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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子的本质是一个。若这句话不是照着本质说的,那么说到上帝就不是照着本质了,所以我们不必照着本质来了解非受生和受生了。关于子经上又有话说:“祂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腓2:6)。我们且问,照着什么是同等呢?因为他们若说祂不是照着本质同等,那么他们就承认他们论上帝所说的,可以不是照着本质。如是他们便要承认非受生与受生,不是照着本质说的。他们若承认这一点,说凡论上帝所说的事都是照着本质,那么子就照着本质是与上帝同等了。
第四章、凡是偶性,总有改变
五;凡是偶性,通常是因其本物改变而归于丧失。因为虽说有些偶性是与本物不可分离的,如黑色之于乌鸦之羽毛;但羽毛丧失黑色,固不是在它为羽毛的时候,而是因为羽毛并不是常常存在的。这物本身是可改变的;而那动物或那羽毛一旦停止存在,其全体一旦变为地土,它就丧失了那颜色。那称为可分离的一种偶有性,虽不由分离,却由改变,也是可以丧失的。例如黑色对人的头发可说是一种可分离的偶有性,因为头发之为物是能变白的;但若仔细思考,当它变白时,十足显明并非有什么东西从头上分离了,好像黑色从头上离开往那里去了而由白色代替了一样,不过是颜色变了质罢了。所以在上帝里面并无偶有性,因为并无什么可以改变或丧失的。有一种东西虽不会丧失,却是可以增减的,例如灵魂的生命便是。因为灵魂多久为灵魂,就多久活着,并且因为它总是灵魂,就总是活着;但因为它在聪明时便多活着,在愚拙时便少活着,那么它也有多少改变,但它并非不存在,像智慧在愚拙人里面不存在一样,而只是少有存在。但上帝决不如此,因为祂总是不改变的。
第五章、说到上帝,什么也不是照着偶有性,而是照着本质或照着关系。
六、因此在祂里面没有什么是有关偶有性说的,因为对祂没有什么是偶然的;然而凡所说的,并不都是照着本质说的。受造和可变之物则不然:对于它们,凡不是照着本质说的,就必是照着偶有性说的。因为在它们里面凡能丧失或减少之成分,体积或品质,都是偶性的;凡是指关系的事,如友谊,联系,服务,类似,平等,和其他这类的事,也是如此;地位和情形,空间和时间,行动和情感,也莫不如此。但在上帝里面没有什么可说是照着偶然性的,因为在祂里面没有什么是可改变的;然而凡所说到的事,并不都是照着本质说的。所说的有的是指关系,例如称父为父,因祂与子相关,称子为子,因祂与父相关。这称呼并非偶然的,因为二者当中一个总是父,而另一个总是子。然而所谓“总是”,并不是说,父从子受生起才是不断地为父,子从那时起才是不断地为子;乃是说,子总是受生的,而从来未曾有过开始为子之时。若祂曾在什么时候开始为子,或在什么时候停止为子,那么祂就是照着偶性称为子了。在另一方面,若父之称为父,是在于祂自己,与子无关;而子之称为子,是在于祂自己,与父无关,那么一位称为父,而另一位称为子,乃是照着本质说的。但既然父只因有一子才称为父,子只因有一父才得称为子,这些称呼就不是照着本质说的;因为每一位有此称呼,并不是由于祂本身,乃是由于祂与另一位的关系。同时这称呼也不是偶有的,因为那称为父的和那称为子的,是永恒不变的。所以,为父和为子虽是不同的,祂们的本质却不是不同的;因为祂们如此被称呼,不是照着本质,而是照着关系,然而这关系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它是不改变的。
第六章、答覆异端派对受生和非受生辞语所发的妄咎。
