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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在中国鞑靼地区发生任何叛乱”,浩罕汗将有义务给清朝以援助。在六城
地区签订的这一“不平等条约”制度看来终于产生了清朝的政策制定者长期
努力以求的安定局面。
回顾一下历史就可以理解,清政府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处理渴望贸易的
浩罕人的成功的政策,为几年以后清朝处理渴望贸易的英国人的问题树立了
一个最近时期的榜样。与英国之间的敌对行动开始于1834年的虎门交火,在
无结果地拖延了几年之后(这与前几年浩罕侵略六城地区和袭击色勒库尔的
事件在新疆一拖几年是极其相似的),北京撤换了海岸的军事长官,指派奕
山前去,使他能在多事的沿海运用他在新疆取得的经验。政府还派杨芳作为
奕山的助手:这个官员曾在1828年俘获张格尔,并在1830和1831年打浩罕
的战役中效过力。1843年署理两江总督时 受命开放上海的壁昌,就是1830
年叶尔羌的保卫者。这样的例子还有好几起。
当实际的军事考虑决定用谈判解决问题时(如同1831年对付浩罕的战略
① 《大清宣宗实录》,卷267 第19—20 页 (1835 年7 月16 日);卷283 第2 页 (1836 年6 月14 日),
卷291 第25—27 页 (1836 年12 月23 日);卷292 第3 — 5 页(1837 年1 月9 日)。纳里夫金:《浩罕王
国史》,第164 页。穆罕默德·阿明所述,见戴维斯:《印度报告》,第312 页注,第326—334、345—
348 页。他的报道和清朝有关色勒库尔首领们的编年资料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① 铃木中正:《围绕西藏的中印关系史》,第222—223 页;《大清宣宗实录》,卷33O 第29—30 页(1840
年3 月2 日)。
② 《大清宣宗实录》,卷293 第23—24 页(1837 年3 月2 日);卷298 第31—32 页(1837 年7 月30 日);
卷301 第8 — 9 页 (1837 年8 月5 日)。沃森:《乌兹别克地区纪要》,第375 页。参看沃森:《麦加朝
圣记》,第38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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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那样),清朝在1842—1844年对沿海贸易列强所给予的让与权是可以拿
来和1831—1835年对浩罕的让与权相比的。它们有以下这些相似之处:
(1)治外法权,即外国有权指派领事管辖自己的公民。
(2)赔款,尽管鸦片贸易是非法的,仍用银子偿付了被没收的鸦片。清
廷曾用银子付给浩罕人以补偿他们非法获得的土地。
(3)“公平正规”的关税以及和海关的直接关系。1843年的税则所作
的让与比起清朝对浩罕的让与要适度得多,因为在六城地区清朝对所有外国
商人一概免税,甚至包括柯勒克孜人在内。浩罕并不需要去要求和征税机关
直接发生关系,因为在六城地区的外国商人一直直接和清朝税务机关打交
道。废除外国商人进口货物的关税甚至使这种要求成为不必要的了。
(4)最惠国待遇。人们猜测,中国人过去的行为启发了义律船长想获得
①
任何别国可能获得的一切特权。巴麦尊子爵已把这个想法作为璞鼎查在商谈
南京条约时的几个选择之一,后来最惠国条款即包含在1843年的虎门条约
中。最惠国条款决非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让步,它纯粹是表示中国长期实行
的“一视同仁”的政策:中国利用这一政策可以防止任何一个外国强国取得
高居其他国家之上的领导地位。在清朝看来,和欧洲人订立的协定,至少就
最惠国条款而言,其与中国原则妥协的程度比北京在1835年给予浩罕的特殊
地位与之妥协的妥协程度要小得多。
(5)废除公行垄断,以及允许中国臣民与外国商人之间有发生商业关系
的权利。在六城地区,外国人一直直接和地方的商人做买卖,不受任何公行
