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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妨碍了我们致富 作者:茅于轼-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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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约一吨能源所花的代价低于开发一吨能源的代价,则节能的经济效果比开发好。更重要的是,节能还有一系列开发所不可能具备的优点。第一,节省了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第二,有利于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缓和原材料的紧张状况,充分利用现在开工不足的加工工业的生产能力;第三,节能见效快,而煤矿,油井,水电站建设都要好几年,远水难解近渴;第四,节能可以缓和铁路运输紧张的困境,而开发将使其进一步恶化;第五,节能对环境有利,开发将增加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由于这些附加的好处,节能的代价即使稍高于开发,仍可能比开发有利。这也是应将能源政策重点放在节约上的理由之一。

  3.要不要节能法?

  浪费能源是多年来的老问题,于是有的同志提出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节能。可是我们应该节约的资源不仅是能源,粮食也存在着严重的浪费,难道节粮不比节能更重要吗。如果各种资源的节约都要立法,那就要制订几十乃至几百个法律。这不是解决资源有效利用的正确途径。经济学原理最主要的一条结论,是公平竞争的市场可以保证各种资源的高效利用,所以解决浪费问题的正确办法是用法律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转规则,而不是通过法律去干预市场,规定什么产品可以生产,什么不许多生产等等。法律的基本任务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在市场上选择的权利。为了实施这一权利,其相应的义务是尊重别人所作的选择。

  之所以造成能源的浪费,基本原因在于市场没有很好建立起来,特别是价格的扭曲和经济活动中权、责、利关系的错位。纠正这些问题正是我们经济改革的任务之一。十年改革取得相当成功的原因是逐步调整了价格,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但做得还不够,应该顺着这一思路建立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健全的市场。在这样的环境下,谁节约了能源,谁就能从节约的价值中得到报酬。现在能源价格太低,节约的报酬太低。而且节约了能源,报酬却可能给了别人。所以解决了价格和权责利关系问题,节能的问题自然就跟着解决了。

  有的同志并不否认市场具有优化资源利用的功能,但担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能很快完成,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借用法律手段督促能源的合理使用。这样的想法不无道理。然而,用法律手段代替经济政策,会产生始料所不及的副作用。其原因是制订法律的人自己也不能判定如何用能才算“合理”,以及什么样的用能算是“浪费”。因而在法律文件中只笼统地提“浪费”、“合理使用”等等,同时却要求制订“合理用能标准”,法律本身存在着没有明确定义的概念,必然引起实施中的混乱,实际上不合理的用能可能被曲解为必要的,而已经杜绝浪费的用能却被认为不合理。

  诚然,如果能制订出合理用能的标准,前面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然而这却是不可能的。整天开行的出租汽车的用能效率显然和难得出动一次的救火车的效率要求不同;要求节约场地快装快卸的移动式电站锅炉,和大型火电站锅炉的效率也有不同要求;同为移动式电站,在西藏使用要求效率高,因为燃料是从几千公里以外运去的,如果在山西大同使用,当地煤价很低,效率就显得不太重要。诸如此类的情况,使得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定出一个用能的统一标准。而且,节能实际上是用其他资源来替代能源。因此,唯一正确的解决办法是给出各种资源的正确价格,让用户选择各种技术和工艺的最优组合。换句话说,就是使综合效益达到最高,而不是节约某种单一的资源。

  保护环境要有法律,而节能并不需要法。因为一个人(或企业)污染了环境并不会受到市场的惩罚,改善了环境也不会受到市场的奖励。而能源则不同,它是有价格的,市场会对能源使用者实施奖惩。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环境保护法,而并非每个国家都有节能法。