七、他们想对这理论或能够回答如下:父如此得称呼,固然是因与子相关,而子如此得称呼,也固然是因与父相关,但说祂们是非受生和受生,乃是指祂们自己,而不是指祂们彼此的关系;因为称神为非受生与称祂为父,并不是一件事,因祂若未曾生子,也没有什么阻止我们称祂为非受生;并且如有谁生了一子,他也并不因此就是非受生的,因为人被别人所生,他们自己也生别人;所以他们说,父被称为父,固然是因与子相关,而子被称为子,也是因与父相关,但称一位为非受生,另一位为受生,乃是指二者自己;那么,凡只指自己说的,既是照着本质说的,而非受生与受生,既是不同的,结果是说,二位的本质是不同的。假若以上是他们的说法,那么他们就不明白他们对非受生一辞所说的,结果是说,二位的本质是不同的。假若以上是他们的说法,那么他们就不明白他们对非受生一辞所说的,是需待更加详细讨论。当然谁也不因非受生便是父,也不因他是父便是非受生,因此他被称为非受生,不是就他与任何别的相关而言,而只是说到他自己。但在另一方面,他们的眼患着一种奇怪的瞎病,看不见谁也不能说是受生的,除非他与什么相关。他既受生,就是子;他既是子,就一定是受生的。子与父的关系如何,受生者与生者的关系也如何;父与子的关系如何,生者与受生者的关系也如何。所以称神为生者是一件事,称祂为非受生者是另一件事。虽然父上帝被称为二者,然而前者是就与受生者即子相关而言,这是他们所不否认的;但祂被称为非受生者,他们认为这是就祂对自己而言。于是他们说:若是对于父有就其本身而下的肯定,而对于子无下此肯定的可能,而且这种肯定是照着本质说的;那么,父就其本身说,是非受生的,子却不能说是如此;所以父称为非受生,是照着本质说的;而对子不能说是如此,可见祂的本质与父不一样。我们为对付这种狡猾起见,要强迫他们自己说,子与父之同等,是由于什么?是由于祂自己呢?还是由于祂与父的关系呢?这话不是照着论祂与父的关系说的,因为就祂与父的关系说,祂是子,而父不是子,乃是父。父和子因彼此相关而得称,并不同朋友和邻舍一个样子;因为一个朋友是对他的朋友而得称,并且他们若同样彼此相爱,那么二者都有同一友谊;一个邻舍是对他的邻舍而得称,并且因为他们彼此为邻,所以二者都有同一邻舍之谊。但因子不是对子而是对父得称,子就不是照着子与父的关系才称为与父同等了;结果子所以与父同等,是由于祂自己。但凡关于自己所说的,就是照着本质说的。所以子照着本质是与父同等;因此二位的本质是一个。但说父非受生,并不是肯定什么,而是否定什么;当一关系名字被否定时,它不是照着本质被否定的,因为关系本身不是照着本质肯定的。
第七章、加上一否定语,并不改变范畴。
八、这可举例来说明。首先我们必须注意,用受生一辞所表的,与用子一辞所表的,是同一件事。因为是受生的,所以是子,又因为是子,所以一定是受生的。因此非受生一辞,意即不是子。但受生与非受生部是用得合宜的辞语;然而在拉丁文我们虽能用hlius(子),但语俗不许我们用inhlius(非子)。然而nonhlius(不是子)是可用的,恰如nongenitus(不是生的)与ingenitus(非生)在意义上并无不同之处。Vicinus(邻舍)与amicus(朋友)两辞语都是可用得,然而我们不能说invicinus(非邻舍),像我们能说inimicus(非朋友,即仇敌)一样。因此,说到此事或那事的时候,我们必须不考虑什么是我们自己的语言容许或不容许的用法,倒要顾及事物本身所清楚表现的意义是什么。所以我们不要再称之为ingenitum;虽然在拉丁文是可以这学称呼的;倒要称之为nongenitum;意义完全相同。那么这跟说他不是子,岂有什么不同呢?将那否定词置于前,并不使那原是相对的变成为本质;但只有那没有否定词就被肯定了的,才是被否认的,正如在其他范畴里一样。当我们说某某是人,我们是指定本质。所以谁说某某不是人,谁就只否认那一种范畴,并没有说出另外一种范畴。所以,正如我说某某是人,乃是照着本质加以肯定;照样我说某某不是人,乃是照着本质予以否认。若问某人是多么大?而我说他有四尺高,那就是,我照着数量肯定四尺;谁说他没有四尺高,谁也就照着数量予以否定。若说他是白的,我就照着质加以肯定。若说他不是白的,我也照着质加以否定。若说他是邻近,我就照关系加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