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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管理上的许多疏漏。首先,东芝公司在购买派欧尼亚公司的商标许可证时,事先未进行调查。 其次,派欧尼亚公司将明明知道无效的商标出售给了他人。 至于弄洛姆比亚公司私自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属违法行为。日本特许厅也存在审查失误问题。 日本对商标注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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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系列 575
先申请原则,对申请的商标从外观、图形和称呼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据悉本案重复商标注册原因是:索尼公司的申请被分类到“阿莱娜”
,派欧尼亚公司的申请则被分类到“阿利娜”
,因此,审查时未发现。 显而易见,特许厅只从称呼一个方面进行的审查。商标的价值量不仅量大惊人,而且变化极快,既可能迅猛增加,也可能急剧流失。 本来可能带来好运的商标一下子变得臭名昭著,使索尼公司进退维谷。
“只”字定胜负
《专利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以经营只用于其发明物的产品为业,进行生产、转让……属于侵权行为。(间接侵权)。
1976年11月,东京光学机械公司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控告西格玛公司私自制造、销售的交换镜头符合《专利法》上述条款中,“只用于其发明物的产品”一条,因此间接地侵犯了该公司“TL开放测光方式”的专利权,要求禁止西格玛公司制造、销售交换镜头,并支付赔偿金4077万日元。对此,西格玛公司反驳道:“本公司生产的交换镜头亦可用于TTL内测光方式以外的照相机,TL方式与附属镜头的连动结构平时并不使用,有时属外测方式。 因为不一定要使用连动机构,所以与《专利法》中的”只“字意义不相符合”。并未间接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东京地方法院经查实,认为西格玛公司的产品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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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于该项发明有关的照像机,被告的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不触犯《专利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判西格玛公司胜诉。东京光学机械公司对此判决不服,立即向东京高级法院上诉,但仍维持原判,以败诉告终。此例说明,只要不触犯专利法,没有专利权的附件生产厂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可以生产、销售附属配终端设备和软件,关键是要吃透《专利法》。
侵权处罚
自从有了专利法规,各国在专利战中各显神通,互不相让,打得难解难分。 然而,专利法的攻击性到底如何,由各国在专利法中有关侵权的处罚可见一斑。对侵权行为处罚主要有两类,一类对侵权者给予刑事处罚。日本专利法规定:侵犯发明专利权或独占实施权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或独占实施权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墨西哥专利法规定:对侵犯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单处或并处2年至6年徒刑或1千至10万元索的罚金。第二类是侵权者只负民事赔偿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原苏联《发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条例》规定:侵犯发明专利权者,依民法赔偿损失。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经过民事诉讼取得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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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的。 美国专利法规定: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广告中使用“专利”字样,或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出售的物品上使用专利权人名或专利号的,处500美元以下罚金,对冒用者提出控告的,也取罚金的一半。 泰国专利法规定:不享有专利权而在产品、容器、包装或广告上使用“泰国专利”或“已申请专利”字样的处1年以下徒刑或20万铢以下罚金。日本专利法规定:对因欺诈行为取得专利的,处3年以下徒刑和20万日元以下罚金。 罗马尼亚专利法规定:对伪称自己是发明或革新者的,处6个月至2年的监禁或处罚金。如今知识产权日益受重视,作为发明者,企业,都必须重视各国专利法,利用好各国的知识保护,有利地打好专利战。
英明的反击
被动挨打,不如主动出击,以攻为守。 在专利战中,这种战术也能起死回生,扭转败局。日美间半导体工业发展很快,有很多联系。 然而,在市场上的竞争摩擦日益加大,终于爆发了半导体专利权的纠纷战。1985年6月,美国向日本半导体工业开火了,以日本半导体企业违反通商301条,向美国商业部代表USTR提出起诉。 理由是日本企业以不适当的大减价,向美国半导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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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攻势,以压制美国半导体业;另外就是由于日本半导体产业制造的壁垒,使得美国产品无法进入日本市场,失去竞争机会。日美半导体战火已燃,要熄灭此火何等艰难。 就通商法301条而言,是对非公正贸易、交易行为而实行的;而有关半导体方面纷纠则是几个专利,主要是关于大型计算机和电脑的主存储器方面的专利。 此次纷争,正是为了DKAM存储器。美国半导体厂家X公司已对日本7家半导体公司提出起诉,ITC就倾销一案临时裁决如下:日本公司违法进行倾销,致使美国企业遭到严重打击。针对美国企业的步步紧逼,日本岂能坐以待毙,立刻成立特别行动小组,研究平息战火的对策。 特别小组综合各种因素,决定采取反击战术,以攻为守、激化矛盾,促使战火升级并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战火越烧越旺,不久,美国半导体大厂家Y投入战斗。9月10日,Y公司对日本8家企业及其在美国的一家子公司,就有关EPKOM向ITC和美国商务部以违法倾销嫌疑为由提出起诉。ITC和美国商务部立即展开调查。 特别小组立即请出日本政府出面来抵挡美国的猛击。11月下旬起,在东京连接召开电子界的MOSS会议,官民一体,共同抗美。11月8日,ITC就EPKOM的起诉作出有违法嫌疑的临时裁决。12月2日,商务部又对64KURAM也作出有违法嫌疑的裁决。 这两个决定几乎要了日本半导体企业的命,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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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美国商务部连无人起诉的问题,也着手调查。ITC也不放过日本,节外生枝独自调查,以求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美国商务部和ITC一致攻击日本256KDRAM,这一击更加致命,日本厂家困境难冲。2月7日,美国的亚利桑那公司也向日本开火,这一炮不亚于广岛的原子弹。 亚利桑那根据美国通商法的337条向ITC起诉日本企业,起诉日本企业擅自使用了它所持有的DKAM基本专利。37条主要是针对外国企业在专利、商标方面的不正当行为应受处罚的规定。日本特别行动小组在炮火连天的情况下,冷静地寻找突破口,终于在亚利桑那的基本专利DKAM找到突破点,一举反攻。也就是日本在研究DKAM基本专利时发现,从技术上看,不能算是最基本的专利。 另外,日本技术能力也达到相当高水平,有关256K及其上的DKAM已有好几个现有的基本专利。 日本终于反击了,他们以美国企业侵犯日本企业专利权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进行反起诉,以牙还牙,针锋相对。事态的发展,出乎人们的预料。 谁能想到,用两个手指即可掐起的小小芯片,已扩展到令人可畏的,围绕技术、专利和金钱的全球战争,引出国家间的交涉。此后,通商省决定设立半导体监察室,以防止倾销,从而使国家能对DKAM、EPROM的价格进行控制。 日本对美出口数量虽然减少,但开始出现好兆头。面对美国企业的接二连三的强有力攻击,日本若不做出反击的英明决策,其后果不堪设想。 企业只有运用好专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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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才能最后战胜对手。
两败俱伤
诉讼是专利战中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必要手段,然而,诉讼是需时间、金钱及人力来陪伴的。 在诉讼中,由于法律常常发出查封令,停止生产等诸多强制手段,这就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及产品的市场占有,即使胜诉了,恐怕一时难以挽回这种损失。 在国外,有很多大公司都情愿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以避免两败俱伤。衡阳冰箱蒸发器厂和衡阳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的侵权诉讼案,其结局颇令人深思。192年,蒸发器厂以服务中心的“TL型三面套装式蒸发器”侵犯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