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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企业会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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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如果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第十二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章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一)至(三)的关系,或根据上述(五)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子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二)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五)利润分配表; 
  (六)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七)分部报表;
  (八)其他有关附表。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大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镇至〃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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