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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依于经说,是对于苦等的四谛处无智。依照阿毗达磨说,是对
于前际等及四谛的八处无智,即所谓:“此中,什么是无明?是对于苦无智……
乃至……对于苦灭之道无智,对于前际无智,对于后际无智,对于前后际无智,
对于此缘性及缘生法无智”。此中,虽然是除了出世间的(灭道)二谛,于其他
的诸处为所缘而生起无明,但这里是以障蔽之意为无明。即因为这(无智的)生
起是由于障蔽了苦谛,不得通达(苦谛的)如实自然之相。如是关于集、灭、
道,称为前际的过去的五蕴,称为后际的未来的五蕴,称为前后际的两者,亦是
同样,乃至由于障蔽了称为此缘性缘生法的此缘性(缘起)及缘生法,不得通达
这是无明,这是行的(缘起及缘生法的)如实自然之相,所以说是“对于苦无智
……乃至……对于此缘性及缘生法无智”。
“行”——即前面曾经略说的福等三种及身行等三种的六种。这里再详说:
(一)“福行”,有十三种思:即依于进行施戒等所起的八种欲界善思及依于进
行修习所起的五种色界善思。(二)“非福行”,即依于进行杀生等所起的十二
种不善思。(三)“不动行”,即依于进行修习所起的四种无色界善思。如是这
(福行等)三行共有二十九种思。在其余的三种之中:(四)由于身的思为“身
行”。(五)由于语的思为“语行”。(六)由于意的思为“心行”。这三法是
为示在造业的刹那,为福等三种转起之门而说的。因为八种欲界的善思及十二种
不善思的正二十思,在身表等起之后而由身门转起的,名为“身行”。彼等(同
样的二十思)在语表等起之后而由语门转起的,名为“语行”。可是在此(二十
思之)中,那神通的思因为是属于另一种东西,不能作为(行缘识的结生)识之
缘,所以是不包含在内的。与神通思一样,悼举思亦不包含于此,所以那(悼举
思)亦应除去为识之缘。但此等一切思(连神通思及悼举思在内)都是由无明之
缘而生(的行)。其次一切二十九思,在(身语)二表不等起,而从意门生起的
为“心行”。如是因此(身行等)三法而入(福行等)三法之故,由于此义,当
知即以福行等是由于无明的缘性的。
或者有人发问:如何得知此等行是由无明之缘而成?
(答)因为有无明之时而有行故,即对于苦等不断称为无明的无智之人,他
对于苦乃至前际等,由于无智,把轮回之苦作为乐想,开始作此(苦之)因的
(福行等的)三种行。又对于集,由于无智,开始作此苦的因及爱的工具的行,
却思惟为乐之因。又对于灭、道,由于无智,把不是苦的灭的(梵天等的)胜趣
作为苦灭之想,把不是苦灭之道的祭祀、苦行等作为苦灭之道想,欲求苦之灭,
开始以祭祀、苦行等而作三种行。又因为彼无智者对于四谛的无明不断之故,特
别是对于那些混着生老病死等许多危险而都称为福果的苦,不知是苦,为了获得
它(福果),开始作身语心行等的福行,正如为求天女者而跳悬崖一样,又因为
他不见那虽然认为是乐的福果,但在终了之时,生大热恼的坏苦性及不乐性,于
是开始实行那为福果之缘的前面所述的(祭祀苦行等的)福行,这好象灯蛾的扑
灯,亦如贪图蜜滴之人,涂蜜于刀口而舔之。又于业报中受用诸欲而不见其过失
者,由于作为乐想及为烦恼所克服,而作(身语心)三门转起的非福行,这好象
愚人的玩粪,亦如求死者的服毒相似。又于无色之报中,不知其为行苦及坏苦,
由于常等的颠倒,而作称为心行的不动行,这好象是迷了方向的人,行向恶鬼的
城市的道路一样。如是故说无明有故行有,不是无(无明)有(而行有),所以
应知此等行是由于无明之缘而生。即所谓:“诸比丘,无知者,有无明者,造作
