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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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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收额,由“绅衿平民一律完纳”。 
       使许多人惊奇的是,清帝分别在7月9日和18日两道上谕中迅即批复。 
  第一谕表达了对苏松太纳税人的同情,下令永远革除大小户名目,并命曾、 
  李二人考虑取消浮收、陋规和包户的措施。第二谕是根据户部对丁寿昌御史 
  的答复作出的,它原则上同意(细则尚待拟订)把苏松太的漕粮份额在原来 
  规定征收额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同意负担份额较轻的常州和镇江两个府减 
  少十分之一。把核减浙江省三个府过重的漕粮负担之事交左宗棠办理。清帝 
  重申了他经常反复提起的格言,即财政政策应“上顾国家之本计,下悯百姓 

① 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 第13—15 页。冯桂芬:《显志堂集》,卷5 第36—37、43—44 页;卷9 

第21、23 页;卷10 第104 页。又卷4 第11—12 页;卷9 第12—13、19—20 页;卷10 第7—10 页。 
② 郭廷以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6 页。 
③ 郭廷以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7—248 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 第34 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 第33、34 页。 
② 《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 第56—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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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余生”。   ③ 
       不幸的是,进一步的斟酌引起了争论,因而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改革。为 
  苏松太减赋而设立的局于1863年8月在上海成立,冯桂芬任委员。但江苏省 
  布政使兼该局的当然负责人刘郇膏却反对彻底检查战前的税制。刘郇膏是河 
  南人,得过进士,曾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连任苏松太道三个县的知县,熟悉 
  当地情况。他和冯桂芬都认为减赋三分之一为数太少。冯桂芬劝李鸿章再上 
  奏本,要求把原来的漕粮份额再减一成。但刘郇膏出于某种原因,强烈地坚 
  持应把以白银缴纳的规定的田赋减二成或二成五为宜。他虽然也要求减税, 
  但念念不忘的是减税在衙门胥吏中是否行得通的问题。他坚持要保留官府簿 
  册上登记的五十多种土地的等级,簿册上每种土地各载有一种税率。冯、刘 
  二人对浮收问题也有分歧。冯桂芬坚持,通过海船运输的漕米数量必然越来 
  越多。海运比腐败的运河运输的费用要低得多。当刘郇膏明显地考虑到苏松 
  太州县官员的利益而提议增加一千文“运输津贴”的浮收和一千文“杂费” 
  时,冯桂芬大为愤怒。他与几个绅士朋友强烈地抗议,因为他们担心刘郇膏 
  会把增收这些浮收的内容塞进曾国藩和李鸿章准备上呈的第二个奏议之中, 
  从而抵销了减赋的好处。冯桂芬本人从未为维护县的定制而提议过任何规 
  定。他直率地引用过一句古代的格言:“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 
  弊将若之何?”① 
       冯桂芬的建议得到苏松太区一些知名绅士的支持,这些人都拥有大量的 
  地产。由于地主要依靠他们佃户的劳动,所以象潘曾玮(1819—1886年,道 
  光时期军机大臣潘世恩的幼子)那样的隐退官员并不一定同情为了微利与衙 
  役又倾轧又勾结的小绅士。此外,在冯桂芬与潘曾玮那样有名望的绅士和几 
  十万属于苏松太小户的自耕农两者的经济利益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冲突。② 
       李鸿章以他一贯的实用主义态度,对冯、刘二人的观点兼收并蓄。最迟 
  到1863年12月当他的衙门搬到已被收复的苏州时,他要冯桂芬起草第二份 
  准备与曾国藩联名的奏议。此奏遭到当时任布政使的刘郇膏的严厉批评,但 
                                              ① 
  曾国藩并不是一点也不同情冯桂芬的。刘郇膏受命重新起草,但他到 1865 
  年6月9日才送上来,这时曾国藩已经赴山东剿捻去了。 
       在此期间减赋之事无独有偶。负担漕米份额分外沉重的第二个地区是浙 
  江省富饶的杭嘉湖道。这里有着与苏松太同样的历史背景 (原来的租率都已 
  经改为税率),它负担的漕粮份额在十九世纪初也高达一百一十万担。但早 
  在1823年以来,几乎每年都要豁免一部分份额。与苏松太一样,有权势的地 
  方也搞“注荒”,地方官除了向小户加征浮收以弥补大户逃避的完纳外,别 
  无他法。沉重的浮收中包括运输费(1852年后浙江漕米开始通过海路运往北 

