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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出纳基础知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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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
    (5)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资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加强物资管理,保持账记与实存的一致性,并为编制报表提供可靠的资料。出纳要每天清点核对库存现金,经常性地与银行进行账目核对,适时清点核对库存各种有价证券和结算票据。
    (6)编制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是以表格形式,定期总括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一种专门方法。编制会计报表,可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为企业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可靠的资料;为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有关信息;为投资人、债权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所需资料。出纳部门主要是报告本单位现金收支与结存情况,现金收支计划的实现情况,资金利用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
    (7)会计分析。对核算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是对核算资料所反映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挖掘收入潜力,找出降低成本办法,扩大经营成果。
    上述专门方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总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一环紧扣一环。缺少哪一环,或在哪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都将影响整体核算质量。
 14.出纳账务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账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是指会计数据的记录、归类、汇总、呈报的步骤和方法。或者说是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的填制、汇总,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步骤和方法。科学地组织账务处理程序,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会计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四种,它们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多栏式日记账账务处理程序。各种账务处理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汇总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办法的要求不同。在各种程序下,对于出纳人员来说,出纳业务处理的步骤和方法基本相同。其基本程序如图表1…1所示:
 15.怎样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出纳账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2)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3)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账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账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发现不一致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
    (2)出纳账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接交人应核对出纳账与总账、出纳账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理。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其它实物。
    (5)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
    第三阶段,交接结束。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16.出纳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如发现问题责任如何确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责任的具体确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17.什么是原始凭证;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在实际工作中,原始凭证有些是从外单位取得的,有些是本单位自制的。由于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千差万别的,因而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所包括的具体内容也各不相同,各有其不同的要求和特点。但是,每一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客观地、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都必须明确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经济责任。这些共同的要求,决定了每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
    1。开票单位:
    2.原始凭证的名称。如借据、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原始凭证填制日期和经济业务发生日期。
    4.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或专用章。
    5.经办人或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
    6.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7.经济业务的内容。如购买车床等。
    8.经济业务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不得缺少,否则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有些原始凭证还应具备一些特殊内容和要求,如:使用统一发票时,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自制发票,应盖有税务监制章;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填写购销双方的税号、地址、开户银行账号、支票号码等。
18.怎样填制原始凭证
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必须在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时直接取得或填制。这是填制和复核会计凭证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原则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供明确经济业务内容、数量、时间、地点以及经办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的证明资料。不得将多项经济业务汇总填制原始凭证,因为那样就混淆了时间、地点、内容、数量,以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这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大部分是由各单位业务经办人填制,但也有少部分由财会人员填制,如各种收款收据、费用计提与摊配表、现金解款单、支票进账单、出纳报告单等,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准确、及时、清晰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做到真实可靠、手续完备,内容完整、书写清楚,连续编号、及时填制。具体讲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一般盖财务专用公章),没有公章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报账的依据。有些特殊的原始凭证,出于习惯和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可不加盖公章。但这些凭证一般具有固定的特殊的公认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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