福行,造作非福行,造作不动行。诸比丘,如果比丘的无明断除,则明生起,因
为他离去无明而明生起,故不造作福行”。
或有人问道:我们已经领解无明是行的缘,但更要问:对于那一种行以及怎
样为缘呢?(答)即如世尊说这样的二十四缘:“因缘、所缘缘、增上缘、无间
缘、等无间缘、俱生缘、相互缘、依止缘、亲依止缘、前生缘、后生缘、数数修
习缘、业缘、异熟缘、食缘、根缘、禅缘、道缘、相应缘、不相应缘、有缘、无
有缘、离去缘、不离去缘”。
(1.释二十四缘)(一)(因缘)以之为因,又以为缘名为“因缘”。即
成为因故为缘——是说依于因的状态而为缘。于前缘缘等也是同样的意思。此
(因缘)中:“因”与(一)论式的部分(二)原因(三)根,是一同义语。即
(一)于论式的部分,如宗、因(喻、合、结)等的地方,是世间说之为
“因”。(二)在佛教中所说“诸法从因生”等处,是说原因为因。(三)在
“三种善因三种不善因”等处是说(善不善)根为因,这里正是“根”的意思。
“缘”的语义是这样:“以缘故从此而行”为缘——即不除去它而(一法)进行
之意。(何以故?)凡是某法不除去另一法而住或生起的,则说那(后)法为
(前)法的缘。但以相说,缘有资助的特相;凡是某法助成另一法的存在或生
起,则说那(前)法为(后)法的缘。如缘、因、原因、因缘、生起、发源等,
都是异文同义之字。这里是以根义为“因”,以资助之义为“缘”,故略说即以
根之义的资助法为“因缘”。
诸阿阇梨的意见:则以为它(因缘)对于善等是善等之性的成就者,犹如对
于稻等的稻的种子等,对珠光等的珠的色泽等。
如果这样说(因缘是成就善等之性者)。(1)则于那(因缘)等起的诸色
便不成为因缘性;(何以故?)因为它(因缘)不成就彼等(色)的善等之性
故。然而亦非不是因缘,因为曾作如是说:“因是对于因相应的诸法及彼等起的
诸色,由于因缘而为缘”故,于诸无因心的无有(因),是为成立它的无记性。
(2)又那有因心,是由于如理作意等的关系而成善性,不是由于相应因的关系
而成。如果说于相应因中是由自性便有善等之性,那末,于诸相应法中依因的关
系的无贪,亦应是善或无记;因为两者(善与无记)都有之故。于是应于诸相应
法中,于如是诸因中,而求善等之性。然而如果不以善等之性的成就来解释此因
的根义,而取完成善安住的状态,则没有什么矛盾;因为获得了因缘的诸法,好
象长成了深固的根的树而善安住之故,那无因的(诸法),则如胡麻芽等的水草
而不善安住之故。如是以根的意义的资助以完成善安住的状态的资助法,当知为
因缘。
(二)(所缘缘)于此(因缘之)后的其他(二十三缘)中:由于所缘为助
成法,故为“所缘缘”。论中曾举“色处对于眼识界”为始,乃至结论以“凡是
以此等诸法为缘,而彼等诸法——即诸心、心所法生起,则此等诸法对于彼等诸
法,由所缘缘为缘”为终,故不论何法莫非为所缘缘。譬如力弱之人,凭于杖或
绳而得起来站立,如是诸心、心所法亦以色等所缘为缘而得生起及住。是故所缘
诸法对于一切心、心所法、应知为所缘缘。
(三)(增上缘)依于主要义而助成之法,为“增上缘”。它依俱生及所缘
有二种。此中:(一)依照“欲增上对于欲相应诸法及彼等起的诸色,由增上缘
为缘”等的语句看,故知称为欲、精进、心、观的四法为“俱生增上缘”。但不
是(这四法)一起(为增上缘)的。因为以欲为首以欲为主而心转起之时,则唯
以欲为增上,而非其他的几种。余者(精进、心、观)亦同此理。(二)其次若
以某法为主而使非色法(心及心所法)转起的,则某法为彼等(非色法)的“所
缘增上”。所以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