  说到这里,有的同志赞成制订节能法的理由之一是“外国也有”。对此,不妨对外国制订节能法的背景和实施效果作进一步的分析。以美国为例,虽然是市场经济国家,但政府也干预物价,使价格扭曲。例子之一就是两次能源危机中,美国政府屈从于消费者的压力,强行限制国内油价,让赚钱的油井补贴亏本的油井,保持较低的油价。由于油价扭曲,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他们倾向于购买多消耗能源而节约其他资源的汽车、冰箱、微波炉等。其中能耗量最大的是汽车。为了纠正消费者的错误选择,1980年开始实行对油耗超标的汽车征税的法律,从而使这类汽车的售价上升。显然,其出发点就是用法律手段来弥补市场扭曲的后果。但1987年美国著名的“布鲁金斯学会”发表了一篇对汽车节油法案实施结果的研究报告,发现此项法案弊大于利。由于不能达标的新汽车的售价上升了几百上千美元,消费音推迟了新车的购置,继续使用效率低的老汽车,反而浪费了更多汽油。另一方面,日本汽车没有加税的负担,趁机大量进入美国市场,使美国汽车业吃了大亏。可见这种一刀切的法规并不能代替市场的功能。1988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对石油业征收的暴利税,油价扭曲的现象逐渐得到纠正,能源法中许多直接干预市场的作法也逐步在取消。

  我并不是完全反对制订节能法,只是希望节能法的基本出发点应放在促进市场完善方面,对一些从目前市场不完善考虑所作的临时性规定,要权衡其利弊得失。其他可以列入节能法的内容包括:禁止能源生产和供应的垄断行为;政府定期收集能源使用的数据,并进行效率分析,公诸于众;较大的耗能产品必须有能耗效率的标牌说明;政府组织用能新技术的情报交流及产品展览;政府或能源技术咨询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国家投资于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4.怎样看“资金短缺”?

  解决我国能源问题最主要的障碍,一般认为是资金短缺。可是资金短缺的确切含义很少认真研究,如果可利用的资金总量是一定的,那么能源建设资金短缺,实质上是其他部门占用的资金大多,以至挤占了能源资金,或者更确切地说,某些次要的其他项目分配到了资金,而一些重要的能源项目却因没有资金而不能上马。因此这是一个相对重要性或优先次序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指明哪一项非能源项目不该上马而上了马,以至某项重要能源项目被延宕,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能源项目中固然有不少应该上马而因缺资金被取消,可是其他领域中也存在同样情况。其他工业、农业,交通、商业,科研中也都有一批很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因投资无着落而处于等待状态,这些部门也在抱怨资金短缺。国家计委项目审查中的资金之争,以及部门内立项争投资,可说绝大部分属于上述性质。这种争论如果没有具体的重要性和经济效益的评价,很难得出科学的结论。所以,今后关于资金短缺的抱怨应代之以具体的项目论证。

  抱怨资金短缺的第二种含义,不是单指能源项目资金少,而是指其他项目的投资也应该增加。经济学基本原理说明,国民生产产值全部用于消费或用于投资(忽略少量的库存变化),要增加投资,如果不从外国借钱,唯有减少消费一法。近年来我国大力吸收外资,但外资只占全部投资的15%,主要仍依40%和南朝鲜的38%,达37%(据世界银行1980~1988年统计)。日本的积累率是33%,西德26%,美国只有13%。1980~1988年我国投资的年增长率14.4%,而美国只有5%,日本为4.9%,西德仅1.2%,全球平均为3.4%。这些数字说明我国积累率偏高,资金的供给应该是相当充足的,问题在于对资金的需求更高,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投资饥饿症”。

  投资饥饿症的直接原因是基本建设的摊子铺得太大,尤其是重复建设、不配套的工程、能源和原材料以及市场不落实的项目、资源没有弄清楚而贸然上马的项目很多,以至项目建成而无法投产,发挥不了经济效益,仅能源部门就至少有几十亿元花在资源不落实、地质条件不清的项目上。在铁路运输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有近10亿元花在一时没有运量的铁路、没有编组工作量的调车场、地下没有煤的矿区铁路改线等工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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