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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的文人来担任,因为这些人对王朝的支持更为坚定。现有的最完整的统计
①
材料表明, 在同治时期,65。9%的知府取得高级功名——贡生或贡生以上;
此外,任期三年以上的知府的这种百分比要比知县的百分比大。
在督抚一级的领导层,清帝已经表现了灵活性。一般说来,清帝同意吏
部的意见,即有“军功”的人如担任高级省职,仍需要相应的学术资格。但
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为止,北京除了允许破格外,别无其他选择。典型的巡
抚是一名文官,他能成功地驾驭军人和征收厘金税,此外,他通过某种考试
还可能担任过省内的按察使或布政使,这通常是担任巡抚之职的垫脚石。②
湘军将领成为巡抚的人中有左宗棠、唐训方(都是举人);刘长佑、曾国荃
①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第146—149 页。参阅李国祁等编:《中国地方志研究》,第1 册第384—387
页。
② 丁日昌:《丁中丞政书》,卷5 第19—20 页。
③ 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39、59 页。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8 第46 页。《大
清十朝圣训·咸丰朝》,卷7 第4 页。葛士浚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2 第6 页。
① 根据中国本土全部一百八十个府中的七十个府的材料。李国祁等编: 《中国地方志研究》,第1 册第
206—207、374—377 页。
② 魏秀梅: 《从量的观察探讨清季布政使的人事嬗递现象》,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1
年6 月,第525、529—530、533 页。又见她关于按察使的论文,第487、491—4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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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李瀚章 (都通过考试成为贡生);刘蓉和刘坤一(都只是生员)。太平军
战败后,勇营将领担任高级文官的人较少。淮军将领中有少数功名获得者,
其中只有三人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成为按察使或布政使,他们是刘秉璋 (进
士和翰林)、潘鼎新(举人)和张树声(生员)。随着剿捻战争的结束,北
京停止有“军功”的候选人可以担任布政使或按察使的做法,除非他们有正
规 的高级功名,或者符合文官条例规定的资历。①
清廷收敛了满族的种族傲慢气焰,同时坚信通过正途上升的士大夫可以
培养成更可靠的省一级官员,它希望这样做足以确保它的官僚机器的忠诚。
但清帝也有办法迫使省巡抚和勇营将领放弃战争年代的那种松弛习惯。其中
的关键在于清帝具有任命官僚的绝对权威,以及他有抽取各省财政资源的新
办法。对最近因剿捻战争而受破坏的地区,田赋豁免到同治六年 (1868年1
②
月24日结束)。但根据北京的指令,各省官员必须负责每年从这些地区的
其他土地赋税和厘金中抽出不同名目的款项上缴北京和解交其他省份,这种
指令一反旧制。随着许多省份的田赋和漕粮税制的中断,户部在十九世纪五
十年代已经感到要估计每省掌握的多余资金是越来越困难了。按照惯例,各
省对多余资金的估计能使户部逐年比较切合实际地估算出每省未来应负担的
任务,这种制度称为“春秋拨”。在对次年田赋的“冬估”(它由每省随同
本省开支的报告上送)中,已经决定了“拨”往北京或其他省份的总数。这
个制度在太平军叛乱爆发后不再可靠,于是清廷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决定宁
可单凭主观的估计,估计是根据户部本身对每省财政状况的粗略计算作出
的。在对太平军和捻军战争的整个时期,清廷已从某些省份的特定财源中抽
款作为“协饷”,拨给其他有军事开支的省份。为了满足北京自身开支的需
要,清廷这时还采用了摊派办法。它在1863年开始施行,那时有几个省被分
