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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另一个尖锐的问题是债务问题。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平民欠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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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沦为奴隶的,这对平民是沉重的负担。李维在 《罗马史》中谈到
这一问题时说:“在这些成功的战役之后,国外愈是处处显得平静,贵
族的横暴和平民的痛苦也愈益厉害,特别是那些债务,愈是逼着要偿还,
也就愈加无从还起。他们根本再没什么剩下来可以偿债,当他们被判定
败诉时,就只能以自己的清白名声和身体交出来来满足他们的债主,以
处罪代替偿债。情形恶劣得不仅光平民中间比较低微的人要遭到这种惨
遇,即连他们的领导人物也一样沦落下去。”①平民在债务问题下经过
与贵族的长期斗争,公元前367年罗马通过的李锡尼·绥克斯都法案关
于债务问题规定“已经付过的利息总数,应在本金中扣除,余下的数目,
分期在三年中偿还”②。但这一规定只是使债务问题对平民的威胁有所
缓和,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过了41年,公元前326年罗马通过波提
利阿法案,规定了债务人只以其财产而不以人身对债权人负责,因债务
被奴役者获得释免。这个法案实质是取消了债务奴隶制,有似希腊梭伦
改革时颁布的“解负令”而不及其鲜明。罗马奴隶主此后放弃让本国自
由民沦为债务奴隶,而走上大量奴役外族奴隶的道路。
从共和时期开始罗马平民经过二百年的斗争,在上述经济问题和平
民可以充任各种官职,可以和贵族通婚诸方面取得了胜利。这些胜利导
致了罗马社会阶级结构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方
面:
其一,平民中的上层分子可以占有更多的土地,也可以充任各种官
职,并和旧的氏族贵族通婚。二者合流,形成了“新贵”,这些人被称
为“豪门贵族”。这个“新贵”阶层成了罗马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者,
旧的氏族贵族的概念消失了。但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却增强了。正如恩格
斯所说:“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则是
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
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
家中了。”①
其二,平民也发生了变化,平民的上层分子变成了“新贵”,所以
后来的平民概念指的是城市、农村的中、下层自由民。这些一般平民虽
可担任国家官职,但却无法担任。虽可占有更多土地,但也无力占有。
而债务奴隶制的废除,却使他们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平民所要求解
决的土地问题,得到了暂时的缓解,使他们暂时可以得到和保持小块土
地。这样,就保证了平民暂时的存在和稳定。而罗马以后的强大,依靠
的就是这些服兵役公民组成的军队。因此,可以说平民在土地问题和债
务问题上的胜利,为以后罗马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罗马在统一意大利半岛的基础上迅速向外扩
张,大土地私有制也迅速发展,并在对外战争中俘虏和买卖来大量奴隶,
罗马的奴隶制度才进一步发展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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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元前8至前3世纪
北非、西亚的经济发展
1。埃及经济的发展
公元前8至前3世纪埃及的经济发展大约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
时期为公元前8至前6世纪,约为第22、23王朝至26王朝时期;第二
个时期约为公元前525年到前404年波斯统治时期,公元前404年埃及
争得独立,经历了第28、29、30王朝,公元前343年波斯人再度征服埃
及是第31王朝;第三个时期是从公元前323年到前205年托勒密王朝的
托勒密一世到四世的统治时期。以下按这三个时期谈一下埃及经济的发
展。
(1)公元前8至前6世纪埃及的经济发展
这一时期,埃及生产力有了新的发展。第25王朝(公元前730—前
656年)、26王朝(公元前664—前525年)统治时期,铁器普遍使用。
这也就是说公元前7至前6世纪埃及普遍使用了铁器。制铁作坊的遗址
和铁器在埃及的希腊居民点诺克拉提在公元前 6世纪的文化层里发现
了。大约在25和26王朝时埃及出现了祖传的铁器的制造者,这一时期,
在手工业方面制造金属器皿、制陶、纺织等均很发达。商业方面,国内
外贸易非常活跃,城镇也有所增加,希罗多德说“有人居住的市镇有两
万座”①。埃及统治者为发展商业,鼓励希腊商人移居埃及,采取给移
足者以土地等措施。在法老尼科(公元前611—前595年)时,开凿了尼
罗河与红海之间的运河(波斯统治时完成)。尼科还令腓尼基水手绕非
洲航行。
这时埃及虽仍保持着土地国有,但土地兼并严重,大奴隶主大肆兼
并中小地产。第23王朝时《阿蒙关于地产转让的指示》中指出,埃及底
比斯阿蒙神庙最高祭司伊乌列契16次从15个人那里用白银购买了土地
556斯塔特 (约合150公顷)②。这15人中卖地最多的是一位祭司,卖
地236斯塔特 (约70公顷);最少的卖地1斯塔特 (约0。27公顷);
有的只卖地二、三斯塔特。可见一般的农民的土地也盛行卖买。这说明
当时贫富分化、阶级分化的严重。此外,这时债务奴隶制迅速发展,阶
级矛盾激化使国家兵源受到影响。所以,到第24王朝时,出现了波克霍
利斯通过立法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债务问题,立法规定:利息
不能超过本金,禁止本利之和超过本金的双倍;债权人能够索取债务人
的财产作抵偿,但不得占有债务人的人身,因为财产属个人而公民的人
身则属于国家。在当时条件,由于政权不断易手,所以这种改革的立法
不能认真执行。为了保证士兵的生活,第26王朝时实行每一战士拥有12
斯塔特份地,约合3。28公顷。据说埃及国王有41万战士,这可能有所
夸大。
这一时期奴隶制有所发展,“湟姆胡”(老百姓)和“巴克”(奴
隶)不同是自由人。寺庙的作坊和过去一样由男女奴隶服役。买卖奴隶
盛行,218克银子可以买一个奴隶,而一个有手艺的奴隶则比这个价格要
贵两三倍。第26王朝时买卖奴隶的契约较多,出卖自身为奴的人不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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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了自身的自由,而且也放弃儿女的人身自由。这时,也有出卖自身为
“子嗣”的契约,“子嗣”是父亲的侍从,而且他的子女也成了购买者
的子女。
埃及的居民大多隶属于国家、寺庙、贵族所属的区、村。农村公社
还保存着,村社成员就是自由民。国家让渡这些居民给区、村的寺庙时,
全部人口、畜群、财产一齐让渡。国王政权是为贵族尤其是僧侣贵族谋
利。广大居民越来越贫困化,缺乏服兵役的居民,国家越来越弱。于是
希腊人和来自小亚西南的卡利亚人,以及叙利亚、巴勒斯坦人,就成了
26王朝的重要军事力量。
寺院在经济上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寺院有巨大的土地财产,不仅靠
近寺庙的地方有它的地产,在偏远地区也有它的地产。而且,王权还不
断地扩大寺院的领地。寺庙的土地持有者能够转让土地,把土地赠与人、
作份地让人耕种,甚至可以卖给人。寺庙还把大量的土地出租。寺庙的
仓库中存有大量的银子,在货币流通中占了主导地位。由于寺院聚集了
巨大的财富,所以世俗贵族官宦竭力捞取僧侣的头衔。他们有的自身就
有僧侣的名义,或者是作有僧侣名义的人的子嗣。他们追逐僧侣的名义,
是因为有这种名义职务就可以享用一部分寺庙的财产,这种财产包括土
地、粮食、油、酒、肉、青菜、麻布等等,而且可以把些财产用变卖等
等方式变成银钱。
(2)波期统治时期的埃及经济
在波斯统治时期,埃及作为波斯帝国的一个行省每年向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