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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资产负债表内来计提利息的贷扶和预付款的累计金额,以及用来确定这类贷改和预付款的帐面金额的基础。
44.除了可以具体认定的损失和经验表明已存在于贷扶和预付款中的潜在损失以外,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计提的损失准备金额,应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进行核算、该项金额的减少所产生的贷项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加,在确定本期净损益时则不包括在内。
45.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贷款、预付款和其他信贷项目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银行不可避免会遭受损失。已具体认定的损失金额应确认为费用,并应作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准备抵减相应种类的贷款和预付款的帐面金额。未具体认定但经验表明在贷款和预付款中存在的潜在损失的金额,也应确认为费用,并应作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准备抵减贷款和预付款的帐面总额。对这些损十的评估取决于管理当局的判断,但重要的是管理当局对损失的评估方法应前后期一致。
46.除了具体认定的损失和经验表明在贷款和预付款中存在的潜在损失以外,当地环境或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许银行计提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准备。计提的金额代表了对留存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确定本期净损益的费用。与此类似,该金额的减少产生的贷项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加,但在确定本期净损益时却不包括在内。
47.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对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这将有助于他们判断银行运用其资源的效率。因此,银行应揭示在资产负债表日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计提损失准备的累计金额,以及本期内损失准备的变动。损失准备的变动,包括本期收回的在以前期间核销的金额,均应单独揭示。
48.银行可能决定不计提贷款或预付款的利息,例如,在借款人拖欠支付利息和本金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下。银行应揭示在资产负债表日本计提利息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总额,以及用以确定这种贷款和预付款帐面金额的基础。同时,还需要揭示是否确认这类贷款和预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不计提利息对损益表的影响。
49.当贷款和预付款不能收回时,它们应予以核销,并冲减损失准备。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当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均已完成,并且损失的金额可以最终确定时,它们才能予以核销。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借款人在一个规定期限内未偿付任何利息或到期的本金,它们则核销得更早一些,由于核销不能收回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时间不同,在类似情况下,贷款和预付款的总额和损失准备的总额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银行应揭示核销不能收回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政策。
一般银行风险
50.除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规定必须计提的损失准备以外,对包括未来损失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成或有事项在内的一般银行风险所计提的损失准备的金额,应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单独揭示。减少该项金额产生的贷项会引起留在收益的增加,在确定本期净损益的则不包括在内。
51.除了根据第45段确定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费用之外,当地环境或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许银行对包括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风险在内的一般银行风险计提准备。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要求为或有事项计提的损失准备以外,银行还可能被要求或允许对其他或有事项计提准备。这些准备的提取可能引起高估负债、低估资产或木公开的预提事项或准备,因而提供了歪曲净收益和权益的机会。
52.如果本期净损益中包括了对一般银行风险或额外或有事项计提的不公开的损失准备的影响,或包括了冲转该金额所产生的不公开的贷项的影响,损益表就木能提供关于银行经营业绩的相关和可靠的信息。与此类似,资产负债表如果包括了高估的负债、低估的资产或不公开的预提事项和准备,就不能提供关于银行财务状况的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作为担保品抵押的资产
53.银行应揭示设有担保的负债的总额以及作为担保品抵押的资产的性质和帐面金额。
54.在有些国家,法律或本国惯例要求银行将资产作为担保品抵押,以保障某笔存款和其他负债。抵押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大,因此,可能对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
信托活动
55.银行通常以信托人或其他受托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因而需要代为个人、信托基金、退休金计划和其他机构掌管或存放资产。如果信托人或类似关系有法律依据,这些资产就不是银行的资产,因此,不包括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如果银行从事了大量的信托业务活动,鉴于银行未履行信托义务可能产生负债,银行在其财务报表中应揭示从事这些活动的事实以及这些业务活动的范围。出于该目的,信托活动不包括保险箱保管业务。
关联者的交易
56.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一般性地涉及了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易。在有些国家,法律或管理机构禁止或限制银行与关联者进行交易,而在其他国家,则允许这种交易。在允许这种交易的国家,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与编制银行的财务报表有特别的关系。
57.关联者之间的某些交易可能与非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有不同的条件。例如,在相同情况下,与非关联者相比,银行可能向关联者预付更大金额的款项并接较低的利率计息。与涉及非关联者的情况相比,预付款或存款在关联者之间的划拨可能会更快一些,手续会更简单一些。即使是在银行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与关联者的交易,关于这类交易的资料也是与使用者的需要相关的,并且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也要求揭示这些资料。
58.当银行介入了与关联者的交易时,应揭示为了理解银行的财务报表所需的与关联者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的要素。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的要求,通常应揭示的要素包括银行对关联者的贷款政策,以及下列各项包含的与关联者交易有关的金额或比例:
(1)各项贷款和预付款、存款和承兑以及本票;揭示的资料可以包括期初和期末未偿付的总额,以及本期预付款、存款、还款和其他变动;
(2)各项主要类别的收入、利息费用和佣金支出;
(3)本期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确认的费用的金额,以及在资产负债表日提取损失准备的金额;
(4)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和或有事项,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引起的或有事项。
生效日期
59.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1年1月1日成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银行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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