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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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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而无罪,言政乱甚也。汉魏以来著律皆云:“敢盗郊祀宗庙之物,无多少皆死。”为特重故也。○传“下视”至“懈怠”○正义曰:箕子身为三公,下观世俗,故云“下视殷民”。“所用治者”谓卿士已下是治民之官也。以纣暴虐,务称上旨,“皆重赋伤民”。民既伤矣,则以上为雠,《泰誓》所谓“虐我则雠”是也。重敛民财,乃是“聚敛怨雠之道”。既为重敛,而又亟行暴虐。亟,急也。急行暴虐,欲以威民,乃是“自召敌雠”。勤行虐政,是“不懈怠”也。○传“商其”至“於道”○正义曰:“有灾”与“沦丧”一事,而重出文者,上言“商今其有灾,我兴受其败”,逆言灾虽未至,至则己必受祸;此言“商其沦丧,我罔为臣仆”,豫言殷灭之后,言己不事异姓,辞有二意,故重出其文。我无所为臣仆,言不能与人为臣仆,必欲以死谏纣。但箕子之谏,值纣怒不甚,故得不死耳。“我教王子出,合於道”,保全身命,终为殷后,使宗庙有主,享祀不绝,是合其道也。○传“刻病”至“无主”○正义曰:“刻”者,伤害之义,故为病也。《吕氏春秋·仲冬纪》云:“纣之母生微子启与仲衍,其时犹尚为妾,改而为妻后生纣。纣之父欲立微子启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曰:‘有妻之子,不可立妾之子。’故立纣为后。”於时箕子盖谓请立启而帝乙不听,今追恨其事,我久知子贤,言於帝乙,欲立子为太子,而帝乙不肯,我病子不得立,则宜为殷后。○传“言将”至“一途”○正义曰:不肯遁以求生,“言将与纣俱死”也。或去或留,所执各异,皆归於仁。孔子称“殷有三仁焉”,是“皆归於仁”也。《易·系辞》曰:“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是“非一途”也。何晏云:“仁者爱人,三人行异而同称仁者,以其俱在忧乱宁民。” 

 
  


□《尚书正义》□传  汉·孔安国□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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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正义》



