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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002-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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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的依存性,目必与自然相系属,仅在吾人自经验的对象上溯先验的对象时,吾人乃发见“此种主体以及其在现象领域中所有一切因果作用,在其本体中,具有必须视为纯然直悟的一类条件”。盖若在规定现象以何种方法能成为原因时,吾人从属自然之规律,自无须顾虑此等现象之根据为何,以及必须以此等现象之连结为存于先验的主体(此为吾人经验上所不可知者)中与否也。此种直悟的根据不应在经验的论究中考虑之;此仅与“纯粹悟性中所思维者”相关;且此种思维之结果及纯粹悟性之活动,虽应在现象中见之,但此等现象必仍能依据自然法则以其他现象为其原因,完全因果的说明之。吾人以此等结果之经验的性格为说明之最高根据,完全置其直悟的性格(即其经验的性格之先验的原因)于不顾,而视之为完全所不可知者,惟在以经验的性格为此种直悟的性格之感性的记号之限度内始一顾虑之。
    吾人今试应用之于经验。人为感性世界中现象之一,在此限度内,即为自然的原因之一,其因果作用必须遵从经验的法则。与自然中其他一切事物相同,彼必须有一经验的性格。此种性格吾人由彼在其活动中所启示之力量及能力而知之。在无生命或纯然动物之自然中,吾人绝不见有任何根据以思维其在纯然受感性状态之条件所制限者以外,尚有其他任何能力。但人则由感官以知自然之其余一切事物,又由纯粹统觉以知其自身;此实在“被所不能视为感官影象之活动及内的规定”中认知之。故彼对于自身,一方视为现象,他方就其不能以其活动归之“感性之感受性”之某种能力言,则视为纯粹直悟的对象。吾人名此等能力为悟性及理性。尤其在理性,吾人以十分特殊而特有的方法以之与一切经验的受条件制限之能力相区别。盖理性专就理念以观察其对象,且依据理念以规定悟性,悟性则进而以其自身所有与理念类似之纯粹概念用之于经验。
    吾人之理性具有因果作用云云,或吾人至少表现理性于吾人自身为具有因果作用云云,乃自“吾人在一切实践的行为事项中所以之为规律而加于吾人之行动力量之命令”而证明之者。“应当”表显一种必然性及与——在自然全体中任何处所不能见及之——某种根据之一种联结。悟性在自然中所能知者仅为:此为何、此曾为何、此将为何而已。
    吾人不能谓自然中之任何事物,在其一切时间关系中实际为何之外,“当为某某”。当吾人仅就自然过程而言时,“应当”绝无意义。问自然中当发生者为何,正与问圆周所当有之性质为何,同一背理。吾人所能有正当理由询问者仅为:自然中发生者为何,圆周之性质为何而已。
    此种“应当”表现一种可能的活动,其根据除纯然概念以外,不能别有其他;反之,在纯然自然的活动之事例中,则其根据必常为现象。“应当”所适用之活动,自必在自然的条件下可能者。但此等条件就规定意志自身而言,并无任何作用,仅规定意志之效果及其在现象领域中之结果耳。不问自然根据或感性冲动迫使我意欲者如何众多,此等自然根据及感性冲动绝不能发生“应当”,仅发生一种意欲,此种意欲虽远非必然的,顾常为受条件制限者;由理性所宣布之“应当”,则以“制限及目的”加之此种意欲——且更禁阻之,或委任之也。不问所意欲者为纯然感性之对象(快乐)或理性之对象(善),理性对于经验上所与之任何根据,绝不退让。理性在此处并不遵从“事物在现象中所呈现之事物秩序”,而以完全自发性自行构成一种其与理念相合之理性自身所有之秩序,使经验的条件适应于此种秩序,且依据此种秩序宣告行动为必然的——即令此等行动从未发生,且或将来亦绝不发生。同时理性又预行假定对于此等行动能具有因果作用,盖不如是则不能自其理念期待有经验的结果矣。
