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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到骇人听闻的程度。《清史稿·烈女传》及各地方志所收节妇烈女
数,远远超过前代。清王朝和各级官府每年都要为节妇烈女立下大量贞
节牌坊,颁发大量褒奖诏文。清代的家规、家训、家范特别多,最著名
的是陆圻的《新妇谱》。陆圻字景轩,钱塘人,少负诗名,为西冷十子
之冠。顺治十三年 (1656年),他在嫁女之前,作《新妇谱》以训之。
该书不纯为训女而作,而是为所有新妇而作,内容多是重复阐发三从四
德之道,教新妇怎样做人做事,语言通俗易懂,流传颇广,以后有人又
作 《新妇谱补》。《新妇谱》说:“新妇之倚为天者,公、姑、丈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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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而已。故待三人。必须曲得其欢心,不可纤毫触恼。若公、姑不喜,
丈夫不悦,则乡党谓之不贤,而奴婢皆得而欺凌我矣,从此说话没人听
矣。故妇之善事公、姑、丈夫也,非止为贤与孝也,以远辱也。
新妇于公、姑未起前,先须早起梳洗,要快捷不可迟钝。俟公、姑
一起身,即往问安万福,三餐须自手整理,不可高坐听众婢为之。至临
行时,则须早立在旁,侍坐同吃,万不可要人呼唤。
妇女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即是贤,高即不贤;
言寡即是贤,多即不贤。就令训责己身婢仆,响亦不雅;说得有道理的
话,多亦取厌。况其他耶?
丈夫说妻不是处,毕竟读书人明理,毕竟是夫之爱妻,难得难得。
凡为妇人,岂可不虚心受教耶?须婉言谢之,速即改之。以后见丈夫辄
云 ‘我有失否?千万教我’,彼自然尽言,德必日进。
风雅之人,又加血气未定,往往游意倡楼,置买婢妾。只要他会读
书会做文章,便是才子举动,不足为累也。妇人所以妒者,恐有此辈便
伉俪不笃,不知能容婢妾,宽待青楼,居家得纵意自如,出外不被人耻
笑,丈夫感恩无地矣,其为胶漆,不又多乎?”
汉族妇女缠足之恶习始自五代,至清代达到高峰。清初诗人李渔为
美人定了几条标准:肌肤白净;眼、眉细长;手柔指细;腕臀丰满;缠
足;含媚态娇羞装,等等,其中缠足至关重要,而且要缠得“小瘦尖弯
香软正”。清代以前,封建士大夫在谈到缠足之用途时,还不敢公开承
认是为了满足男子畸形欣赏、淫欲的要求;只是强词夺理地宣称缠足是
为了限制女性的活动范围,以防她们被人勾引,从而达到维护家庭安定
的目的。而清代的士大夫们完全抛开了伪装,公开招认缠足之目的是“在
目”欣赏,“在夜”淫乐,“瘦欲无形,越看越怜惜,此用之在目者也:
柔若无骨,愈视愈奈抚挚,此用之在夜者也。”有一个名叫方绚的人,
居然还为三寸金莲 (小脚)写了一本专著,即《香莲品藻》。在书中,
他列香莲为“五式”、“三贵”、“九品”、“十八称”,以及“三上、
三中、三下”等,还为小脚定了四条禁忌。在封建士大夫的提倡下,清
代缠足之风盛行,不缠足的汉族妇女是找不到婆家的。男人对女人的小
脚备加重视,女人亦以三寸金莲自夸。苏州有一首山歌,即 《缠金莲》
反映了当时的崇尚和喜好。“佳人房内缠金莲,才郎移步喜连连:‘娘
子阿!你的金莲长得好,宛如冬天断笋尖;又好象五月端阳三角粽,又
是香来又是甜;又好比六月之中香佛手,还带玲珑还带尖。’佳人听,
红了脸: ‘贪花恋色能个贱,今夜与你二头睡,还要请你尝尝断笋尖。”
①
清代士大夫除了好金莲以外,还有“处女癖。”士大夫的“处女癖”
对民间影响很大,寻常人家对此事亦看得很重,出现了结婚后新郎谓新
娘不是处女而毁婚的风俗。俞樾的《右台仙馆笔记》有一条“永平弊俗”
云:“直隶永平县某处,其地闺范极严,凡女子初嫁,母家必使侦探。
成婚之次日,夫家鼓乐喧阗,贺客杂踏,则大喜;若是日■然,则女家
为之丧气,女子留否,惟夫家为政,不敢与争矣。积习相传如此,虽其
意固善,然亦弊俗也。”如果新娘子是处女,而男方故意毁婚,女方家
庭可向官府提起诉讼,迫使男方完婚。俞樾记载道:“有王姓嫁女于李
