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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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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保护,因而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大法官接着说,华盛顿法院也曾有先例规则认定,合法的联合抵制造成了损害,但是法律不能够给予救济。被告的抵制行为不同于通常的联合,通常联合的形式包括组织工人罢工或者向大众通告工人与雇主的纠纷,它采取的方式是传播“不要惠顾”的信息,即使如此,被告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大法官最后的结论是:否决原告“妨碍商业”的诉讼请求,名誉损害的诉讼请求则发回重审。
  在早期的法律中,联合抵制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他违反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老祖宗的说法,资本主义的本质就是工人与资本家平等自由地交换,一方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一方提供工作机会获得利润。如果一方打破了这种平衡,联合抵制这种“公平交易”,那么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侵权法中叫做联合抵制,或者共谋。
  联合抵制一般分为三种形式,每一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第一,违反公平竞争的联合抵制,第二,从属的联合抵制和第三,劳工联合抵制。违反竞争的抵制可以这样描述:张三完全控制了某热销唱片的供应权,他同意零售商李四、王五、赵六的提议,不将该唱片卖给刘七,这样,刘七没有办法得到并销售该唱片。张、李、王、赵的这种联合抵制被视为违法,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刘七既可以提起反托拉斯法的诉讼,也可以提起妨碍合同的侵权行为诉讼。从属的抵制则是这样:张三要求李四辞退李四公司的某些员工,否则张三就不购买李四公司的产品,如果李四同意了张三,那么被辞退的雇员有权提起妨碍雇佣合同的诉讼;同时,张三要求王五强迫李四辞退该雇员,否则张三也不购买王五的产品,这就是所谓的从属抵制。如果李四因此受到商业上的损害,李四有权提起诉讼。在早期的普通法中,工人罢工和工会组织的联合抵制行为要么是“共谋”的侵权行为,要么是“损害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工厂有权利对工人或者工会提起诉讼。但是,随着工会的兴起和力量的强大,法律逐渐发生了变化。当劳动法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时候,劳工的联合抵制有了法律上的豁免权。
  工人联合抵制资本家不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其中的理由,有人总结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变化,也就是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或者叫福利资本主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契约自由的理论不再合乎历史的发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得到认可。另外一种理由是,工人与资本家实质上的不平等,使得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显得虚伪和可笑。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力买卖形式上的平等,只能够使工人更贫困,资本家更富有。要解决社会之间的贫富差距,谋求社会的公平,就应该在法律上更多地保护工人的利益,甚至是联合抵制的权利。
  这自然让我们想起那支老歌:“咱们工人有力量”。我们也有自己的工会组织,但是比较起上面案件中的工会,咱们工人真还没有力量,它的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小得不能够再小。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这个命题曾经被写进过宪法性文件,后来这个法律条文改了,工人阶级与其他阶级的联合才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且,当我们从所谓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的时候,不知道工人阶级的力量是越来越大?还是越来越小?我们不能够希望回到过去,我们只希望,在新的经济制度下工人阶级的组织能够真正地联合,以维护这个团体的利益。
  第五部分罢工与侵权
  张三和李四合谋伤害王五,只要王五可以证明张三和李四的主要目的是想伤害王五,那么王五可以状告他们两人;但是,如果张三和李四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即使他们知道他们共同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伤害到王五,那么张三和李四也不承担“共谋”的侵权行为责任。这是英国教科书的一段表白,这里,共谋的成立要看当事人之间的主观目的。共谋既是一种刑事罪名,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的形式。这个民事的侵权行为的形式,法律上称为张三与李四的“共谋”。但是,也存在着例外,看下面这个案件。
  1901年,英国煤炭价格高涨,供不应求,铁路运输频繁。塔非维尔铁路公司决定要加大运输量,这引起铁路工会的不满。该工会在威尔士的地方分会决定与铁路公司交涉,希望铁路公司提高工人工资、改善劳动条件,但是没有达成一致,工会与塔非维尔铁路公司发生了争执。工人领袖霍姆斯宣布非正式罢工,铁路公司经理毕斯莱毫不相让,他到外地招募工人。霍姆斯等人进行游说,劝诱外地工人废止与铁路公司所缔结的契约。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公司对霍姆斯及工会提起诉讼,要求铁路员工联合会赔偿损失。
  按照英国法院早期的判例,经济侵权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工会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然而,英国1871年的工会法使工会具备了诉讼主体的资格。该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否定工会限制了企业的自由营业,使工会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上有了主体资格;二是建立工会登记制度,赋予工会一定的能力和利益。由此,初审法官法维尔认定,“1871年工会法既然赋予了工会财产权和法律行为能力,那么工会实际上就具备了法人的性质,因此可以成为被诉的主体。”在实体问题上,按照英国1875年的“共谋罪及财产保护条例”,工会的活动不适用刑事共谋罪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转向民事共谋理论,认为在民事法律中,共谋的行为构成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判定霍姆斯和工会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原告胜诉。工会提起上诉,二审支持工会。此案最后上诉到贵族院,贵族院采取初审法官法维尔的看法,判定铁路公司胜诉,工会要赔偿铁路公司的损失以及支付诉讼费用,合计高达42000英镑。
  此案判定后,英国工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后来直接导致了英国工党的成立。英国政府于1903年设立皇家劳资争议及工会组织委员会,由它调查研究,后者于1906年提出报告和建议。1906年自由党获得工人的支持而获胜,随即制定了“劳资争议法令”。该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推翻塔非维尔案的判决,其第4条规定,工会职员、会员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一概不得向工会基金求偿,因此确立了工会在侵权行为方面的豁免权。此外,还认定工会和平游说和同情罢工为合法。
  本案是英国劳动法上最重要的案件之一。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工会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它的影响力和在法律史上的作用是不可小视的。首先,它确立了工会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其次,此案的后续结果是工会在一些传统的侵权行为中具有了豁免权,第三,这个案件也反映了劳动法和传统法律之间的区别,代表了20世纪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也就是传统个人主义的契约自由向福利社会公共利益的变化。
  按照英国法,共谋既是一种犯罪,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就侵权行为法而言,共谋是指:二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故意或者无合法理由地联合行动,结果导致了对原告合法利益的损害。这种联合行动既可以是本身密谋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密谋实施其他侵权行为。比如,在本案件中,霍姆斯的行为就是一种“引诱违约”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在侵权行为法中又是一种独立的经济侵权行为。共谋是侵权行为中独特的一个种类,其本质是“故意和无合法理由地联合”和“发生随之而来的损害”。
  本案件所提出来的法律冲突是19世纪流行的“契约自由”和20世纪开始的“法律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工人罢工实际上是违反了工人与公司的雇佣合同。由于工人违反了合同或者引诱违反了合同,他们就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责任。这种契约自由的原则同时就成为强者/资方以合法形式压迫弱者/劳方的有效手段,到了20世纪,随着工人运动的兴起,这种传统的理论受到了质疑,法律被要求保护社会弱者的利益。
  在上个案件中,我们提到了“老祖宗”,那个老祖宗就是马克思。在当代西方法律理论中,马克思的理论也有继承者,学术上称为新马克思主义。这种理论也扩展到了法律理论领域,成为20世纪60到70年代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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