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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1-03-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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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政策,为此,他们居然忍受住了满清政府强加于他们身上的“奇耻大辱”,具体的说就是发生在一八三六年的“律劳卑事件”。英国政府无意支持内皮尔勋爵(Napier·Lord,当时被满清政府有意译为“律劳卑”)提出的强硬主张,反而大幅度削减驻华机构的预算,降低驻华商务监督的行政级别并缩小其编制。再没有比这一事实更能说明英国政府对华政策消极无为的特点了。在亲眼目睹了英国政府对它的外交官所遭受的屈辱听之任之以后,继任的驻华商务监督们都不愿意去招惹妄自尊大的满清政府,他们在任期间几乎是无所事事,整天呆在伶仃洋的小艇上,穷极无聊的打发时光。只是当后来义律出任第四任商务监督后情况才开始改变,义律主要是出于个人的进取精神,积极执行着一项消极无为的对华政策。为了与满清政府建立起直接联系,他竟然违反外交大臣巴麦尊的一再指示而不惜作出卑下姿态,向满清政府递上毕恭毕敬的“禀贴”。蒋廷黻先生曾就此写道:“原来英国在华的目的全在通商,作买卖者不分中外古今,均盼时局的安定。我们敢断定:鸦片战争以前,英国全无处心积虑以谋中国的事情。英政府的行动就是我们所谓的‘将就了事,敷衍过去’”。〔1〕
  关于鸦片贸易,英国政府的态度十分明确,它在巴麦尊给义律的训令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一八三八年六月十五日,巴麦尊写道:
  关于构成您一八三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九日和十二月七日来信主题的鸦片走私贸易,我必须说,女王陛下政府不能够为了使英国臣民能够破坏他们前去贸易的那个国家的法律的目的而进行干预。因此,这些人由于更有效的执行中国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必须由那些因他们自己的行动造成该损失的人士承担。〔2〕
  在后来英国政府决定派遣武装部队前来中国时,巴麦尊在发给义律的有关指示中也仍然强调:
  女王陛下政府绝不怀疑中国政府有权禁止将鸦片输入中国,并且有权查获和没收那些外国人或中国臣民不顾适当制订的禁令而输入中国领土内的任何鸦片。〔3〕
  当义律因为全面违反英国政府的指示而遭免职之后,巴麦尊在发给新任全权大臣的长篇训令中再次重申:
  女王陛下政府对于这件事情(指禁止鸦片)不提出任何要求,因为他们没有权利这样做。中国政府完全有权禁止鸦片,如果它愿意的话,从事一项违禁品贸易的英国臣民必须承担这样做的后果。〔4〕
  对于鸦片贸易,义律的立场比英国政府走得还要远,在他写给外交部的信件中,充满了对鸦片贸易的强烈谴责。他并不满足于英国政府一般的不干预政策,反而企图主动承担起制止鸦片走私的责任。他甚至提出与满清官员一起去阻止鸦片走私,因为他相信,那些英国鸦片贩子不大把满清政府的辑私官员放在眼里,他希望一旦他出现在辑私现场,有助于防止那些人的轻举妄动。出于对鸦片贸易急剧扩大的忧虑,他还更进一步鼓吹英国政府积极干预以制止鸦片走私。在林则徐所发起的最新一轮禁烟运动中,义律代表英国政府发表了大量措辞严厉的通告,警告那些从事鸦片贸易的商人。义律在通告中说:
  本首席监督进一步发出通知,警告所有那些在虎门以内的这种帆船、快艇或用其它方式装配的小船中从事上述非法鸦片贸易的女王陛下臣民:如果有任何中国人因任何英国臣民或臣民们严重造成的死亡或任何伤害前来,该英国臣民或臣民们被正式判定有罪后,将受到重大的惩罚,如同该罪行是在威斯敏斯特的女王陛下法院管辖范围内所犯的一样。
  本首席监督进一步发布通知,警告所有那些拥有这种帆船、快艇或用其它方式装配的小船在虎门以内从事该非法鸦片贸易的英国臣民:如果中国政府认为适于捕获并没收那些船只,女王陛下政府将决不进行干涉。