摊每年的固定份额作为它们上缴的传统京饷(在此以前由每省逐年作出估
算)。1868年后不久,所有省份和大部分新海关都已摊派了京饷的款额,一
年按期可以征得总数八百万两。不久,又规定在各省开征其他专款,以应京
师的特殊需要。①
北京怎么才能够保证这些估算的收入能迅速地和大部分上缴呢?从这里
可以看到清帝具有任命官员这一无容置疑的特权的重要性了。因为督、抚的
任期从来不固定。除了象李鸿章和左宗棠那些与为王朝效忠的军队有特殊关
系的人以外,其他各省巡抚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持秩序,以及为清帝或帝国在
②
各省的军费开支筹措经费。研究这一时期的历史学家们常常忽视这个事实:
如果省一级长官不能上缴他分难的收入,北京能够不费力地撤换他。在咸丰
和同治时期,总督和巡抚的平均任期非常短。咸丰时期约87。5%的巡抚和同
治时期60。4%的巡抚的任期不到三年。咸丰时期73%的总督和同治时期52
③
%的总督任期也不到三年。清帝在决定撤换或调动督、抚时,解缴税收的能
①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1 第20、31 页。
② 《剿平捻匪方略》,卷320 第7 — 8 页。
① 彭雨新:《清末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载《社会科学杂志》,卷9 第1 期 (1947 年),第83—91 页。
刘锦藻编: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 第8261 页。
② 见阿谢德:《光绪时期四川的总督》,载《远东史论文集》,第4 集 (1971 年),第41—52 页。刘广
京:《对清末地方权力范围的再估计》,载《清华学报》,卷10 第2 期(1974 年7 月),第219—223 页。
③ 魏秀梅: 《从量的观察探讨清季督抚的人事嬗递》,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 卷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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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是主要的考虑标准。1866年命令开征“固本京饷”新专款的上谕严厉地警
告说:“自奉文日起,或一月一解,或两、三月一解,总须按期赶到,不得
稍有拖延。如该督抚等任意迟逾三月不解,总由户部指名严参,照贻误京饷
例议处。”最近对刘坤一担任江西巡抚之职 (1865—1874年)的研究指出,
他之所以赢得恩眷,主要是因为他注意上解国家的收入。④
由于这些压力的结果,厘金税收和关税——新商业税——收入都牢牢地
置于清帝控制之下。各商埠关税的实际数字由赫德定期上报,该项收入的处
理由清帝直接监管。当然,在实际征收的厘金税中,只有一部分落到各省高
①
级官员之手。但这部分税收也处于清帝广泛的权力范围以内,因为毕竟只有
北京才能任命有大量厘金收入的省的督抚。到 1869年,上报清帝的全国厘金
收入为一千四百六十万两,此数仍超过全部关税(包括通行税共一千万两)。
由于清帝能决定两江总督、湖广总督以及江苏和湖北两省巡抚等职的人
选,所以对财源的间接控制还能使李鸿章的淮军也置于清帝掌握之中。1870
至1871年的淮军军费每年达七百万两,其中38%来自江苏省的厘金税收入,
29%来自上海和汉口的海关,15%来自其他省份的“协饷”,所余主要由江
②
苏和湖北省库拨付,这与剿捻战争的最后几年相似。清帝为了继续表示全力
支持李鸿章,1868年初任命李鸿章之友丁日昌为江苏省巡抚。1868年9月,
当支持李、丁二人的曾国藩调任直隶总督时,李鸿章的同科进士闽浙总督马
新贻(1821—1870年)被任命为两江总督。清帝显然极为倚畀李鸿章,视之
为最有用的心腹臣工。
1867年当剿捻战争快结束时,李鸿章已被任命为驻湖广总督,他在1869
年1月才来到武昌,但在11月又奉召去四川调查吴棠总督被参劾贪污的案
件。李鸿章在四川时,还负责处理川、贵两省爆发的反基督教案件。1870年
2月,他奉命去贵州负责征剿那里的叛乱者。但在3月中旬正当李鸿章在准
备他的西南远征时,他又奉召去陕西与回民作战,那时左宗棠在全力对付甘
肃省的叛乱者。李鸿章于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