③ 《江苏减赋全案》,卷1 第1 — 4页。 
① 《显志堂集》,卷4 第9 页;卷5 第11—12 页;卷9 第1 页。洛日乌斯基:《1863 年苏松太减赋问题 

及其后果》,第186—200 页。又见《显志堂集》,卷4 第11—12 页;卷10 第7—10 页。《李文忠公全集·朋 
僚函稿》,卷3 第27 页。 
② 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 第11、16—17 页。《显志堂集》,卷5 第44—45 页。顾炎武及以后的作 

者估计苏松太区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民是佃农。假定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那里的总人口数为一千万,至少一 
定有二十至三十万自耕农,也许更多。 
① 《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4 第11、26 页;卷5 第1、8、12、36 页;卷6 第4 — 5 页。《李文忠 

公全集·书札》,卷12 第33—34 页;卷13 第7 — 8、11—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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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时,已被核减)。自耕农有时在所谓“包户”的帮助下也取得大户的名分, 
  这与苏松太的情况一样。② 
       在1863年大部分时期中,闽浙总督兼浙江巡抚左宗棠设大本营于严州, 
  向杭州的进攻进展缓慢,所以杭州到1864年3月31日才被收复。十天之前, 
  李鸿章的部队已经收复嘉兴,但湖州到1864年8月才攻取,那是南京失守后 
  一个多月的事了。对清廷答应核减杭嘉湖漕粮份额之举,左宗棠的第一个答 
  复颇有卓见地说明了漕粮为什么象苏松太那样已成为民众暴乱的常见的原 
  因。自耕农在应缴的每担漕米外,通常至少还要另缴八、九斗。他说:“竭 
  小民终岁之力,徒为胥吏中饱、衿棍分肥之资。”① 
       1864年11月,左宗棠报告了关于他设立一个制定章程的局所拟定的新 
  漕粮之事。他指望把规定的份额减少三分之一。每亩地的税率也作相应的调 
  整。这项工作较苏松太所进行的要简单得多,因为只需把土地分成九等。左 
  宗棠还打算解决浮收问题。他知道地方政府的开支必须有来源,所以提出了 
  一种规定的浮收,名叫“运费”。这项运费是在清帝批准的漕米浮收之外以 
  运输名目另外征收。左宗棠暗示,县令可以视情况需要使用附加的“运费” 
  收入,不用说明用途。但他规定的“运费”不高,对每担应缴的漕米只收八 
                                                                                  ② 
  文,这比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向杭嘉湖征收的海运特别费用多四文半钱。与冯 
  桂芬的意见不同,左宗棠不认为他征收的“运费”会引起更强烈的贪婪。他 
  认为制度应“因俗”制宜,这点与曾国藩是一致的。结果,户部提出减赋三 
  十分之八,此议在1865年5月被清帝批准。在杭嘉湖恢复征收糟粮的工作落 
  到了新任浙抚马新贻身上。负责征税的局拟订的税率表比左宗棠设想的要 
  高,从1865年秋季开始按新税制征税。③ 
       同时,关于苏松太漕粮的争论仍在苏州继续进行。该城最有影响的绅士 
  学者可能是潘曾纬,他力图说服布政使刘郇膏接受冯桂芬的观点,但没有效 
  果。在北京当官的苏州府吴江人殷兆镛在1865年5月中旬曾上疏,列举江苏 
  省税制的弊病,其中不但攻击了李鸿章严厉的厘金税赋,而且还攻击了似乎 
  与田赋一起恢复的沉重的浮收。④ 
        曾国藩和李鸿章1865年6月9日的第二次奏章,要求把苏松太以及常州 
  府和镇江府的规定田赋核减二成。它还提出应把上述地点的漕项核减二成; 
  漕项是经过清帝批准的浮收,它征收白银,并且是以运输漕米的名目开征的。 
  一份附片报告说,在过去一年当苏松太根据临时税制恢复征收田赋时,凡是 
   “火耗”浮收都已被核减一半。对大小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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