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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该项制度遭到直接攻击时他们不为它而斗争;如果他们能
被阴谋诡计所骗脱离这种制度;如果由于一时的沮丧,或是
暂时的惊慌失措,或是对某个人的一时狂热,他们能被诱使
将自己的自由奉献于即使是一个伟大人物的脚下,或者托付
给他以足够破坏他们的制度的权力;在所有这些场合,他们
多少是和自由不相适合的。即使在短期内有了这种制度也可
能对他们是有好处的,但他们未必能长期享有这种制度。此
外,一国人民可能不愿意或不能够履行特定的政府形式所要
求于他们的义务。一个未开化的民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感
觉到文明社会的好处,也许不能实行它所要求的克制:他们
也许太容易动感情,或者他们的个人自尊心太强,而不能放
弃私斗,把对事实上的或者所认为的不法行为的报复留给法
律去解决。在这种场合,一个文明政府要对他们真正有利,将
必须是在相当程度上专制的,即必须是一个他们自己无法实
行控制,却对他们的行动加以大量强制的政府。又,一国人
民如不愿积极地和法律及公共当局合作镇压作恶的人,就应
被看作仅仅适于有限制的自由。更有意庇护罪犯而无意逮捕
罪犯的人民;象印度人那样,他们宁愿用伪证来庇护曾抢劫
过他们的人,而不愿不怕麻烦或挺身而出进行报复,提出犯
罪人的罪证;象直到近日为止的某些欧洲民族那样,若有人
在大街上捅死另一个人,他们袖手走过,因为这是警察的事
情,事不关己以不干预为妙;对执行死刑有反感但对暗杀却
不感到震惊的人民,需要公共当局握有比别的地方严厉得多
的镇压权力,因为文明生活的首要条件除此以外别无可依靠。
民心的这种可悲状态,在刚脱离野蛮生活的民族,无疑通常
是以前的坏政府的恶果,教给他们把法律看做是为了其他的
目的而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制定的,以及法律的执行者是比
公然违反法律的人更坏的敌人。但是,尽管对养成这种心理
习惯的人们不能多所责备,尽管这种习惯最终可以由较好的
政府克服,然而当这些习惯存在时,一个有这种倾向的民族,
就不能象对法律具有同情并愿积极协助其贯彻施行的民族那
样,受到那么少的权力统治。此外,当大多数选民对选举自
己的政府缺乏足够的关心,或虽去投票,却不把选举权用于
公共的理由,而是为金钱而出卖选票,或者按照控制着自己
的人或出于私人原因希望谋求其好感的人的意思投票时,代
议制度就没有多大价值,并可能成为苛政或阴谋的单纯工具。
这样实行的普选,不是防止苛政的保证,而是为虎添翼。除
这些精神上的窒碍以外,技术上的困难也常常是政府形式不
可克服的障碍。在古代世界,尽管可能有,也常常有过伟大
的个人自主或地方自主,但不可能有超越单个城市社会界限
的有秩序的平民政府之类的东西。因为除了在可以被召集到
同一广场来讨论公共事务的人们之间,不存在形成和传播舆
论的物质条件。一般认为经过采用了代议制度这一障碍就不
复存在了。但是要完全克服这个障碍,就需要有出版物,甚
至新闻报纸,这是和古雅典及古罗马集会的广场真正同等的
东西,虽则不是在一切方面都适合的同等物。有过这样的社
会情况:甚至一个具有较大领土的君主国也不能继续维持其
存在,而不可避免地分裂为几个小公国,或是彼此独立,或
是由一种象封建关系那样的松散的纽带维系在一起,因为权
力机器尚未完善到足够把命令从统治者本人传递到很远的地
方。甚至其军队的服从统治者也主要依靠自愿的效忠,同时
也不存在向人民征收足够税款的手段以便维持在整个幅员广
大的领土内强迫服从所必要的军队。在这些以及一切类似的
场合,不用说障碍是有大有小的。障碍可以大到使政府形式
运转得很坏,还不致达到完全排除其存在或使之还不如可能
有的其他形式的地步。这最后的问题主要视我们尚未谈到的
一种考虑——不同的政府形式促进进步的倾向——为转移。
我们刚才已经考察了政府形式适应于受它统治的人民的
三个根本条件。如果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政治学说的支持者
们的意思只是要坚持这三个条件的必要性,如果他们的意思
只是说,凡不能满足第一和第二条件,以及在相当程度上满
足第三个条件的政府,不能永久存在,则他们的学说,经这
样限定以后,就是无可争辩的。超出这个范围,在我看来就