    今任吾人就此等见解采取吾人之立场,且至少亦以理性具有“关于现象之因果作用”为可能者。理性虽自有其理性之本质,但仍必展示一种经验的性格。盖一切原因皆以——为其结果之某种现象依据之继之而起之——规律为前提;而一切规律皆要求“结果之整齐划一”。此种整齐划一实为原因概念(所视为一种能力者)之所以为基础者,在此必须由纯然现象所展示之限度内,可名之为原因之经验的性格。此种性格乃持久不变者,但其结果则按其“所伴随及部分的制限之者之条件”之变化不居,在种种可变之形式中显现。
    故一切人之意志皆有一种经验的性格,此种性格不过彼之理性之某种因果作用而已,在此种因果作用在现象领域内所有之结果中展示一种规律之限度内,吾人可自此种规律就其所有种类及程度推断理性之行动及此等行动之根据为何,因而关于彼之意志之主观的原理能形成一种评判。今因此种经验的性格之自身,必须自为其结果之现象中发见之,又必须自经验所显示现象与之相合之规律中发见之,故现象领域中,人之行动由其经验的性格及与此种性格合作之其他原因,被规定为与自然秩序相合者;且若吾人能就人之意志所有之一切现象研究详尽,则无一人之行动,吾人不能正确预言之,而认为自其先在条件所必然的进行而来者也。是以在就此种经验的性格而言之限度内,并无自由;且亦仅在此种性格之范围内,“人”始能为吾人所研究——盖即谓吾人若只观察之,及按人类学之方法以求创立一种研讨“人之行动之发动的原因”之自然科学的研究。
    但当吾人就其与理性之关系考虑此等行动时——我非指吾人由之以说明此等行动由来之思辨的理性,乃指限于其自身为“产生此等行动之原因”之理性——盖即谓吾人如就其实践的关系,以此等行动与理性之标准相比较,吾人即发见完全与自然秩序相异之规律及秩序。盖可成为如是,即凡在自然过程中所发生者,及依据经验的根据所不得不发生者,皆为不当发生者。但有时吾人发见(或至少信以为如是)理性之理念,在实际事实中,证明其有“关于人之行动(所视为现象者)之因果作用”,且此等行动之发生并非因其为经验的原因所规定,乃因其为理性之理由所规定者也。
    于是容认对于理性可主张其具有关于现象之因果作用,则即其经验的性格(为感官之形相)完全—一详细规定且规定其为必然者,但其行动仍能谓为自由者也。盖此经验的性格之自身,又完全在直悟的性格(为思维之形相)中所规定者。顾此直悟的性格非吾人之所能知;吾人仅能由现象以指示其性质;而此等现象实际仅产生关于感官形相(即经验的性格)之直接知识。行动在能以思维形相(直悟的性格)为其原因之限度内,并不依据经验的法则随此原因发生;盖即谓此种行动并非有纯粹理性之条件在其先,乃仅有此等条件在内感之现象领域内所有之结果在其先耳。纯粹理性以其为纯粹直悟的能力,不从属时间方式,因而亦不从属时间中继起之条件。理性之因果作用在其直悟的性格中,并不以产生结果而在某某时间上发生或起始。盖若在时间上发生或起始,则理性自身乃从属——因果系列在时间内被规定时所依据之——“现象之自然法则”;且其因果作用将为自然而非自由矣。故吾人所能有正当理由言之者仅为:理性关于现象如能有因果作用,则此因果作用乃一种能力,“凡结果之经验的系列所有之感性条件”,由此种能力而开始者也。盖存于理性中之条件并非感性的,因而非其自身开始。于是吾人所不能在任何经验的系列中发见者,至此乃见其可能,即继续的事件系列之条件,其自身能为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者。盖此处之条件乃在现象系列之外(在直悟的事物中),故不从属任何感性条件以及从属“经由先在的原因之时间规定”。
    此同一原因在其他关系中则属于现象系列。人之自身即为一现象。彼之意志具有一种经验的性格,此种经验的性格乃彼之一切行动之经验的原因。并无依据此种——不包含在自然结果之系列内,或不遵从此等系列所有法则(依据此种法则,则不能有时间中所发生事物之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之——性格以规定“人”之条件。故无一所与行动(盖此种行动仅能知觉其为现象)能绝对自其自身开始。但就纯粹理性而言,吾人不能谓为决定意志之状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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