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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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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不填本表的“付款日期”栏、“付款金额”栏、“付款凭证号码”栏;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不填本表的“货物入库时间”栏。
  2、《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逐笔登记《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工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商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扣税规定的购货运输发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应逐票登记《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4、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填写。
  5、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附表3。
    四、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对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根联的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暂不报送,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2)手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不论当月普通发票是否整本用完,均应按整本报送。
  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其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的装订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其装订顺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额等。
  (三)运输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的装订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附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纳税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六、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发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的合计数;《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与“税额”栏的合计数之和,同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税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税额”栏的合计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3、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4、本表“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其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2)第一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3)第一项“应税销售额”和第四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4)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5、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a、“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b、“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c、“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依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6%税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税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第六项“减:免税货物用”、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第八项“减:非常损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填写口径,应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写口径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a、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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