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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的。设此种企图亦复失败,则其结果自必为与吾人先验的理念相应之存在者,关于其存在绝不能由纯然思辨的理性与以满足之证明者也。
就以上所言观之,吾人能以极简易直截之词答复此问题,固极显然。盖任何经验如何能与理念适合?理念之特殊性质,正在无一经验曾能与之适合之一点。“必然的及一切充足之本源存在者”之先验的理念,如是过大,如是超绝一切经验的事物之上,而经验的事物则常为受条件制限者,故吾人每傍徨不知所措,一则因吾人绝不能在经验中发见有充分满足此种概念之质料,一则因吾人常在受条件制限者之范围内探求,无术以得不受条件制限者——无一经验的综合法则,曾与吾人以此种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例证,或至少对于其追寻有所指示也。
最高存在者之自身,若亦在条件连锁之中,则亦为系列之一项目而与在其下之低级项目相同,自当要求更探求其所自来之更高根据。反之,吾人若欲使此最高存在者与连锁分离,而以之为不在自然原因系列中之纯粹直悟的存在者,则吾人理性将以何种桥梁,渡此深渊,以达此最高存在者?盖统制“自结果到达原因”之一切法则,即吾人所有知识之一切综合及扩大唯与可能的经验相关,因而仅与感性世界之对象相关,一离此等对象则绝不能有任何意义者也。
此一世界以——在其无限广大及其部分之无限分割中之所展示者——如是繁复、秩序、目的及美之无量数阶段呈显于吾人之前,故即以吾人之微弱悟性所能获得之知识而言,吾人已遇及如是多无量伟大之奇迹,非言语所能形容,数字所能衡度,使吾人之思维自身失其一切常度,吾人之全部判断陷于无言惊愕之中,此无言惊愕正为其广大之雄辩。触处吾人见有果与因、目的与方法之连锁,及生灭之有规律。无一事物自其自身到达“吾人所由以发见其存在”之情状而常指向“为其原因之其他事物”,同时此一原因又复指向其他原因,使吾人重复同一之探讨。故若非在此种偶然的事物所有无限的连锁之上,吾人假定有某某事物以支持之——此某某事物乃本源的独立自存的为宇宙起源之原因,同时又保持其连续者——则全宇宙必沉入虚无之深渊中。吾人视此最高的原因,应如何重大—一就世界中之一切事物而言,承认其为最高者?吾人并不知世界之全部内容,至如何与一切可能的事物比较以衡度其广大,则更非吾人之所知矣。但因就原果作用而言,吾人不能无一最后及最高之存在者,则有何物能阻抑吾人不以完全程度归之于此存在者,而以之为在其他一切可能的事物之上者?此则吾人由表现此存在者为唯一之实体,集合一切可能的完全性在其自身中——虽仅由一抽象的概念之微弱纲要——而极易为之者也。此种概念极合于理性所有简省原理之要求;并无自相矛盾之处,亦绝不与任何经验相背驰;且又具有此种性格,即使理性由此种概念在探求秩序及目的时所有之指导而得在经验内扩大其使用。
此种证明常足令人以敬意提及之者。此为最陈旧、最明晰、最合常人理性之证明。
且极鼓励研究自然,一若其证明自身即由研究自然而来,且由研究自然而常获得更新之活力者。在吾人观察所不及之处,此种证明提示目的及意向,且由一特殊统一之指导概念,即自然以外之原理,以扩大吾人关于自然之知识。此种知识又复反响于其原因,即反响于其所以使其达此知识之理念,因而增强对于“自然之最高创造者”之信仰,使此信仰具有坚强不挠之确信力。
故欲以任何方法消灭此种论据之权威,不仅拂逆人情,且亦完全无效。理性常为此种不绝增进之论证(虽为经验的但极有力)所维持,不易为技巧艰深之思辨所提示之疑点折服,故并非由于一睹自然之伟大及宇宙之庄严,立时自一切忧郁的反省之迟疑不决中自拔,一苦自梦幻中觉醒者然——自高处上溯高处直至最高之处,自受条件制限者上溯条件直至最高及不受条件制限之一切有限存在创造者。