是站不住脚的。一切关于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制度必须
和民族惯例和性格和谐一致,以及如此等等的说法,要不就
是指这一点说的,要不就是不得要领的。与这些类似语句相
联系的超出它们所包含的合理涵义的纯粹感情用事是大量存
在的。但是,从实际上考虑,这些所谓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条
件,不过是实现上述三个条件的诸多便利罢了。当一项制度,
或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
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
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和把
它付诸实施,俾能产生最好的结果。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
措施时不利用这种可供利用的现存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
重大的错误。另一方面,把这些单纯的帮助和便利上升为必
要的条件则是一种夸大。人民更容易被诱导去做并且更容易
做他们已经习惯的事情;但是人民也学会做对他们说来是新
的事情。熟悉是一大帮助;但是一种观点,即使起初是陌生
的,如果多想想,也会对它熟悉起来。全体人民热中于未经
试过的新事物的例子是很多的。一国人民做新事情和适应新
情况的能力大小本身是这问题的重要因素。这种特质使不同
的民族在不同的文明阶段彼此有很大差别。不能用一条总括
的法则来判定特定民族满足特定政府形式的条件的能力。特
定民族的知识水平,和一般的实际判断力和才智,无疑可以
作为指导。还有不应忽略的另一种考虑。一国人民也许对好
的制度缺乏思想准备,但为他们点燃一种希望就是这种准备
的一个必要部分。推荐和拥护特定的制度或政府形式,并把
它的优点突出出来,就是不仅为了使人民接受或要求这个制
度,而且为了实行这个制度而对民族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之
一,并往往是能够采取的唯一方法。在上一代和这一代中,意
大利的爱国者们为了给意大利人民作自由统一的准备,除了
煽其他们去要求自由统一外还有什么方法呢?然而,担负这
样一种任务的人们,不仅要适当记住这制度或政体的好处,而
且要记住为实行这制度所需要的道德上的、智力上的和积极
行动的能力。还须记住要尽可能避免煽起超出这种能力的过
高要求。
以上所论的结果是,在反复提到的三个条件所规定的界
限内,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抽象地(如人们所说
的)研究最好的政府形式,不是空想,而是对科学智能的高
度的实际运用;而把最好的制度引进一个国家,是实际努力
所能专心致志的最合理的目标之一,只要在这个国家的现有
状况下这种制度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凡可以作
为贬低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政府问题上的效能说的话,也可能
在其应用的其他方面这样说。在一切事情上人的力量是有很
严格的限界的。它只有靠掌握某个或更多的自然力量才能起
作用。所以,可以应用于所希望的用途的力量无疑是存在的;
这种力量将仅仅按照它本身的法则起作用。我们不能使河水
倒流;但我们并不因此就说水车“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
在政治学上,和在机械学上一样,发动引擎的力量必须于机
器以外求之;如果找不到,或是不足以克服可以合理地预期
的障碍,则发明就告失败。这不是政治艺术的什么特殊之处;
这只等于说政治艺术服从和其他一切技艺同样的限制和条
件。
在这里我们碰到另一种异议,或者在不同形式上的同一
种异议。他们争论说,大的政治现象所依赖的力量并不听从
政治家或哲学家的指挥。他们断言,一国的政府,在一切实
质性方面,是由这个国家关于社会力量成份的分布状况预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