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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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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3 月16日,国务院《关于“六一儿童节”改为放假1 天的通知》中规
定,将儿童节假日改为小学、幼儿园放假1 天。

    5。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假期。根据1981年3 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电风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 次,假期
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 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
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除上述假期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年休假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
工资的一定期限的连续休息的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实
际工作中执行1991年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其主要内容为:(1 )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
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能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2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数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
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3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

    (4 )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
确定。

    三、加班加点制度

    □加班与加点

    加班,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
作。

    加点,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
作。

    加班与加点,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它们相同之处表现在(1 )
均属于延长工作时间。除休息日加班予以补休的以外,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加
班,或者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点,都是延长工作周或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2 )延长工作时间是有限度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为1 至3 小时,每月不
得超过36小时。

    (3 )均加发工资。除休息日加班予以补休的以外,加班加点均依照法律规
定加发工资。

    加班与加点的区别在于:(1 )加班时间是特定的,仅限于在法定节日或公
休假日加班;加点时间是任意的,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任何工作日加点。

    (2 )加班有的予以补休(休息日加班,一般予以补休),有的不予补休
(法定节日加班的,不予补休);加点的则不予补休。

    (3 )加班的工资报酬高于加点的工资报酬。例如:法定节日加班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O %的工资报酬。

    □职工加班加点的特殊情况

    根据《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1 )发生自然灾
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
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3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
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国家规定的限制加班加点措施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我国《劳动法》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采取下列措施限制加班加点
:(1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

    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因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
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 )确实较高的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
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

    (3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并对
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加班、加点的补偿规定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安排职工加班,直接影响
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占用了职工休息的时间,因此,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这是我国的一贯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做了明
确规定,这就迫使经营者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改进劳动组织,采
用先进技术、革新设备和工艺,提高工作时间的利用率,少安排加班加点,减少
因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而增加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以确保完成生产任务和增加产品
产量。

    根据《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假”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
者每周至少休息1 日,并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安排劳动者
休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应首先给予1 
天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即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不应安排补休,而应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育期降低基本工
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女职工健康的影响

    人在从事工农业生产劳动、科学技术活动,以及各种社会服务事业的劳动过
程中,由于职业特点,其所接触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对劳动
者机体的机能状态和健康,可能产生一定影响,所有这些因素都称之为职业因素。
当某种职业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以及劳动能力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或有害作用时,
即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或职业危害。主要的职业危害有:(1 )生产环境中,由
于工艺过程的特点或防尘、防毒、空气调节等卫生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可能出现
的某种职业危害。如:①异常的气象条件。高温、低温、高气压及低气压;②电
离辐射。如X 射线、r 射线等;③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高频电磁场、
微波等;④噪声、震动、⑤工业粉尘;⑥工业毒物。

    (2 )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原料,或生产出来的成品或中间产品以及废弃物等
经常可能是有毒的化学物质,工作中工人与其接触,对膜康可产生不利影响。如
铅、汞、苯、二硫化碳、有机氯农药等。

    (3 )劳动组织得不合理时,也可以产生一些职业危害。如劳动强度或劳动
负荷(负重)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适应;劳动组织、劳
动制度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休息制度不健全,易造成疲劳或个别的器官
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被迫于单一的作业体位,如立位、坐位、蹲位等。

    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危害)在一定条件下可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
主要取决于职业危害的强度或浓度以及接触有害因素的机会和程度(暴露时间的
长短)。当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活性不大,强度(或浓度)小于一定界限,或劳动
者与之接触的机会少、时间短时,对机体健康可能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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