  本首席监督进一步发布通知,警告所有受雇于这些帆船、快艇和用其它方式装配的船只在虎门以内从事非法鸦片贸易的英国臣民:对执行搜寻和捕获任务的中国政府官员进行武力抵抗是一种非法行为,而且他们将按照这种方式承担后果并接受惩罚,即如同上述武力抵抗是在他们本国或任何外国反对他们本国政府官员或任何其它外国政府官员一样。〔5〕
  即使就是因为“林维喜案件”而被林则徐驱逐到海上四处飘泊之后,义律也没有改变他对鸦片贸易的态度,他在给巴麦尊的信中写道,没有任何人比他“对于在中国沿海进行的这种强制贸易所带来的耻辱和罪恶抱有更深刻的厌恶态度,我不知道在该贸易与海盗行为之间有何选择”。〔6〕
  这些史料呈现出与道德批判完全相反的另外一幅画面,最起码可以说,英国政府承认满清政府完全有权制止鸦片走私,对他们所采取的禁烟措施并不企图干预。事实上,他们对待中国主权的态度相当严肃,我认为要比当时中国人对待自己的权利及国家主权还要认真,上面的那些引文就反映出他们的这种态度。这里再多举一些例子。当有一次邓廷桢试图在广州商馆外面广场绞死一位名叫何老近的据说是鸦片贩子的人时引发了西方商人的骚乱。本来,邓是想以此方式威胁那些被认为参与鸦片贸易的西方商人,而西方商人则认为这个广场属于他们所租用的商馆,平时被他们用作锻炼身体的场地,居然当成了广州当局的刑场,因此非常愤怒。这场骚乱规模很大,差点导致严重的后果,而邓廷桢也因为此事考虑得太欠周到,不敢向北京的皇帝报告。当事情传到伦敦之后,巴麦尊质问那些参与骚乱的西方商人:“他们根据所说的什么权利,认为他们自己有权干涉中国的司法官员们在一座中国城市内为执行他们上级官员的命令所作出的那些安排。”〔7〕还有一次,为了管理在广州逗留的英国水手,义律上报了他所制定出的一个章程,巴麦尊在咨询了法律顾问的意见之后立即指出:“这些章程事实上等于在中国皇帝所辖领土内的黄浦建立了一个警察制度,将是对独立国家所享有的绝对主权的一种干涉”〔8〕,断然拒绝批准。
  所引用的史料在已经公开出版的英国官方档案中都可以看到,但在《天朝的崩溃》一书中却并没有得到认真的研究。作者对这些相当重要的史料抱着视而不见的态度,似乎还不能简单的说成是片面。
  既然英国政府对待中国主权的态度如此认真,他们的对华政策并不是要去干预中国的禁烟运动,因此,根据逻辑推理,满清政府禁绝鸦片贸易就不会促使他们去发动战争。再退一步说,即使英国政府的目的真如作者所说的那样要去“阻挠林则徐禁烟”,也实在犯不着去发动战争,因为满清政府的禁烟运动根本不会奏效,这在当时就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林则徐本人在被罢官之后也承认了这一点。皇帝罢免林则徐的理由是“内而奸民犯法不能净尽,外而兴贩来源并未断绝”,并不完全是借口。以现代反毒品走私的经验来推导当时,我们本来应该看得更加清楚。另一方面,英国社会中反对鸦片贸易的人数非常之多,正是他们在议会辨论时把政府的战争议案说成是发动“鸦片战争”,这是我所知道的“鸦片战争”的第一个出处。要让这样的议会最后批准战争,必须提出充足的理由。考虑到英国政府并没有设立宣传部,也无法垄断媒体,他们的理由或者说是“借口”要让大多数议员们接受,肯定具有很强的说服力量。尽管如此,在最后表决中,政府的议案仅以二百七十一票对二百六十二票的微弱多数得到通过,当然,这并不足以安慰地球另一边的满清政府。
  对林则徐禁烟所采取的激烈措施,作者是这样评价:“林则徐完全可以将商馆里的外国人统统抓起来,审讯定罪,当时未取得治外法权的英国对此绝无任何干涉的理由。”林则徐“进行的是正义的禁毒行动,在司法程序上稍有过激也无关宏旨,更何况林并没有违反大清律。”林则徐是否违反大清律例是一个可以在技术上加以讨论的问题,而按照当时及现代的国际法,各国政府有权为保护本国侨民使用武力,与是否取得治外法权无关。撇开作者在这里的失误不论,从更深的层次上讲,这里包含了一个对法及法律的认识问题,看起来一百多年来无论是满清官僚还是现代学者都没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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