氏,却扇之夕,李以新妇貌陋嫌之。次日,托言非处子,不举乐,仍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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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妁送归母家。女幼失母,随其嫂以居,嫂知小姑无他,乃问咋夜洞房
事,则固未合欢也。嫂曰: ‘然则安知其下不贞欤?力言于翁,使翁讼
于官。官命騐之,果守礼谨严之处子也,乃判李姓仍以鼓乐迎归。“尽
管明代对女子是否处女也看得很重,然而清代较明代更加严格,并形成
了整个社会的一种风气,女性亦认此事为当然。
宋以前,下层平民通行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明代对庶人纳妾
作了规定,”庶人于年四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娶一妾”。清代对纳妾之
事不作限制,纳妾遂成为颇为盛行的社会婚姻现象。妾亦有等级。一等
是二房,二等称姨娘,三等是通房丫头。清代各家族在记载族谱、家谱
时,必须以严格的措词来记载各种不同的婚姻关系,不能乱了嫡、庶次
序,诸如:“妻生则书娶,死则书配;妾日侧室。明嫡、庶也。”“各
公妻室,凡明媒正娶者书配,继室为继配,妾为侧室,其余来历未明及
不以礼聘者均刷去。”“妾无出不载。”妾的地位很低,有些形同女佣、
仆役,承担着极为繁重的家务劳动;有些不容于大妇,郁郁而死,或被
迫远走高飞。《清稗类钞·风谷类》记载:“粤人好蓄妾,仅免饥寒者
即置一姬,以备驱使。且以其出身率为侍婢,而烹调浣濯缝纫等事皆所
惯习。一家既无多人,于是令其兼任梳头、烹饪二事,甚者洁除圊溷之
役,亦令为之。自可不雇女佣,以节糜费。其小康者,则置二妾或三妾,
一切役务,均委之若辈。诸妾亦承奉周至,不敢少懈。”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有女性同性恋的现象,而且此风曾有越演越烈
之势,野史、笔记对此有详细记载。诸晦香 《明斋小识》卷十二《二女
同死》云:“海盐祝公,掌教上海书院,挚爱妾偕至;居相近,有待字
之女,弱态盈盈,能诗善绣,为芳闺良友。未几女适人,唱随不笃,愿
空房伴孤帐,谨守女箴,持斋礼佛;暇或诣祝,挑动款语,恒至雨夜,
绵绵不寐。九月中,忽于人定后,启户齐出驱口,冥搜无迹,凌晨浮于
河,两女犹紧相偎抱。”张心泰《粤游小志》亦有类似记载:“广州女
子多以拜盟结姊妹,名为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宁恒不返夫家,至有未
成夫妇礼,必俟同盟姊妹嫁毕,然后各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姊妹
相约自尽。”“近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
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俨若藁砧者①。然此风起自顺德村落,后传染至
番禺、沙茭一带,效之更甚,则省会中亦不能免。又谓之拜相知,凡妇
女订交后,情好绸缪,逾于琴瑟,竟可终身不嫁。”那么这种女性同性
恋现象始于何时,又为什么会形成一种流传颇广的社会风气呢?《清稗
类钞·风俗类》认为:“或曰:始于丝厂女工。粤省丝业,以顺德为甚,
其所用女工常至数百人。女工之感情既日洽,遂有择其平日素相得者,
结为金兰之契,其数仅为二,情同伉俪。后佣妇多效之,浸假而大家闺
秀亦相率效尤,乃成风气矣。其契约成立之手续,必双方允洽。如双方
有意,其一方必先备花生糖、蜜枣等物,为致敬品,若既已受纳,即为
承诺,否则为拒绝。至履行契约时,或遍请朋侪作长夜饮,而其朋侪亦
群往贺之。此后,坐卧起居无不形影相随。契约既成立,或有异志,即
指为背约,必被殴辱。若辈更择有后代 (嗣女——引者注),以继承其
财产。其嗣女复结一金兰契,若媳妇然,与血统之关系无以异也。”
②衣食住行 满族入关以前,服饰以“(红)缨帽箭衣”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