交易中的人一样“使自己效用最大化”。因此,科斯总结说:“要知道,在动物界,人全然不是惟一面临选择的必要性的。可以想象,在研究老鼠、猫和章鱼时,同样适用这种方法。毫无疑问,这些动物基本和人一样,也力图使自己的行为达到最大化。”
  “使自己的行为最大化”没有什么意义,那么,真正有意义的就是制度。制度最后决定交易双方最大化行为是否真正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说到这里,我想到中国有一句俗语:“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个人使自己行为最大化,是求尽心,但最后能否成事,则不在人,在天,这里的“天”就是制度。
  有一家西方刊物称,科斯及制度学派说出了一个道理,即在既定的制度下面,“每个人不过是一条用绳子拴在树上的狗”,制度就是拴着狗的绳子的长度。正如绳子的长度决定了狗活动的范围一样,制度也决定了人的行为的选择余地。一只最大限度地追求自由的狗,总会使自己活动半径最大;但无论它如何努力,它的活动半径就是拴它的绳子的长度。而在既定的制度下,人的行为选择也总会达到制度允许的边界范围,使自己的效用达到最大化。但正如活动的范围取决于绳子的长度一样,个人行为选择所达到的资源配置优化程度则也不依赖于人本身,而是取决于制度。所以,科斯认为,现代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制度设置,也就是研究“拴狗的绳子”。因为在原有的基础上,将拴狗的绳子尽量做长一些,狗的活动范围就更大些。而在现有条件下,制度设置更合理一些,制度建设更好一些,人的经济行为达到的效用也就更大一些。
  后来有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也讲了科斯同样的道理,但表达远不如科斯来得明白,而是摆出了纯粹经济学面孔。一个是布坎南,他提出了这样两个命题:一是“在行为受约束的既定制度下,交易者在法定市场秩序中的自愿交换活动趋向于保证资源的最有效利用”,也就是说,人总是很努力使其行为最大化;二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利用取决于自愿交换得以进行的制度环境”,也就是说,最大化行为的人最终能否有效配置资源取决于制度。另一个持同样观点的是诺斯,他说过这样一段很好的话:“制度至关重要……与经济学的标准约束一道,制度界定了行为的选择,进而决定交易费用和生产成本,从而决定了参与经济活动(经济行为)是否赢利、是否可行。”
  总之,科斯、布坎南、诺斯等制度与产权学派人物都认为:是制度而不是行为决定了效率。
  我对中国传统文化不甚了了,所以,制度功能在中国历史上的思想家眼里到底是怎样的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作为当代人物的邓小平对制度功能认识得很深刻。他说过这样的话: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干坏事;制度好了,坏人也不敢干坏事。
  你询问我对于“制度决定论”的看法。我知道,最近一段时间,知识界以及思想界一些被指称为“新左翼”的人士对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滥用“制度决定论”很是反感,写了不少批评文章,而且这也影响了舆论对我的看法。《经济观察报》最近在介绍我的一篇文字中说我也批评了主流经济学家的“制度决定论”。我认为这多少有些打混仗的样子。批判主流学家滥用制度与产权学派的观点是一回事,批判制度与产权学派本身的观点是另一回事。我自己对于用“制度决定论”来概括制度与产权学派的观点有所保留,因为“决定论”这个词已经有了形而上甚至意识形态的味道。但对于制度与产权学派具有的对制度安排的重视程度,我并没有批评,相反是深有同感的。
  抛开经济学上对于制度功能的解释,仅用社会学的眼光来看,制度的功能也是基础性的。比如在一个制度安排是法治的社会中,法治会给全社会划定一条“底线”,即通过一系列的产权规定,使人们知道犯规后面临的惩罚而知道不能干什么。有了这条底线,就可以保证社会运行有一个“最低限度”的秩序。而这是任何人治及道德提升所不具备的功能,因为人治及道德提升是主张人们应该去干什么,但没有划定底线,所以,在“上帝与魔鬼一样追求私利”的社会中,人治与道德提升的风险远高于法治的风险。西方社会有一句俗语:“阿猫阿狗也可以做总统”,其意思就是说,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于管理者的要求并不太高,因为制度安排已经使社会在一条平稳的轨道上运行。克林顿可以被反复提审,政府可以因财政预算未被通过关门一周,但社会秩序没有乱,就是因为有“底线”在。这样的境况,在一个人治及强调道德提升的社会目前还是不可想象。
  但制度安排不是人为的过程,而是“演进”的过程。因此,首先是要照顾到传统。这也是制度学派一个重要的观点。中国一些主流经济学家为了使中国早日建成他们想象中的自由王国,不惜破坏传统,在这方面可以说他们已经不择手段。比如在一个以“关怀弱者”作为传统文化之本、在“不患寡患不均”仍是这个农业社会的主导思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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