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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备他们。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羊毛不与细麻织在一起,不能用羊奶煮羊羔等等,这些都是诫命中次要的。
马太福音五章十九节:「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这叫我们看见,传神的话的人有多大的责任。无论何人,他自己在行为方面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也教训人废掉(不是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这叫我们知道,许多错误的教训,常是从错误的行为生出来的。例如:有人看受浸是无关紧要的,何必受浸呢,他自己就定规不受浸。后来有人问到他受浸的事,他就要说出一套不受浸的道理来。因他有了这样一个错误的行为,所以他也就有了这样一个错误的教训。主说,这样的人,在天国里要称为最小的。
我们基督徒也要守律法么?不。因为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六14)。使徒的时候,有几个人教训弟兄们说,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就不能得救。彼得回答他们说:「现在为什么试探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所以,他们后来写信给弟兄们,不过要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和奸淫,并勒死的牲畜和血,并没有要门徒受割礼(徒十五1…29)。
另一方面,主在地上的时候,还没有死,也没有复活,主是一切礼仪的律法的表明,所以门徒在当时还得照律法行,例如主与彼得当时都纳丁税。直到主死了,律法才停止。因为主死了,所有礼仪的律法就都应验了,都算过去了。在这里是有时代的关系的。
等到圣灵已经降临,教会已经成立了,彼得还遵守礼仪的律法,不吃利未记第十一章所说的不洁之物,神怎样教训他呢?「神所洁净的,你不可当作俗物。」(徒十9…19)新约有了改变了。加拉太书告诉我们,犹太人有一个最紧要的律法,就是割礼,但保罗顶严重的对他们说:「我保罗告诉你们,若受割礼,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我再指着凡受割礼的人确实的说,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加五2…3)保罗在此给我们看见,你只要受一次割礼,你就得遵行全律法。你对于律法不是全有,就是全无。你不能要你所要的,拒绝你所不要的。在此,我们看得顶清楚,我们不是在律法之下。
马太福音五章十九节的「天国」,不是指着教会说的,乃是指主再来时,要在千年国里作王说的。
说到这里,或者有人想,基督徒不必遵守礼仪的律法,也许还要遵守道德的律法。人因信得救了,就有能力可以靠行为靠律法成圣。可是我们要知道,行律法不是得救的条件,行律法也不是我们一生生活的原则。
马太福音五章二十节:「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一个法利赛人有义,就是说一个法利赛人遵行了道德的律法。一个基督徒就是有了法利赛人的义,能不能进天国呢?主说,断不能。主在这一段圣经里(17…20节)说了两次「我告诉你们」。十八节是告诉门徒说,律法不能废去,乃是都要成全;二十节是告诉门徒说,祂来是要补充律法所不及的。十七节说律法在消极方面是不废去,在积极方面是要成全。十八至十九节就是给我们看见,主对律法的态度,在消极方面是不废去;二十节就是给我们看见,主对律法的态度,在积极力面是成全(充而满之)。因为有这两方面的不同,所以主两次说「我告诉你们」。
二十节的「你们的义」,与律法的称义有别。神的称义,是神所给我们的,是因信得着的。你们的义,是自己的行为,是因圣灵作工而有的。如果说是称义,那就是对罪人说的。这里是对门徒说的,所以这里的义并非神所给的义,乃是门徒自己所行的义。
文士和法利赛人,就是作到顶好,也不过是行律法的义。但你们(门徒们)不在律法之下,就应当有超过律法的义,你们的程度是应当高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没有一个基督徒能因遵行律法得以进入天国。基督徒已有马太福音五至七章的教训,如果你不遵守,你就不能进入天国。
在这里我们还要清楚一点。永生是每一个信徒都有的,天国却不是每一个信徒都能进的。得永生,是因神所给的义;进天国,是因自己所行的义。永生,一信就得着,永不会失去;天国,是要得胜的人才能进去。永生,是今生就有的;天国,是主再来时才设立的。约翰福音这一卷书,就有九次说到信就有永生;马太福音十一章十二节却是说:「天国是努力进入的,努力的人就得着了。」得永生,是一信就有的;进天国,是天天要追求的。得永生,是神将人从世界中拣选出来;进天国,是神从得永生的人中拣选些人出来。得永生,无大小之别;进天国,是有大小之别的。所以,我们已经得了救的,如果盼望主再来时作王,就当靠着圣灵有自己所行的义。主说的话,我们岂可不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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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一节是不是说
「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么?断乎不是。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义的律法,生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这样说,有没有错?错在哪里?
答:
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一节是说:「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么?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问题中的错处是把生和义颠倒了。我们要懂得保罗在这里的意思是什么。保罗是说律法与神的应许并没有反对。在加拉太的人以为应许是在律法之后有的。保罗就证明给他们看,应许是在先,律法是在后。神应许亚伯拉罕是在先,神赐律法是在后。神应许亚伯拉罕,是在神赐律法以前四百三十年;神赐律法,是在神应许亚伯拉罕以后四百三十年。
在基督徒中常有一个错误,以为神用律法作不成功,才用恩典来救人。但是,神并没有如此作。神应许亚伯拉罕,并不在乎亚伯拉罕作什么;他只要信,就可得着。只因以色列人不知恩典的宝贵,所以神就赐给他们律法。神赐他们律法,用意是要他们因犯律法认识自己是有罪的,然后才会宝贵神的应许。神赐人律法以后,神仍然是用恩典救人。律法不过是叫人认识自己;人认识了自己,才会宝贵恩典。肚子饿了才想吃;不想吃,还得先吃开胃的药。律法是领人到要恩典的地步的。
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一节意思是说,如果律法能叫人得着生命,律法也就能叫人得着义了。律法是叫人先得着生,还是叫人先得着义呢?基督徒是先得着生,还是先得着义呢?保罗在加拉太书就辩论这一种道理。保罗是说,如果律法能给我们生命,律法也就能给我们义了。我们的得救是因先有义,然后才得着生命。一个人沉沦是因着什么呢?是因犯罪。是犯罪在先呢,还是沉沦在先呢?当然是犯罪在先,沉沦在后。那么,一个人怎能得救呢?是因有义。是义在先呢,还是生在先呢?当然是义在先,生在后。我们可以用圣经的话来证明。罗马书五章十七节:「……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这一节是说义在先,在生命中作王在后。二十一节:「……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这一节也是说义在先,永生在后。八章十节:「……灵却因义而活。」这一节也是说义在先,活在后。
一件事我们要看清楚:我们所以没有生,是因为没有义。没有义,照着神的公义是应当受刑罚,是应当死的。主耶稣来,不是替我们先复活,然后死,乃是先替我们死,而后复活。主耶稣是死而复活。我们相信祂,把祂所成功的义领来,就成了我们的生命。灵是因义而活。我们是因主耶稣替我们死而复活了,我们才得着生命。主耶稣已经死了,照着神的公义说,神不能不赦免人,因为代价已经出了,神公义的要求已经得着了。所以,我们的得救,是因先有基督所成功的义,所以神不能不赦免我们。保罗的意思是说,若我曾说过靠律法能得生的话,那我也是说靠律法能得着义了,但是我并没有这样说,因为义是在律法之外显明出来的,义并没有本乎律法。不过,神是照律法的原则以救人,因为律法是说行义的才得生,恩典是先给人义,后给人生。这样看来,神的应许并没有同律法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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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救赎」是什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