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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掌握权力的部门在唯一可能的方式上——即用其他权力
部门能用于攻击的同样强大的武器武装起来进行防御——不
被其他权力部门篡夺权力。这样的政府只有在所有各方除了
受到他方同样极端行为的挑衅外都自行克制不行使极端的权
力,才能继续维持下去;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说,只有
靠对宪政道德原则的尊重,宪法才真正能保持其存在。保证
的问题不是和代议制政府的存在有重大关系的一件事情,但
对代议制政府的有益作用说来是颇为重要的。法律不能为选
民规定他们应根据什么原则来进行选择;但是选民认为他们
应当根据什么原则来指导他们的选择,则在实际上是有很大
不同的。整个重大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他们是否应该把
议员遵守选民为他规定的某些意见作为一项条件。
本文的读者一定很清楚,在这件事情上,本文所表明的
一般原则将导致什么样的结论。我们从一开始就确认,并且
一直记住政府的两大条件的同等重要性,就是:对于人们即
政治权力应当并经常声言为其利益服务的人们的责任,并与
此相关联,为了履行政府职能在最大程度上获得高超智力的
好处,必须经过长期的深思熟虑和对该特殊业务的实际锻炼
的训练。如果这第二个目的是值得达到的,它就值得付出必
要的代价。高超的智力和深邃的研究如果不是有时引导一个
人达到不同于缺乏研究的普通智力所作出的结论,它们就无
用处了;如果目的是要选出在任何智识方面高于普通选民的
代表,就应期待代表有时在意见上和选民的多数有所不同,而
且他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
选民坚持以绝对符合他们的意见作为代表保持其席位的条
件,他们这样做是不明智的。
讲到这里为止,这个原则是明显的;但是在原则的适用
上则存在有真正的困难。我们将开始来叙述这种困难的充分
含义。如果选民应当选择比他们自己更有教养的人充当代表
这一点是重要的话,这个较有智慧的人应当对选民负责就是
同样必要的了。换句话说,选民是对他履行委托的方式的裁
判者。然而除了按照他们自己意见这个标准外,他们又应该
怎样裁判呢?除了按照这同一标准外他们应该怎样甚至在最
初选择他呢?按照单纯的才气——炫耀才能的本领去选择是
不行的。普通人所能据以预先判断一个人的单纯能力的那些
检验标准是极不完全的。这种检验标准几乎只是有关表达的
艺术,而很少是或完全不是有关所表达的事物的价值。不能
从前者推论出后者;如果选民须把他们自己的意见搁在一边,
那他们还有什么可用以判断治国能力的标准呢?即使他们能
有把握确定最有能力的人,他们也不应当让他代替他们作判
断而完全不考虑他们自己的意见。最有能力的候选人也许是
一个保守党员,而选民是自由党员;或者候选人是个自由党
员而他们也许是保守党员。当前的政治问题也许是个教会问
题,候选人也许是个高教会派或信奉唯理派教义的人,而他
们也许是不信奉国教的或低教会派;反过来也是一样。在这
些情况下,他的能力也许只不过是使他能在他们真心相信是
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或行动得更有效。选民由于自己的真
诚信念也许不得不认为更重要的是使他们的代表在这些点上
遵守他们认为是责任所在的事情,而不是应当由一个高于一
般能力的人作代表。他们还可能不仅必须考虑到怎样才能由
最有能力的人作代表,而且须考虑到怎样才能在议会中有人
代表他们的特定的道德立场和内心信仰。每一种为多数人所
共有的思想方法都应当在议会中得到反映。既然假定宪法对
其他的和互相冲突的思想方法应同样有人代表作了相应的规
定,那么为他们自己的思想方法取得适当的代表就可能是选
民在特定场合必须留意的最重要的事情了。在有些情况下,代
