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阡陌。一顷田的田界算不算是封?如私自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
算封,判刑不重。”这就说明商秧废井田,开阡陌之后,实行新的田制
田与田之间也需要标明田界,也有阡陌封疆。
那么商鞅废井田后在秦国推行的是什么田制呢?《汉书·地理志下》
说:“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渚侯”。什么是“制辕田”
呢?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割列田地,开立阡陌,
令民各有常制”。这里“开立阡陌”一语讲的非常好,就是商鞅在废井
田开阡陌时,还要“立”新的阡陌,只有如此,才能使“民各有常制”。
孟康曰:“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
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
这就是说商鞅废井田后实行的是“爰(辕)田”制,即让劳动者长期固
定地占有使用耕地(自己在这块土地轮换耕种)的“自爰其处”的田制。
这是与稳定个体农民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土地制度。
上述六个国家土地和赋税制度变化,可代表春秋战国时期变化的总
的趋势。这一变化的结果,导致了旧的奴隶制的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新
的社会结构的产生。
(3)个体农民广泛出现
上述土地,赋税制度的变化所导致的第一个后果是个体农民广泛出
现。一般来说到春秋末年,除了像秦国那样的后进国家,个体农民就广
泛出现了。
从齐国的情况来看, 《管子·大匡篇》说齐桓公即位十九年“案田
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这就是
说管仲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之后,按土地的美恶收税,两年收一
次税,上等年景征收十分之三的税,中等年景征十分之二的税,下等年
景征十分之一,平均收十分之一的税。齐国公室的剥削对象,在农业上
就是向国家缴纳实物税的个体农民。此后还发生过什么变化不详。《史
记·田敬仲完世家》载:“釐子乞 (田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税于
民以小斗受之,其粟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而景公弗禁。”这一记载
反映了齐国国君和田氏的主要剥削对象都是缴纳实物税(租)的个体农
民。二者的区别在于:田氏以小斗收税,减轻了剥削;用大斗贷出粮食,
解决一些民众的生活困难。
春秋末,晋国六卿专权时,剥削的主要对象也是个体农民。《左传》
哀公二年载“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说明范氏在周人给的
土地上征收实物税(租)。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吴问》
为了解当时的个体农民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
为亩,而伍税之。其囗田陕 (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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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氏
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囗田狭,其
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
故为范:中行是次。韩、巍 (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
亩,而伍税(之),其囗田陕,其置士多,伍程之,公家富。公家
富,置于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是故,为智氏次。赵氏制田,
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
置士少,主佥 (敛)臣收,以御富民,故日固国,晋国归焉。”①
上述引文所说的“■”(畹)是什么呢?一般认为畹是土地面积单位。
《说文解字》说:“畹,田三十亩”;另一说为畹十二亩也。用这些说
法解释《吴问》,均不通。《说文解字段注》载有一种意见说“田之长
为畹”。作者认为把畹理解为田之长或宽有道理,以之解释《吴问》可
以贯通。周代一亩宽一步,晋国六卿范、中行、智、韩、魏、赵分别以
八十步、九十步、百步、百二十步为畹 (宽)。周代一亩长一百步,晋
国六卿分别以百六十步、百八十步、二百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长度。
所以一畹分别为八十亩、九十亩、百亩、一百二十亩。一畹就是一夫或
一户小农的耕田面积。可以看出,各家的亩制均比周代井田制下百步为
亩的亩制为大,各家一户个体农民耕田面积分别为周代一夫百亩制的
一·二八倍、一·六二倍、二倍和二·八八倍。这说明旧的井田制已遭
破坏。除赵氏外,范、中行、智、韩、魏都按“伍税之”的办法征税。
所谓“伍税之”就是征收五分之一的税。赵氏的“公无税焉”是说赵氏
没有新增税而是按原来的低税率收税的,这些事实说明,随着各国的改
革,耕种国家土地并缴纳实物(租)的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了。
战国初期,李悝曾讲述了魏国个体小农的情况,内容如下: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
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
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饯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
春秋之祠用饯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
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
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①
从李悝上述话中,可以看出:当时魏国一个五口之家的小农,种田百亩,
每年亩收一石半,共收粟百五石。每年缴什一之税十五石,五人共食九
十石,还余有四十五石。一石粮值三十饯,四十五石值饯千三百五十,
每年社闾之祠用钱三百,余下钱千五十。每人每年穿衣用钱三百,五人
用钱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此外,疾病死丧之费及国家其他的赋■,
还未包括在这个数目之内。这就是农民所以常常困苦不安心耕田的原
因。李悝这一段话表明,战国初期各国的主要生产者已经是个体小农了。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的主要生产者也是个体农民。整个社会的主要生产
者和赋税的承担者是个体农民,这对于认识战国社会无疑是重要的。
农民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
赋税承担者是个体农民,就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出现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
的前提条件。
3。战国的阶级结构与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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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以什么为标准来区分呢?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考
察就是要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阶级结构
区分为不同的形态。战国社会是个建立在以个体农民为经济基础之上的
封建社会。个体农民与不同的土地占有关系相结合就产生了不同的封建
依附农,这些封建依附农就是当时的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被剥削者,这
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性质。
(1)受田制下的土地关系与个体农民
战国时,周天子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
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这表明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
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国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
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 《汉书·食
货志》载周代实行“受田制”,一夫百亩,“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管子·乘马篇》强调“均地分力”,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
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
录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的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
(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 (予)田宇。”这段
律文可译为:从现在起,商贾 (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赘
壻”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