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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广泛职权。这三个条例加强了工会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上的监督、检查
工作,保障了职工群众在劳动保护上的合法监督、检查的权利。
□国家行政监寨机关对遵守劳动法的监督
1986年底,我国成立了监察部,根据监察部1988年5 月11日发布的《监
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案件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的任务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全民所有
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案件,以严
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可见,对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也是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遵守劳动法的监督
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管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的。因此,
个体单位雇佣学徒、帮手,私营企业雇佣工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遵守劳动法的情
况,也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劳动行政机关加以管理和监督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主要是依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阅进行审查登记,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变
更、解除的监督来开展工作的。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
卫生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而触犯刑律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财税、审计、银行、妇联、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都有权
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财税、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对企业发放
的奖金来源是否正当,加以管理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提存的工资基金
和发放工资的情况进行检查。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而全面的劳动监督法规,因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规,分散在各相关法律法规中。根据监督、检查内容的不
同则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的程序也有所区别。这样,给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带
来了一定的不便,造成了监督盲点区域(即无法律依据进行监督的情况)与多重
监督区域并存。今后,随着我国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将会形成一个合谐一
致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