表束缚住自己的手脚,以便能忠实于选民的利益,或者不如
说忠实于选民所认为的公共利益,可能也是必要的。在保证
选民能随意选择诚实而公正的候选人的政治制度下,这会是
不必要的;但是在现行制度下,由于选举费用和社会的一般
情况,选民几乎总是不得不从地位和他们极不相同,阶级利
益也不相同的人们中选择他们的代表,在这种情形下,谁敢
肯定说他们应当听任代表去自由决断呢?我们怎能责怪一个
只能在两三个富人中选择一个代表的贫苦阶级的选民要求他
所投票赞成的代表对他认为是试图摆脱了富人的阶级利益的
那些措施提供保证呢?而且经常发生的情况是,选举团体的
某些成员不得不接受他们自己一方的多数所选择的代表。尽
管他们自己选择的候选人没有被选上的可能,但他们的选票
也许对多数为他们选择的那个候选人的成功是必要的;因而
他们对那个候选人今后的行为发挥他们的一份影响的唯一办
法,也许就是要他保证遵守某些条件才给他以支持。
以上两方面的考虑是彼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选民应
该选择比他们自己更有智慧的人作他们的代表,并且应该同
意按照那个较高智慧来统治自己,这是很重要的;而另一方
面,在他们对谁具有这种智慧,以及对假定具有这种智慧的
人用他的行为证实这种假定到如何程度作出判断时,又不可
能不多半要考虑到和他们自己的意见(当他们有意见时)是
否一致。为选民规定任何绝对的义务规则看来是很不实际的;
结果将是根据有关尊重智力上的优越性这一重要条件方面的
选民团体的一般思想状态来决定,而不是根据任何严格规定
或权威性的政治道德原则来决定。对卓越智慧的价值感觉敏
锐的人们和民族,只要这种智慧存在,就可能认出来,不是
根据和他们想的完全一样,而是根据其它的迹象,即使在意
见上有很大不同也在所不计。而且当他们认出它时,他们将
不惜任何代价地极希望得到它,因而不会动辄把他们自己的
意见当作一项法律强加给他们尊之为比他们更有智慧的人
们。但另一方面,存在着一种不尊敬任何人的品性;有这种
品性的人认为任何人的意见也不会比他自己的好多少,或者
和象他自己那样的一百个或一千个人的意见差不多一样好。
当一个地方的选民具有这种性格时,他们将不选择任何不是
或至少不表白是和他们自己的思想感情一模一样的人,并且
只有当他在行动中反映那些思想感情时才继续选他。这样一
来,一切企求政治荣誉的人,如柏拉图在《高尔吉亚》中所
说的,将努力按照民众的样式去做,越象越好。不能否认,完
全的民主政治倾向于把选民的思想感情塑造成这种样子。民
主政治对尊敬的精神是不利的。它打破对单纯社会地位的尊
敬应该算是它的影响的好的方面而不是坏的方面;虽则这样
一来它关闭了社会中培养尊敬精神的主要·学·校(仅就人类关
系而言)。此外,民主政治在其本质上极力坚持的是一切人有
权被看作是平等的那些事情,而不是一个人有权得到比别人
更多考虑的那些事情,甚至对个人优越性的尊重也似乎是不
够标准的。正是由于这个原故,除其他理由外,我认为国家
的制度把受过较多教育的人们的意见看作比受教育较少的人
们的意见有较大的分量就是很重要的。因而我将仍然坚决主
张给予经过鉴定证明的较高程度的教育以复数选票,即使只
是为把这种论调提交公众舆情,而不问有无任何直接的政治
后果也罢。
当选举团体确实恰当地意识到人和人之间在价值上存在
着极大差别的时候,他们将会从种种迹象判别出对他们的目
的说来具有最大价值的人们。实际的公共服务自然是主要迹
象:担任重要职位,并在任职中做了重要工作,这些工作的
结果证明了这种智慧;创议了一些方案,从其效果来看是经
过明智的拟定的;作了一些预言经后来的事件证明往往是正
确的,很少或从未证明是不正确的;提出过意见,采纳以后
产生好的结果,不采纳就产生了坏的结果。在这些智慧的迹
象中无疑存在很大部分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寻求的是可由
具有通常辩别力的人运用的迹象。他们将最好不过分依靠任
何一种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