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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的当务之急。
(2 )要明确建立“劳动法规群”是完善劳动立法体系的一项宏伟工程。
所谓“劳动法规群”,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有关社会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性
文件的系统。它是以某一种劳动法律为群首,以同类劳动法规为群体,组合而成
的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它是组成劳动立法体系不可缺少的群体。
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法规群、职业培训法规群、劳动报酬法规群、劳
动保护法规群、社会保险法规群、劳动争议处理法规群等。例如社会保险法
规群,是由社会保险法律为群首,由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法规组合而成的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各类
“劳动法规群”是否系统、完备,是衡量劳动立法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标志。建
立“劳动法规群”是一项宏伟、艰巨、复杂的工程,必须着眼全局、统一规划。
(3 )要明确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形式的规范化是对劳动立法技术的起码
要求。劳动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有法律后果的政权活动,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与
形式必须规范化。这是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的需要,也是评价一国劳动立法技
术的一项条件。劳动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当然,有的劳动法律规范还有奖励条款的规定,但这不是所有劳动法律规范
必须具备的条款。在劳动立法中,由于有些劳动法律规范没有处罚条款的规定,
或者规定得过于笼统,因而导致执法中难于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986年和1987年,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外资企业共发生21起罢工事件,其中多
数是由于资方违反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的,但因涉外劳动合同立法
无处罚条款的规定而无法追究资方的违约责任,职工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再从劳动法律规范的形式看,有些劳动法规的制定、颁布的机关及名称不规范。
有些规范性文件是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如1960年12月21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通知》、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等,严格地说,
属于政策性文件。立法者应注重学习、掌握、运用立法技术,建立起科学、完善
的劳动立法体系。
□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律体系,是指以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劳动法典为龙头,以劳
动法律为骨干,其他法律规范为具体内容,分类组合而成的内容和谐、层次分明、
形式完整的劳动法律规范的系统。劳动法律体系是根据生产方式的要求、劳动工
作规律和其他社会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不依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
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对加强和完备劳动法制有重要意义,是加强劳动法制
的一个重要环节。
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的标志是: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是一切劳动
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性劳动规章的统帅,是
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二有一系列完备的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
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规章。三是要求劳动基本法律、劳动法律、劳动行
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之间,内容和谐一致,互不发生冲突。
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的意义在于:第一,为劳动立法确立明确的发展目
标,并为制定劳动立法规划提供依据;第二,保障劳动基本法律、劳动法律、劳
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性劳动规章之间在内容上协调一
致,避免发生法律冲突;第三,有利于在劳动领域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哪几类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但一般认为应当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法、职业培
训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未成年工劳动保
护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
劳动法律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科学分类与组合的系列结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的统领下,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来划分,劳动法律体系的模式不同,
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划分(1 )劳动标准法。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职业培训、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保
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劳动关系法。指劳动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
括录用、调动、辞职、辞退,以及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
(3 )职业保障法。包括劳动就业法与社会保险法两方面。劳动就业法,包
括就业条件、就业程序、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职业介绍所管理、特殊群体就业保
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社会保险法,包括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4 )劳动行政机构组织法。包括劳动部组织法、地方各级劳动厅(局)
组织法、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法、劳动监察机构组织法等。
(5 )劳动监察法。包括劳动监察制度、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人员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职能划分(1 )实体法。亦称“主法”。它是规定人
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如1986年7 月
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93年4 月12日颁布的《国
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2 )程序法。亦称“助法”。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关
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 1993 年7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 )监察法。它是对有关单位行政和人员是否履行生产劳动及管理的职责
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的法律、法规、规章。如1982年2 月6 日国务院发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2 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监
察条例》。3。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性质划分(1 )
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2 )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3 )私营企业劳
动法;(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法;(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6 )
外资企业劳动法。4。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等级及其效力范围可分为(1 )劳
动基本法律;(2 )除劳动基本法律以外的劳动法律:(3 )劳动行政法规;
(4 )
劳动规章;(5 )地方性劳动法规;(6 )地方性劳动规章。建立、健全劳
动法律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繁重的任务,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
抓好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和论证。这是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的首要工作和关
键。目前,在有关部门的组织、推动下,劳动法律体系的研究初步展开,提出了
几种不同的劳动法律体系方案,对深入研究和建立、健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很有
启发。今后要进一步抓好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和论证工作。其一,劳动法律体系
框架的设计不宜太粗。因为劳动法律体系是由劳动法律规范组成的多层次、多法
群的等级体系。只有具体列出各类劳动法律、
法规,才能从总体上判断劳动法律体系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形式是否完整。
因此,劳动法律体系框架的设计要细一点,列出各类主要的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其二,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不能脱离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但也不能违背劳
动法律体系特有的规律和客观性。对于劳动法律体系本身需要具备面目前立法时
机尚未成熟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确立它应有的地位。
其三,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不能只由劳动部门或立法机关进行,也不能局限于劳
动法律部门来考虑或作出决定,应当打破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