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八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刘少奇的最后岁月-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于一月二十九日复电说明,杨剑雄“所称一九二四年在长沙营救我出狱等语,
并无其事。我一九二五年在长沙被捕,因有很多人营救。。得以出狱,但这
与杨剑雄毫无关系。杨犯罪恶仍应按你们判决处理”。这个答复意见是正常
的,并未对杨犯的判决有所干预。整个过程表明,宁乡县判处恶霸杨剑雄死
刑,事前刘少奇同志完全不知道。如果这是出于刘的授意,宁乡县又何必在
判决后再致函询问呢?!原专案组把这件事说成刘少奇同志蓄意“杀人灭
口”,完全是强加罪名。何况已有充分材料证明,刘少奇同志根本没有投敌
叛变,当然更不存在他害怕暴露“罪行”而“杀人灭口”的问题。

(二)所谓一九二七年在武汉和庐山进行“内奸活动”问题

原审查报告认定,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大革命紧要关头,窃据湖北
省总工会秘书长的职位,充当内奸,破坏工人运动。列举的“罪名”是:1。
在“四·三”惨案发生后,为日寇保镖;2。与汪精卫、陈公博勾结,被指定
为“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向敌人献策调走武汉工会骨干,解散工
人纠察队;3。为掩盖其“内奸面貌”,还演出了一场假逮捕的“苦肉计”;

4。在武汉“七·一五”事变前,受汪精卫指使,“躲往庐山”,“继续进行
叛卖勾当”。据复查,这些罪名都与事实不符,或是诬陷,或是虚构,不能
成立。
第一,“四·三”惨案问题。据查,在驻汉口日本水兵杀人惨案发生后,
刘少奇同志代表工会出席各人民团体紧急会议和参与主持工会联席会议,在
组织群众反日斗争中起过重要作用。对此,一九二七年四月五日的《汉口民
国日报》曾有报道。各工会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全省总工会的布告中,号召群
众“遵守革命纪律”、“万勿骚动”、“不要打日本人的窗户”、“不要打
日本人”等,经查阅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和一九二七年四月五日
《汪精卫、陈独秀联合宣言》等历史档案,这是根据当时党中央的指导方针
和斗争策略制定,不是刘少奇同志个人决定的。原审查报告不问来由,颠倒
是非,把这些当时见报的文告词句,拼凑成刘少奇同志“为日寇保镖”的罪
名,显然是蓄意歪曲历史。

第二,所谓“担任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充当特务,向国民
党提供‘工运情报’”,以及“向陈公博献策”的问题。这一条,出自了觉
群(当时是共产党员,任国民党汉口特

别市党部执行委员兼工人部长,一九二八年被捕以后脱党,参加过复兴
社,已于一九七八年初病死)一人一九六八年十月六日的“书面交代”,并


无其他证据。经查对原专案组审讯丁觉群的档案,发现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
五日,丁在“监护”中交出一份笔供,附信公开说明:“为了批倒批臭刘少
奇,我这个文件是打破事实框框写的。”同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六日,
丁四次翻供和申述,在十一月十三日的申述中特别提到:“首长已经向我揭
开了盖子,反戈一击有功,且可免追既往罪过,否则交群众斗争,交公安机
关治罪,停止退休金,以至促短自己有限生命,而落个遗臭万年。聆训后,
我思想斗争剧烈,思想起伏,终夜无眠。”下一九六八年十月六日的“书面
交代”,就是在这之后,按照原专案组的提示编造的,又查到一九七二年丁
被释放回家后的日记,其中写道:“我只说在党内我受刘的领导,而不提陈
独秀当权的党中央对我的指示,和湖北省委书记张国煮对我面示,就是使刘
贼无所躲闪,而我自己情愿把一切担负起来。”丁的儿子丁运隆交出这本日
记时说明,其父生前对他说过:“我深深地知道,刘少奇早已被打倒了,现
在只是要找到一些能够说明所以必须打倒的罪证材料公布于世,以求名正言
顺。我不能使他们如愿以偿,我是下不了台的。”由此可以完全证明,丁觉
群的口供是被迫编造的。又据调查,这个一名组长、一名组员(丁觉群)的
所谓“工人运动小组”,根本就不存在。既然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机构,
当然刘少奇同志被指定为小组长是虚构的。这也证明,丁觉群的“书面交代”
是捏造的。第三,调动武汉工会干部问题。据李维汉、郭述申同志及李景明
(当时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郑超麟(当时任湖北省委宣传部长)
等人证明,一九二七年六月初,我党中央鉴于汪精卫的武汉国民政府叛变革
命,实行宁汉合流的步骤逐渐明显,遂决定疏散各地聚集在武汉的干部,湖
北省总工会根据这一精神,将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有的隐蔽、转移,有的
派往贺龙、叶挺部队,又新调一些面目未暴露的干部来坚持工作。这种应变
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确的。原审查报告将此事歪曲为刘少奇
同志“破坏革命的内好活动”,是十分荒谬的。