卷十一 泰誓上第一 

 卷十一 泰誓上第一   


 
  周书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至九年而文王卒,武王三年服毕,观兵孟津,以卜诸侯伐纣之心。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芮,如锐反。虞、芮,二国名。佥,七廉反。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更与诸侯期而共伐纣。○孟津,地名也。作《泰誓》三篇。渡津乃作。 
  '疏'“惟十”至“三篇”○正义曰:惟文王受命十有一年,武王服丧既毕,举兵伐殷,以卜诸侯伐纣之心。虽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至十三年纣恶既盈,乃复往伐之。其年一月戊午之日,师渡孟津,王誓以戒众。史叙其事,作《泰誓》三篇。○传“周自”至“示弱”○正义曰:《武成》篇云:“我文考文王,诞膺天命,以抚方夏。惟九年,大统未集。”则文王以九年而卒也。《无逸》称文王“享国五十年”至嗣位至卒非徒九年而已。知此十一年者,文王改称元年,至九年而卒,至此年为十一年也。《诗》云:“虞芮质厥成。”《毛传》称“天下闻虞芮之讼息,归周者四十馀国”,故知“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至九年而文王卒”,至此十一年,武王居父之丧“三年服毕”也。案《周书》云:“文王受命九年,惟暮春在镐,召太子发作文传。”其时犹在,但未知崩月。就如暮春即崩,武王服丧至十一年三月大祥,至四月观兵,故今文《泰誓》亦云“四月观兵”也。知此十一年非武王即位之年者,《大戴礼》云“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则武王少文王十四岁也。《礼记·文王世子》云:“文王九十七而终,武王九十三而终。”计其终年,文王崩时武王已八十三矣。八十四即位,至九十三而崩,適满十年,不得以十三年伐纣。知此十一年者,据文王受命而数之。必继文王年者,为其卒父业故也。纬候之书言受命者,谓有黄龙玄龟白鱼赤雀负图衔书以命人主,其言起於汉哀平之世,经典无文焉,孔时未有此说。《咸有一德》传云:“所征无敌谓之受天命。”此传云:“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是孔解受命皆以人事为言,无瑞应也。《史记》亦以断虞芮之讼为受命元年,但彼以文王受命七年而崩,不得与孔同耳。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故九年文王卒,至此一年服毕。此经武王追陈前事,云:“肆予小子发,以尔友邦冢君,观政于商。”是十一年伐殷者,止为观兵孟津,以卜诸侯伐纣之心,言“于商”,知亦至孟津也。○传“十三年正月”至“伐纣”○正义曰:以“一月戊午”,乃是作誓月日。经言“十三年春,大会于孟津”,又云“戊午,次于河朔”,知此“一月戊午”是十三年正月戊午日,非是十一年正月也。序不别言“十三年”,而以“一月”接“十一年”下者,序以观兵至而即还,略而不言月日,誓则经有“年”有“春”,故略而不言“年春”,止言“一月”,使其互相足也。戊午是二十八日,以历推而知之,据经亦有其验。《汉书·律历志》载旧说云:“死魄,朔也。生魄,望也。”《武成》篇说此伐纣之事云:“惟一月壬辰,旁死魄。”则壬辰近朔而非朔,是为月二日也。二日壬辰,则此月辛卯朔矣。以次数之,知戊午是二十八日也。不言“正月”而言“一月”者,以《武成》经言“一月”,故此序同之。《武成》所以称“一月”者,《易·革卦》彖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象曰:“君子以治历明时。”然则改正治历,必自武王始矣。武王以殷之十二月发行,正月四日杀纣,既入商郊,始改正朔,以殷之正月为周之二月。其初发时犹是殷之十二月,未为周之正月,改正在后,不可追名为“正月”,以其实是周之一月,故史以“一月”名之。顾氏以为“古史质,或云正月,或云一月,不与《春秋》正月同”,义或然也。《易纬》称“文王受命,改正朔,布王号於天下”。郑玄依而用之,言文王生称王,已改正。然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岂得殷纣尚在而称周王哉?若文王身自称王,已改正朔,则是功业成矣,武王何得云“大勋未集”,欲卒父业也?《礼记大传》云:“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是追为王,何以得为文王身称王,已改正朔也?《春秋》“王正月”谓周正月也,《公羊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其意以正为文王所改。《公羊传》汉初俗儒之言,不足以取正也。《春秋》之“王”,自是当时之王,非改正之王。晋世有王愆期者,知其不可,注《公羊》以为春秋制,文王指孔子耳,非周昌也。《文王世子》称武王对文王云:“西方有九国焉,群王其终抚诸。”呼文王为“王”,是后人追为之辞,其言未必可信,亦非实也。○传“渡津乃作”○正义曰:“孟”者,河北地名,《春秋》所谓“向盟”是也。於孟地置津,谓之“孟津”,言师渡孟津,乃作《泰誓》,知三篇皆“渡津乃作”也。然则中篇独言“戊午,次于河朔”者,三篇皆河北乃作,分为三篇耳。上篇未次时作,故言“十三年春”。中篇既次乃作,故言“戊午”之日。下篇则明日乃作,言“时厥明”。各为首引,故文不同耳。《尚书》遭秦而亡,汉初不知篇数,武帝时有太常蓼侯孔臧者,安国之从兄也,与安国书云:“时人惟闻《尚书》二十八篇,取象二十八宿,谓为信然,不知其有百篇也。”然则汉初惟有二十八篇,无《泰誓》矣。后得伪《泰誓》三篇,诸儒多疑之。马融《书序》曰:“《泰誓》后得,案其文似若浅露。又云:‘八百诸侯,不召自来,不期同时,不谋同辞。’及‘火复於上,至於王屋,流为雕,至五,以穀俱来。’举火神怪,得无在子所不语中乎?又《春秋》引《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语》引《泰誓》曰:‘朕梦协朕卜,袭于休祥,戎商必克。’《孟子》引《泰誓》曰:‘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取彼凶残,我伐用张,于汤有光。’《孙卿》引《泰誓》曰:‘独夫受。’《礼记》引《泰誓》曰:‘予克受,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今文《泰誓》,皆无此语。吾见书传多矣,所引《泰誓》而不在《泰誓》者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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