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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存货指南-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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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565+17356003300)8400
          递延税款(10000×33%)3300
          银行存款600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这里所讲的“同类或类似”是指具有相同的或相近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级等特征。
    例5:资料:新世纪公司接受国外某公司捐赠的一批产品(新世纪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但国外公司没有提供有关其价值的凭据。市场上与该批产品同型号同规格的材料的单价为10000元/吨,据专业人士估计,该批产品的质量与市场上同类材料的质量基本相当。根据测量该批捐赠材料的重量为10吨,同时新世纪公司以现金支付运杂费等相关税费1500元,其中,运输费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0元,则新世纪公司应按101430(100000+1500-70)元作为接受捐赠的材料的入账价值。假设新世纪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本例中不考虑进口环节的相关税金。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1014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
      贷:递延税款(100000×33%)33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1430+70…33000…1500)67000
          银行存款1500
    5.盘盈的存货的成本
    本准则规定,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盘盈的存货,应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入账价值。由于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因此,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本准则第17条规定了发出存货成本确定的方法。企业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
    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及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一)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即按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二)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依据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三)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亦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的公式如下:
    1.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2.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3.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四)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亦称移动加权平均法,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对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计算存货平均单位成本的公式如下:
    1.存货单位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次进货的数量)
    2.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出存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3.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五)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收进的存货先发出,按最近收进存货的单位成本确定发出存货与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在这种方法下,月末存货通常是按较早的购价确定,而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按最近一次的单位成本计算,如果发出存货的数量超过最近一次收进存货的数量,超过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次进货的单位成本计算。
七、关于期末计量
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会计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这一条规定了存货期末计量的原则,要求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进行计量。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可变现净值”一般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为基础加以确定。

    (一)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3.如果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

    (二)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19条规定,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这就是说,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必须建立在取得的可靠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可靠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同时,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1)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还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这些事项应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而且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比如,20×2年12月31日,某一品牌小轿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00元。由于我国已加入WTO,根据可靠资料,预计在20×3年5月,该品牌汽车市场销售价格可能会下跌至98000元,则在编制2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企业确定该品牌汽车的可变现净值时就可能需要考虑20×3年5月汽车销售价格将下跌这一因素。

    (三)材料存货期末计量的不同情形的处理
     本准则第20条规定了材料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运用情况。
    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这里的“材料”指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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