吾人固不反对此种进行程序之合理及效用,且宁愿推荐于世人而鼓励之,但有人以为此种论证方法自能进展至必然的正确,且并不基于特殊爱好或为其他方面所支持,即能得人同意云云,吾人仍不能赞同之也。过自尊大之善辩者所有独断的言辞,如以较为温和谦卑之语气出之,以要求一种信仰,(此种信仰虽非令人无条件服从,而实适于祛除吾人之疑点),则殊不见其有损于此经世良谟。故我谓自然神学的证明,绝不能由其自身证明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而必须返至本体论的论证以弥补其缺陷。此种证明不过用为本体论的论证之一种导引而已;故本体论的论证实包含(在思辨的证明能成立之限度内)人类理性所绝不能废止之唯一可能之证明根据。
自然神学的证明之主要点如下:(一)吾人在世界中触处见及“依据一定的意向以最大智慧所成就之秩序”之明显符号;此种秩序乃在“其内容之繁复不可名状,其范围之广大不可限量之宇宙”中。(二)此种有目的之秩序,与世界之事物迥不相同,不过偶然属于此世界之事物而已;盖即谓若非由“一与根本的理念相合之有秩序的合理的原理”,按其终极的意向,加以选择、计划,则繁复纷歧之种种事物不能由其自身借繁复纷歧之种种联结方法,共同合作,以实现一定之终极的意向也。(三)故有一崇高聪睿之原因(其数或不止一)存在,此种原因必为此种世界——即不仅由繁殖而视为盲目工作之无限势力之自然,乃由自由而视为智性之世界——之原因。(四)此种原因之统一,可自世界各部分间(一若技术所布置之建筑物之各部分)所有交相关系之统一推论而得——在吾人之观察足以证实之限度内,以正确性推得之,至在此限界之外,则依据类推原理以概括性推得之。
此处吾人就其“自某种自然的产物及人类技术所产生者——斯时吾人毁损自然强迫自然不依其自身之目的进行而依据吾人所有之目的进行者——之间之类推”所得之结论(此种类推诉之于特殊自然的产物与房屋、舟船、时表等之类似性),吾人无须严格批判此自然的理性。对于“以自然之根底中有一原因之因果作用与人造的产物所有原因之因果作用相似,即此原因乃悟性及意志;以及一种‘自己活动之自然’(此为使一切技术乃至理性自身可能者)所有内的可能性,乃自其他技术即自超人的技术而来者”云云所有类推之结论(此种推理方法或不能敌锐利之先验的批判),吾人在此处无须疑及之。总之,吾人必须承认吾人如必须举一原因,则吾人在此处除就有目的之产物(仅有此类产物其原因及其活动形相完全为吾人所知)类推以外,实无更能安全进行之方法。理性绝不能不以所知之因果作用为说明所不知者及不可证明者之根据。
就此种论证方法而言,在自然中所有如是多合乎目的及和谐适应之事,仅足以证明方式之偶然性,实不足以证明质料之偶然性,即不足以证明世界中实体之偶然性。欲证明世界中实体之偶然性,吾人应证明世界中之事物,若非其实体为最高智慧之所产,则其自身即不能依据普遍的法则,如是有秩序而和谐。但欲证明此点,吾人应在“与人类技术类比所得之证明”以外,尚须有完全不同之其他证明根据。故此论据所能证明者,至多乃一常局限于其工作所用质料之“世界建筑工程师”,而非使一切事物皆从属其理念之世界创造者。顾此点极不合于“展示于吾人目前之崇高意向”,即不合于证明一“一切充足之元始存在者”。欲证明质料自身之偶然性,吾人应求之先验的论据,但此正为吾人在此处所决欲避免者。
故其推论如是,即遍彻世界触处所可观察之秩序及合乎目的,可视为完全偶然的设置,吾人可由之论证“与此相应之原因”之存在。但此种原因之概念,必须能使吾人对于此种原因确有所知,故此种原因概念只能为具有全能全智等等——一言以蔽之,即具有适合于“成为一切充足之存在者”之一切完成——之存在者之概念。盖非常伟大、令人惊叹、权能不可限量及卓越无匹等等宾词,绝不与吾人以任何确定的概念,实际上并未告知吾人此物之自身究为何也。此等宾词仅为观察者在其默思世界时,与彼自身及彼之理解能力相比较,关于对象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