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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
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在决定代议制政府的最好构
成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提供防止这种害
处的有效保证。
如果从政治上说,我们把阶级看作是具有同一有害利益
的任何数量的人——就是说,他们的直接而明显的利益指向
同一种坏措施,那么值得想望的目标就是:任何阶级,或是
任何可能联合起来的阶级的联合,都不应该在政府中发挥压
倒一切的影响。未因种族、语言或民族的强烈恶感而造成内
部分裂的现代社会,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尽
管有局部的变动,大致相当于明显利益的两个相反的方向。让
我们(用简单的一般名词)把他们的一方叫做劳动者,另一
方叫做劳动力的雇主,然而包括在雇主这边的不仅有退休的
资本家和遗产所有人,还有一切高薪的劳动者(如各种专业
人员),他们所受的教育和生活方式使他们变成同富人一样,
他们的希望和抱负就是要把他们自己提高到那个阶级。另一
方面,和劳动者列在一起的可能有小雇主,他们由于利益、习
惯和所受教育的影响,在愿望、爱好和目的方面变得和劳动
阶级相同;还包括一大部分小商人。在这样构成的社会状态
下,如果代议制度能做到理想上完善,又如果可能把它保持
在那种社会状态中,它的组织就必须是这样:这两个阶级——
体力劳动者及其同类为一方,雇主及其同类为另一方——在
代表制度的安排上保持平衡,每一方左右着议会内大致相同
的票数。因为,假定每一阶级的多数在他们之间的分歧中主
要受他们的阶级利益的支配,在每一阶级中就会有一个少数,
它的考虑服从于理性、正义和全体的福利;而任一阶级的这
个少数和另一阶级的全体结合在一起,就会使天平倒向他们
一边来反对他们自己阶级中多数的那些不应当得逞的要求。
在任何组织得相当好的社会,正义和普遍利益大多终究得以
实现的原因,就在于人类的各别的和自私的利益几乎总是分
裂的;有些人和错误的东西有利害关系,但有些人也在正确
的东西方面有着个人的利益,因此受更高的考虑支配的那些
人,尽管人数少、力量弱不能胜过全部其他的人,但通常在
经过充分讨论和鼓动以后,能变得强大到足够使天平转向有
利于和他们同在一方的那些个人利益。代议制度应当组织得
能保持这一事态:它不应当容许任何一种地方利益强大到能
够压倒真理和正义以及所有其他的地方利益的总和。永远应
当在各种个人利益之间保持着这样一种平衡,使任何一种个
人利益要获得成功必须有赖于得到至少一大部分按照更高动
机和更全面更长远的观点行动的人们的支持。
第七章 真正的和虚假的民主制;
代表全体和仅仅代表多数
我们已经讲到,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
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
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我们现在必须进
一步考虑的是,在实际上不妨害民主政体所特有的好处的情
况下,如何组织民主制,俾能在人类设计可能达到的最大程
度上除去这两大害处,或至少加以减轻。
试图达到这一目的的通常方法就是通过或多或少有限制
的选举权来限制代表制的民主性质。必须充分注意到一种事
先的考虑,以便适当地限定必须作这种限制的情况。在由单
个阶级构成人数上的多数的国家里,完全平等的民主制不能
消除某些害处;但是,由于现有的各民主政体不是平等的,而
惯常是不平等的,有利于占优势的阶级,因而这些害处就更
严重了。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在民主制的名义下常常混淆在
一起。纯粹的民主制观念,照它的定义来说,是有平等的代
表权的全体人民治理的全民政府。通常所认为的,也是迄今
所实行的民主制,则是独占代表权的人民的简单多数所治理
的全民的政府。前者和一切公民的平等同一意义;后者——
奇怪地和前者混淆在一起——则是特权的政府,有利于人数
上的多数,实际上只有这个多数在国家有发言权。这是目前
采取的选举方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完全剥夺了少数的选举
权。
在这里两种观念极为混淆,但是由于很容易加以澄清,所
以人们认为稍加指明就足以给具有一般智力水平的人把问题
摆清楚。情况会是这样,如果没有习惯势力的话。由于习惯
势力,最简单的观念,如果不熟悉,就会和复杂得多的观念
一样难于理解。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较少数的人服从较多数
的人,这是大家都熟悉的观念;从而人们就以为不必要再多
动脑筋,他们也就想不到在允许少数同多数一样强有力,和
根本抹煞少数之间有什么中间的办法。在实际上进行审议问
题的代表团体里,少数当然应该被多数压倒;在一个平等的
民主政体(因为选民的意见,如果加以坚持,当然决定着代
表团体的意见),人民的多数通过他们的代表将得到较多票数
和战胜少数及其代表。但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少数根本不应
该有代表呢?因为多数应当胜过少数,多数是否就应该有全
部票数,少数则一票也没有呢?少数的意见甚至不必要听取
吗?只有习惯和旧的联系能使一个有理性的人同意这种不必
要的不公正。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
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不按比例的,而是按比例
的。选举人的多数总会有多数的代表;但选举人的少数也总
会有少数的代表。就人对人来说,少数和多数一样将得到充
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
和特权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其余部分,就会有一部
分人被剥夺他们在代表制中公平而平等的一份影响。这违反
一切公正的政府,但首先是违反民主制原则,民主制是声言
以平等作为它的根柢和基础的。
这种不公正和对原则的违反,并不因为受害的是少数罪
恶就小一些,因为在社会上每个人如不和其他人同等重要就
不存在平等的选举权。然而受害的并不仅仅是少数。这样构
成的民主制甚至达不到它的表面目的,即在一切情况下将统
治权力交给多数人这一目的。它所做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它
将这种权力交给这种多数中的多数,而这种多数可能并往往
不过是全体中的少数。一切原则都是通过极端的例子才得到
最有效的检验。因此假定在一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权统治
的国家,每一选区都存在竞选,而每一选举当选的都是小小
的多数。这样召集起来的议会所代表的不过是勉勉强强过半
数的人民。这个议会又依靠它本身的勉勉强强的过半数进行
立法和采取重要措施。有什么保证说这些措施符合于多数人
民的愿望呢?差不多一半的选民就在选举当中被击败了,对
议会的决定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这些选民的全体可能反对,
他们的多数大致会反对这些措施,因为他们曾投票反对通过
这些措施的人。在其余的选民里面,根据假定,有近一半人
选择了投票反对该项措施的代表。因此,完全可能,占优势
的意见仅仅为国民的少数所同意,尽管它是国家制度提升为
统治阶级的那部分国民的多数。如果民主制意味着多数的确
定优势,则除了让每个人在意见的总结中平等地表述自己的
意见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以保证这种优势。被忽视掉的任何
少数,不管是故意忽视掉的还是由于机构的作用而被忽视掉
的,不是把力量给与多数,而是给与整个平衡的某个其他部
分中的少数。
对上述推论可能作出的唯一回答是,由于不同的意见在
不同的地区占优势,在某些地方居于少数的意见在另一些地
方居多数,从整个说来在选民中存在的每一种意见都在代表
制中得到公正的一份发言权。在选民的目前情况来说这是大
致正确的;不然的话,议会和国家的舆情之间的不协调就会
很快变得明显起来。但是如果把目前的选民大大扩大,它就
不再是正确的了;如果把选民扩大到全部人口,它就更不正
确了;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每一地区的多数将由体力劳动者构
成;当有尚待决定的任何问题时,这些阶级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