之类垄断机构的牵制,他们也能雇用仆人、翻译、买办,租用房屋、营业处、
货栈等等。
在中国与西方协定中的其他条款还反映了沿岸贸易的特殊状况。“中英
两国及其君主的地位绝对平等”,这个原则事实上并未被浩罕所坚持,因为
在中亚主权国家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不是一种基本的条件;不过清朝也没有
强迫过浩罕使者履行藩属进贡的全部礼仪,而且清帝国早已承认了与俄国平
等的原则。
对照清朝在亚洲腹地的经验,它在鸦片战争以后与西方海上列强达成的
协定,有不同于通常所说的那种意义。最重要的是,清朝认为这些协定不是
新的发明。英国的海军力量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为旷世所无,但是缔结的条
约不足以证明清朝已经认清了这个事实。常被征引的马士的那本研究著作指
出:“直至1839年为止,使西方国家听从条件方可允许双方关系存在的是中
国;自从1860年以后,把和中国共同来往的条件强加于中国的却是西方国
①
家;这当中的二十年是一个摩擦时期”。考虑到清朝政府对小小的浩罕作出
了重要的让与,对马士的观察最可能的解释是,在这二十年中,中国仍未认
识到它已相对地衰落下来。正如阿瑟·韦利所恰当地叙述的那样:“满洲是
一个征服种族,所以很难接受这一事实:他们在二百年前用来征服中国的武
器,现在已经过时了。”②
① 在费正清的 《中国人的世界秩序中的早期条约制度》(载他编的《中国人的世界秩序观》,第260 页)
中也清楚地谈到:“最惠国条款发端于清帝国想对所有非中国人显示一种高于他们的一视同仁的愿望。”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译本,卷1 第337 页。
② 阿瑟·韦利:《中国人眼中的鸦片战争》,第185 页。马木留克人有类似情况,参见戴维·阿亚伦:《马
木留克王国的火药与火药武器:对中世纪社会的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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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看来,1842—1844年条约的唯一真正新情况是把它们应用于中国
本部。在亚洲腹地有共同边境的两个伟大的非汉人 帝国的君主——满洲人和
莫斯科人——之间讲求平等,是很容易做到的。治外法权在六城地区是完全
可以被接受的,臣属于清朝的说突厥语的穆斯林在那里是和来自中亚西部说
突厥语的教友同仁做买卖。但是,要在沿海一带允许施行象国家平等这样一
种非中国的原则,确实将会引进一项中华帝国迄今仅限于在亚洲腹地推行的
政策。在中国本部以内,这是不容易被接受的。
清朝的边疆政策作为整体来说并没有被系统地作过任何研究,但是很清
楚,在沿海政策与亚洲腹地政策之间是有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比历史学家
迄今所揭示的要更多一些。值得注意的是,松筠、杨芳、龚自珍、魏源等这
些十九世纪初的经世致用论学者兼改革家,都有研究新疆政策问题的初步经
验。
圣战的继续
以七和卓闻名的七个阿法其·玛赫杜姆家族著名成员住在浩罕领土上。
他们是穆罕默德玉素普之子卡塔汗和克希克汗、巴布顶之子倭里汗、张格尔
之子布素鲁汗、卡塔汗之子爱克木汗和阿希木汗,以及布素鲁汗的一个堂兄
弟,人称铁完库里和卓。虽然卡塔汗和倭里汗是主要的领导者,但玛赫杜姆
家族的宗教继承权似乎已从张格尔传给他年青的儿子布素鲁汗。在十九世纪
三十年代初经过印度去麦加途中的东突厥斯坦人报告说,在新疆的清朝统治
①
日益丧失人心。这种情况显然继续存在,但是只要浩罕为了享有它的贸易利
益而要保持和平,那么七和卓是不能有所作为的。
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后期,许多安集延商人居住在固勒扎,浩罕的阿克
沙哈勒开始被指派驻在伊犁。准噶尔当局不能获得足够的布来使官方的哈萨
克贸易垄断保持在一个满意的水平上,于 是便放宽限制,允许汉商参加更多
品种的货物的贸易,开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