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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48
—85)。该标准适用于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
含量和粉尘分散度。
(5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817
—86)。该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粉法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
科学管理的依据。该标准不适用于放谢性粉尘及化学中毒危害性粉尘。
(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2
—86)。这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7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721—86)。该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
和评价指标。
(8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196—87)。
该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为保护操作得人身安全而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
护罩。
(9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8958 —88)。
该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10)《阻燃防护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965—88)。该标
准规定了阻燃防护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标及标志运输、保管要
求。
(11)《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055 —88)。
该标准规定了升降机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的安全规则。该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
山提升机和调度铰车。
(1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801
—91)。该标准规定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3)《冷水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439 —93)。
该标准适用于对冷水作业实施劳动保护分级管理。(14)《低温作业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40—93)。该标准适用于对低温作业实施劳动
保护分级管理。
五、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的保护其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
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说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如下:工作场所的光线应
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
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
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
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
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工作场所应具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于工作场所所应具备的安全卫生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在工作场所方面,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
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场所地面应当保持平整,因生产需要设置的坑、
壕和池,应当有围栏或盖板,物品的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工作车间应当根据需要
设置饮水和洗手设备,在高温或粉尘、易脏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作业场所,应
当设置淋浴设备、更衣室等辅助设备、设施;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
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以及
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和安全疏散的设施;有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场所、
仓库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防辐射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于特殊的作业场所,如密闭设备内和狭小空间作业的,应当提供特殊的劳
动条件。在船舱、贮罐、反应塔等密闭设备内的作业及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
仓库等狭小空间内的作业,应当先进行检测,确认有害气体低于国家标准,并采
取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密闭设备内和狭小空间作业,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
的,必须给工作人员配备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六、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遇到各种不安全因
素遭受的有损于安全和健康的危害。这种危害是由于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其结
果会导致劳动者中毒,引起疾病、伤亡。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分化学的和物理的两
大类。有毒气体和液体,以及有害人体健康的其他物质,包括尘(有毒粉尘和无
毒粉尘)、热(高温、低温)、气(噪声)、光(激光)、电(电磁)等等。可
能引起事故,导致劳动者伤亡的不安全因素,一般指引起中毒、触电、机械外伤、
车祸、坠落、塌陷、爆炸、火灾等设备、技术和管理上所存在的问题。国家采取
各种劳动保护措施,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
对此《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
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
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
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危害作业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其主要的危害是会造成中毒、患病、伤
亡。中毒、伤亡一般后果比较直接,尤其是伤亡,故按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而慢性中毒和职业危害作业导致患病为职业病,其表现是逐渐的,不直接的,故
为防止职业病并及早的发现和预防就应对职工的身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是防
止和减少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对每一个劳
动者在工作中的健康负责。
□特种作业
《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资格。
所谓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
他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职工称为特种作
业人员。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管理规则》这一国家标准的规定,按照特
种作业的定义,将现有的特种作业分为以下十类:(1 )电工作业;(2 )锅炉
司炉;(3 )压力容器操作;(4 )起重机械作业;(5 )爆破作业;(6 )金
属焊接(气割)作业;(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 )机动车辆驾驶;(9 )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业登高架设作业;
□低温作业
低温作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
℃的作业。
低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条件、劳动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从事低温作业的劳
动者也将有较大的体力损耗,因此应当对于从事低温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保
护,这一点对于女职工也是十分重要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均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在月经期间的女职
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低温作业由于温度的不同,对于劳动保护的标准条件要求也不同。因此国家
制定了《低温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40—93)。
该标准规定了低温作业环境冷强度大小及其对人体机能影响程度的级别,适
用于对低温作业实施劳动保护分级管理。
低温作业分级是按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一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
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即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的,级别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