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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占领了喀尔提锦。
按照清朝的记载,爱连巴依的第一个要求是浩罕应和那些有权每年入贡
的六城地区的伯克们一样,按照同样的条件,一年一贡。其他被提到的要求
是赔偿、释放战俘回国和某些优惠条件。浩罕还要求清政府对六城地区外国
商业豁免关税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巴达赫尚和克什米尔的商人在内。浩罕使节
主要和理藩院打交道,但是也到以前帝国在六城地区的钦差大臣长龄家中去
看望。长龄拒绝了爱连巴依的礼物,只接受了一些葡萄,皇帝提醒他:“人
臣义无外交。”①
在回答爱连巴依的请求时,清帝同意让浩罕每年派遣商队从喀什噶尔经
②
过两个月的旅程来北京进贡。其他要求则用这种或那种方式加以处理,但爱
③
连巴依被告知:巴达赫尚人和克什米尔人在叶尔羌的贸易不关浩罕的事情。
② 《大清宣宗实录》,卷244 第18—19 页 (1833 年11 月30 日),第39—40 页 (1833 年12 月9 日);
沃森: 《乌兹别克纪要》,第375 页;沃森:《麦加朝圣记》,第381 页。
① 《大清宣宗实录》,卷262 第21 页 (1835 年2 月15 日),第24 页 (1835 年2 月16 日);也见第27
页 (1835 年2 月19 日)。
② 《乌兹别克纪要》,第376 页。参见阿赫麦德·沙·纳赫什班迪:《旅行记》,他说在叶尔羌和北京之
间正常的旅程是“六个月”。
③ 《大清宣宗实录》,卷254 第5 — 6 页(1834 年8 月9 日);卷257 第8—10 页 (1834 年10 月22 日);
卷260 第15—16 页 (1834 年12 月15 日);卷261 第35—36 页 (1835 年1 月21 日);卷262 第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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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节在1835年回国。清朝的资料没有叙述爱连巴依在离开之前已将1832年
的谅解变成与清帝的直接协定,并加以扩大,迫使清帝承认浩罕派遣使节到
北京来的真正的目标,即:
(1)浩罕有权在喀什噶尔派驻一名政治代表(即阿克沙哈勒),并在乌
什土鲁番、阿克苏、英吉沙尔、叶尔羌与和阗派驻商务代办 (也称阿克沙哈
勒),他们受喀什噶尔代表的管辖。
(2)这些阿克沙哈勒应有领事权力,对来到六城地区的外国人有行使司
法和治安权限。
①
(3)阿克沙哈勒有权对外国人运入六城地区的全部货物征收关税。一
份浩罕的资料甚至主张要求更大的特权:“隶属于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
阿克苏和乌什土鲁番的商人们的扎卡特税(天课)、察台〔蒙兀儿草原〕的
赋税、伊犁地区的赋税、莫卧里亚 〔准噶尔?〕一直远至希齐札尔地区的赋
②
税……都在穆罕默德阿里汗的权力控制之下”。 清当局在六城地区对浩罕的
这种让步不包括克什米尔人 (这个概念包括巴尔提人)、巴达赫尚人和那些
在叶尔羌贸易的布哈拉人。这些人归巴达赫尚和克什米尔的阿克沙哈勒管
辖,不属于浩罕阿克沙哈勒的权力范围。③
清《实录》没有提及这些情况。事实上,清朝记载中唯一提示爱连巴依
为之进行谈判的要点的史料是叶尔羌参赞大臣的一件复奏,其中说,从1832
年起,克什米尔人和巴达赫尚人一直与浩罕人享有同样免税的权利,因此爱
连巴依的要求“实属贪诈”。除了把它归之于贪婪成性之外,关于浩罕不仅
在清朝领土上征收关税,而且要求把克什米尔和巴达赫尚的商人归入汗国的
阿克沙哈勒能向他们征税的外国人之中,这件事在《实录》中并没有线索可
寻。①
这是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它为以后西方与北京之间的不平等
条约铺平了道路。清帝此时已经给予了全部治外法权,就象他不久就要在沿
海给予贸易飞地以治外法权,和达赖喇嘛政府将在1856年对待西藏的尼泊尔
那样。只有这样说才恰当:在中国穆斯林边境上第一次正式承认了治外法权,
因为商人自治在穆斯林中间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习惯。在宋代,福建刺桐(泉
州)的阿拉伯商人归他们的头人管辖。欧洲贸易列强之所以要在亚洲要求治
外法权,部分原因是由于受到从君士坦丁堡奥斯曼政府那里获得治外法权条
款的鼓舞。在十六世纪的卡利卡特,土耳其商人便有自己的头人,甚至连当
地的商人也都有他们自己的头人,如同从开罗和红海来的商人那样。在卡利
页 (1835 年2 月15 日)。
① 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 第325 页(将特许权的赢得特别归功于爱连拍迪沙),第341、401 页;玛
哈木·阿明所述,见戴维斯:《印度报告》,第345 页(也提到爱连拍迪沙);参看贝柳:《喀什噶尔史》,
载福赛思: 《1873 年出使叶尔羌报告》,第185 页;还可参看和卓巴哈杜尔汗的报道,见沃森:《乌兹别
克纪要》,第375 页,以及沃森的《朝圣记》,第381 页。
② 《Ta'rīkh…i sihgārī》,无名氏手稿,大英博物馆东方8156 号(完成于1874 年),错误地把权力归于阿
卜杜拉·帕沙巴西,第8 卷第9 张。
③ 库兹涅佐夫:《十九世纪上半叶清政府在新疆的经济政策》,第6、9、136—139、174 页,注23,这里
对俄国过去作家的批评没有考虑到1834—1835 年事件。
① 《大清宣宗实录》,卷265 第7 页(1835 年5 月5 日)。佐口透:《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495—49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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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又有一名高居于全部外国商人之上的头人,他实际上管理和惩罚他们,
不受政府法律的干涉。远在十七、十八世纪荷兰、英国和法国的航运业统治
②
马六甲以及亚洲最南部和东南亚诸港口以前,这些地方也盛行同样的情况。
即使在六城地区,清帝对爱连巴依的让步也许不过是对已成惯例的事态的一
种官方认可而已。这样做就简化了有关北京对外贸易的行政和政治问题。
从中华帝国的观点看来,天子对普天之下拥有最高权力,所以治外法权
丝毫没有损害清帝的主权。同样地,浩罕在清帝国境 内对其他外国人实行管
辖,或是汗国有权向非浩罕人征税,这也无损于清帝的主权,尽管这后两种
让与 (它们是清朝体制能够容忍到什么程度的有趣标志)在政治上是不可取
的。浩罕取得的让与权并不比俄国人已在恰克图享受了一个多世纪的那些权
利更大一些,浩罕并不坚持要求民族平等的原则。
中国与浩罕的1835年协定为六城地区的外国人贸易树立了新的样式。浩
罕的阿克沙哈勒们从浩罕统治者那里“承包”他们辖区的岁入,他们享有对
汗国臣民的完全管辖权,并用有利于穆斯林的新税率来取代旧关税,但进口
1
税已普遍降低。原来牲畜按价征税3 %,丝织品和毛皮征税5%,其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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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也征3 %,现在阿克沙哈勒们从穆斯林那里是按价征税2 %(这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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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兰法典规定的税率),从非穆斯林 (“基督教徒”)那里征收5%。从六
①
城地区向浩罕出口是免税的。柯勒克孜人象外国人一样,
1
向六城地区输入的货物要给浩罕的阿克沙哈勒付税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