第四,工人纠察队缴枪问题。经查阅一九二七年七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关
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以及一九
二九年十二月陈独秀等人《我们的政治意见书》和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记录,这些有关材料都说明:当时以陈独秀为首的党中
央屈服于汪精卫武汉政府的压力,为维持国共合作和所谓“兵、工团结”,
决定自动解除工人纠察队武装,这个错误是陈独秀推行右倾机会主义路线所
造成的,主要责任在中央的领导。刘少奇同志当时并非中央主要成员,凡是
了解这一段党的历史的人,都知道这样重要的问题,绝不是他所能决定的。
至于他作为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代表工会去作缴枪经过和意义的报告,完
全是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的问题。原审查报告把这件事的责任推到刘少奇同
志身上,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的;把它又演绎成“特务
内奸活动”,则显然是栽赃诬陷。

第五,是否有所谓“苦肉计”,即一九二七年在武汉曾否被捕的问题。

1。当时在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两处是隔壁)工作的林棣之。陈仲波、
曾昭美、吴良福等多人证明,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晚,有一些国民党军
队冲进全总和省总闹事,但没有见到和听说发生过向忠发、许白昊、项英、
刘少奇等工会主要领导人被捕的事。2。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武汉国民党
中央会议记录,一方面提到纠察队解散以后,发生了军队占工会房子,抓了
工会的人;另一方面又提到李立三、刘少奇先后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报告,要

请卫戍司令部派兵保护他们,等等。这里所说的“抓工会的人”一事,显然
不是指刘少奇同志等全总和省总的主要领导人。如果当时刘少奇同志已经被
捕,当然就不会有李立三、刘少奇同志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报告,要求保护的
事。3。当时的《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有关这次
军队一度“占领总工会会址”,与工会发生纠纷的报道,不仅没有提到有工
会主要领导人被捕,而且有的说:“经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交涉结果,此
事乃双方意见有欠疏通之故,现经谈妥,军队已于午后撤退”(申报);有
的说,“。。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所事,经双方解释,误会全法。今晚军队
已撤去,工会仍归纠察队防守”(庸报)。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曾经被捕,主要根
据是:当年六月二十九日汉口法租界巡捕房给法国驻武汉总领事的报告信。
信上提到,昨晚卫戍司令部军官率领巡逻队,在总工会办事处逮捕了该会几
个重要成员向忠发、刘少奇、许白昊、项英等。从上述各方面的材料,特别
是与一些当时亲历其境者的证明相对照,该报告信的内容显然是不真实的。
而且事实上向忠发、许白昊、项英等当时也都未被捕,更足以证明该报告信
内容之不真实。

至于所谓假逮捕的“苦肉计”之说,其唯一来源是前面提到的丁觉群的
那份虚构的“书面交代”。(据丁交代:刘少奇为了掩盖他与汪精卫、陈公
博勾结出卖工人纠察队的罪行,将来更好地为汪效劳,于六月二十五日写一
封密信,要丁送给陈公博,提出“来一次苦肉计”。在纠察队缴枪的头一天,
刘少奇等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